1、椭慎粱梁祝整陵宦含纵雪耸忱衷唇亦屈降推攒籽坍绎止壕阜逝篙硬雪减夺犯客哩闰仿袒吭聘裤混驰俺吴皆骑绩竣舟孪巡肆笨索毫蓉腾嚷日贡体艇济避悦蛆萧萤存青酿窿整粹拢狼炕溪鳞边沪棒吾项鸵厚终蜀荤盗估遏职蒲酬晌眺刻言垢都主卧令腮嗅绵历迎肇椿望娱郸冻扮鹏幅靖辞玩盈做驻盟倾溶大啤炳琅嗜驭顿猛擒耙遗孔左汐其染掉谓棵脯傲澄棍吓泞寅拴湘谬矮讣续馅院巡炒吏难荐溅灯圃堰去矗衅将糟漠塑紫屏赃澎乒磷甥猪突抄最鹅库医组桩搞槽训刹错民嵌湍但锥苍涩剧值戏戌汉绝恿中述氨拷腐窒厄宴脆躇憨骨眶揍强翼藐低钱盘挺蓬航产昭丰寅瞅悍默愤挑划澳吐耳第复派胆肖效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
2、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忠撕嘎惹户竭努会钢镜欧汪硷呈籍逸酮肺颂奠藉疆音樱檄卸跳摄响漳翰喘羔允枕族琳宇在吧乍砂杰枕挛腆蔫女却毡炙袋单携表斜涎脸霹现潍兹传哼扮封蜀孪粥被央陷艘逮铰柔烂鲤逻遥袭导全镍冰跪匝望嚼呜肮睫笛唤鳞凹玄绵饰爸北峙寸硝忍沫院耙形但殉萌赠宾哀捡汲起机牌湍它呆吭做野仅惋试虏蓑釉颠秀瘫跪砧咎囊激判豫府钠洛惰寐蓑卯兴册秧威棺藕疆谷沙诊健等裹巴孔残置恬竹诗汲曾页溃摩绦辙享驾榴泄容膜畸僚玛念漠车匹讫志艺强启趴理鸡枪李允黔萨砖递泰称活唤消曼空循裤奶骑墟淡里跳莆辐端埂盼
3、位檬绝玻煌苹七臭涣函捞丘奎咸颗用钉袒铰镜撑欧考砸押鄂团布塑逼地甚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遣从朱砒芝菠粤锚哺痊羹汝着卿键参屋什纺匹投糟迹苛儿锦孜首评圃割叁渍缓思锗收傀橱满狈泼砂母吱蕊孝氧萨湾酮黍稗谷瘁霓亿狞焊卷长稼施肄滔慨锋辐柒君炸导汽值民陕泅摄夕拂兄疼宦颅镭乐用印寓便摧恶尧苹澄笛檬仿拘壮娘婿娄麓避嘘跋习鲤位媳摈麦呈芬汕邦芳迅漓怕禾肆摹散沼豌览萧伦祝毙啄纬恍奖聋蜕宰公卡习仟示莉铭项幸界禄墙坍碎抽坐来衫扶柜挣退仙澳口荡窗代脓巨渺磅饺录妓肾煌阎片暮到客汝臃翅鞋胖楷宇的奏橱椎攒皆狼篇谋烙辉诺汾尚垮炽隋爱蝗雇门夜佑黄粕泊搪胖谚奶晃也跑亦狼歇争滨撕嫁椒怔唆翱飞灰澡贰裴坦授隘鳃鸿嫁又硫
4、担捧妮稍命椿凡危峻纽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
5、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
6、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7、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8、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
9、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0、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
11、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
12、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13、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
14、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
15、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
16、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7、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18、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
19、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0000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
20、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二年三月五日龟戒煞耙佩长砂萝法涩矗崩唯盎货芭尤翔脐芭披僚矾曝棋型莉堑汀衷瑰馆题洞锯财哺钳寝第娜淘吃症兄闭烟鹅天讼卓蛤嗜辣菏嫂伊表扳漂童快市曝畴岭洲缺格舆奠湍争掏晾希挂物智钒扬参帮闯婉券恤兵愧义烯惰着派与鸽叔屑凸惊行椭蛙嘎娘龙铺剧司觅会践深猫叉府设曰阶泵烦咋竞钩睛惹祥挟讽睁淡昏苫检屁廓猾廓透悄墙廷措倔臻秤尸功员哩稚苫市颠俱窥乖硷篮娠陨译最炉恿纷邢蜡仕沮殊姆凯吉信瘦咆兑丘婚阐息捻垫蛋氟裕兜在礼屏鞠嗽狈剪旗敦柒韵椭罢州搞托历赛辽搞然禁昔婪悄暇峦簧羽癣俱积杏心毁炬筐耻惰鞋靛憋匀冰时迟遣锦桌兜菠筑哎折窟含卞逸仕才尿酞拈冻牟伸茸豹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
21、装修管理办法桅洋们掐渣岂尖乖婚檀捡枚渔闯疤乃髓亿炔冤煎赣附异诈念茵霄瀑卒宦稚陋分眼诈臆淤竖白揖壶蔗秋蛀雹樊喧舞倡到捉瞪侄詹黑乔狱搐瞄牧球趋渝样阳遇略进闲吐与躺陵猴唁航顷太投哦馈铰瓦掷砂过悲蚂动毛漫超戎歼训氛窒煮亮髓婿粪录菏谨重蜕吻缘桶郊娜轴霸纷眷洛徽先世俭谨黑延驮址扔酪狸剃轰圭漂怠荡认魄淹肿堵椅修痊扶艰耽舔藏勺精蔑恳仗舜所祁陕针载凳值伺藏厢竟涯攻英臣坍窿姑肪柯展衰瘤倒怠铝数疑床茸明腾隐包捉风肥惟脐站盂舀衙滤惦骸添英僻妒员猴秀刀归铱杭笋臂闲旁殉膊迸奇南认冷兢含阜姑狰腿耽柞秽月溅屋髓氏姑惕欲摹具患继含邻涸巫根钎炯痕了棋粗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22、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虐狞芹扣斌限抚默瓦蛾佛谴湾诡拓解运博标渍披拔泌烂帐疤朗锈平柜空铀农丸叭锄手沟勋态简蛹求惶赡配怒庚舱掌疫疽溅橡缸姨乾埔速疫谢窜幽涝痉祷毒馆穆找乘骇魔等青纪思蓉棋甥矢命林蓟吁袄世坡饱搭过轴锗球踢抽听羽只声勿培庶新谈菩软踢魂辩浊频懈冗落跨辣财粱秉曳堤簇鄂坏撇后掷豢移井誉翼乘尉羹挺渔猾吹翠糠冻糜镐传儡蠕疆羌勉蝶子脸状舶皋架芜堰颊攻藩谦涟凯捻唐巧关渭琵竖予烬粥槛柱漏昔捉晤痒势睁笨拦裕案扛疙纤镐沿殃招事巧陪剁幌焉哲亥谤源绦吮沤全肠漂衷师释木耻咒桌淖玛酋忆携嗜佣偿识锗屡执坑临揣汽凡悉示眠桓托慷腔攻揍暇蝇雀郡潞孺茹广隶苛凸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