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文件通用本 301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 ) 通用本 使用说明 1.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以下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作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工程招标项目。 2. 《标准施工
2、招标文件》包括第1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2章投标须知、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5章工程量清单及计价、第6章招标图纸、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和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 3.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两部分构成。其中,《通用本》适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每个招标项目不再另行发布。《专用本》由招标人按照《通用本》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并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4. 《通用本》的内容原则上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如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应当在《专用本》中相应章节进行修改或补充。 5. 《通用本》和《专用本》以及招标文件的答疑、澄清、
3、修改或补充(如有时)的内容为对应关联关系,可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通用本》与《专用本》约定不一致的,以《专用本》为准;《专用本》无约定的,从《通用本》的约定;《通用本》或《专用本》与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约定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存在不同约定时,以最后约定的内容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以双下划线或加黑斜体字标识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以空格下划线标示的,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具体内容。下划线上的括号内容为提示性内容,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填入的具体内容应将其覆盖。 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
4、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给各投标人,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核对工程量。 7. 在招标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则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名义办理招标人委托范围内的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 8.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委托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起草(主要编制人员:曾天粦、邱元霖、翁宇星、严良忠),并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评审后发布。各使用
5、单位或个人可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下载电子文档或向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购买纸质文本。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反映。 目 录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5 第 2 章 投标须知 6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7 第2节 投标须知 8 (一) 总则 8 (二) 招标文件 11 (三) 投标文件 12 (四) 投 标 16 (五) 开 标 18 (六) 评 标 19 (七) 合同授予 20 (八) 异议、投诉与
6、处理 22 (九) 纪律和监督 23 (十) 其它 24 附件2-1 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格式) 25 附件2-2: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26 附件2-3: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格式) 27 附件2-4: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 28 附件2-5:开标记录表(格式) 29 附件2-6: 问题澄清通知(格式) 30 附件2-7: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 31 附件2-8:中标通知书(格式) 32 第 3 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33 第1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 34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35
7、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未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39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综合评估法,适用于应用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43 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47 第2节 评标办法和标准 49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50 综合评估法 58 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 66 附件3-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表 71 第 4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2 第1节 合同协议书 73 合同协议书 74 第2节 通用合同条款 77 通用合同条款 78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 130 第4节 合同附件 13
8、1 合同附件 132 第 5 章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 153 第1节 工程量清单 154 第2节 招标控制价 155 第3节 投标报价 156 第4节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格式 157 第 6 章 招标图纸 158 第1节 招标图纸目录 159 第2节 招标图纸 160 第 7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61 第 8 章 投标文件格式 162 第1节 资格审查文件 163 第2节 商务文件 179 第3节 技术文件 187 第 1 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内容见《专用本》
9、第 2 章 投标须知 第1节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内容见《专用本》 第2节 投标须知 (一) 总则 1. 工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施工招标。 1.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 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划分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划分标段的,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标段数量和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标段数量,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中做出说明。 1.3
10、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招标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1.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投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应当按照本投标须知、投标须知前附表以及项目所在地有关电子招投标的规定进行。 2. 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及合同范本类型、合同价格形式 2.1.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2.2. 本招标项目工程质
11、量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 2.3. 本招标项目所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3. 资格审查方式 3.1.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 3.2.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4. 投标人资格要求 4.1. 为履行本招标项目合同的目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允许联合体投标的从其有关规定),至少须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要求的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人满意的资格审查文件,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
12、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投标人资格合格条件审查资料。 4.2. 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则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的,除符合本投标须知第4.1款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4.2.1. 联合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4.2.2. 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指定一家作为牵头人,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及义务,而且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只有牵头人能够支付费用等。 4.2.3. 联合体各方之间
13、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应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 4.2.4.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4.2.5.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它联合体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3) 为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 (4) 为本项目(标段)的代建人; (5) 为本项
14、目(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它投标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 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或有隶属关系的; (8) 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的; (10) 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 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的; (12) 企业法人、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 ]1
15、5号)的规定建立其违规违法档案的; (13) 在最近三年内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16) 在本次投标中,以她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6、 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踏勘现场 9.1.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投标人可派人参加。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3项规定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可自行前往工程施工场地对工程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没有对现场进行踏勘的,视同对招标项目现场已经了解。 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
17、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0. 投标预备会 10.1.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不具名的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
18、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分包内容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2. 偏离 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 招标文件 13. 招标文件的组成 13.1. 本招标文件由《通用本》和《专用本》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19、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 第六章 招标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2. 除本投标须知第13.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根据本章第10条、第14条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当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对同一内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 13.3.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招标人按照招标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第19项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生成合法有效的电子招标文件。 1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1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20、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时间、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14.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 天(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为5天,下同)前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方式通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 天(5天)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14.3.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在媒介发布的内容与文本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文本的内容为准。 14.4. 投标人应自行留意招标人发出的澄清、修改,并按照投
21、标须知前附表第22项规定的方式领取或者下载,未按本规定领取文本或下载的,视同已收到。 (三) 投标文件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资格审查文件(如有时)、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如有时)组成。当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时,投标人必须提供,并随商务文件一并提交。 15.1. 资格审查文件 15.1.1.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2) 联合体协议书 (3)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4) 授权委托书 (5) 拟分包企业情况 (6) 拟派出项目负
22、责人简要情况表 (7)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要情况表 (8) 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9)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10) 投标人基本账户信息 (11) “类似工程业绩”情况表(如有时) (12) 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 (13) 其它资料 15.2. 商务文件 15.2.1. 商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投标函附录;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 签署投标造价文件的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 其它资料。 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文件可只包括上述(1
23、2)、(5)项的内容。 15.3. 技术文件 15.3.1.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项。 15.3.2. 当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技术文件的,投标人应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它必须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 (1) 工程概况; (2) 施工部署(包括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目标、项目管理总体安排); (3) 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向和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划分、主要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选择等); (4)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可采用横道图或关键线
24、路网络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单体(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方案相适应); (5) 资源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需求计划、机械设备需求计划和主要材料和周转材料需求计划等); (6) 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7) 施工平面图; (8) 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包括保证进度目标的措施、保证质量目标的措施、保证安全目标的措施、保证成本目标的措施、保证季节施工的措施、保证环境的措施和文明施工措施等); (9) 项目风险管理; (10) 信息管理; (11) 实施难点和对策; (12) 其它。 16. 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第5章“工程量清
25、单及计价”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16.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细项的单价和合计,此修改须符合本投标须知第25条的有关要求。 16.3. 投标报价编制要求详见第5章、第7章和第8章有关规定。 17. 投标和支付所使用的货币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合同实施时亦以人民币支付。 18. 投标有效期 18.1. 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4项。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8.2.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者经过本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通知所有投标
26、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投标须知第19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依然适用。 19. 投标保证金 19.1. 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规定的金额、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本省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的,能够使
27、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年度投标保证金收讫证明、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凭证)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已实行年度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地区,格式从其规定。 19.2. 投标保证金退还 19.2.1 招标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后的5日内(因投标人异议或投诉可能造成重新评标的,在异议或投诉处理完后5日内),应通知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到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的收取单位办理并退还现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银行存款利率类型及利息部分应出具发票的
28、类型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5项的规定,下同)或投标保函原件,同时通知投标保证金的收款单位或投标保函的收取单位开始退还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日期、退还金额、退还的投标人名称。 19.2.2 招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中标人已提交履约担保(招标文件中规定中标人需提交履约担保的)后的5日内,按本投标须知第19.2.1款规定的办法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以及其它中标候选人。 19.3.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29、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 因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20. 备选投标方案 20.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6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能够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21. 投标文件编制 21.1.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编制和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7项。 21.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0、的格式和内容(表格能够按同样格式扩展,如有必要,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写。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格式的备注或说明,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1.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及其它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1.4. 采用非电子招投标的,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按招标文件第8章所规定的格式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
31、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确认。投标文件正本、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交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本文档的,则其电子文档与相应文本文档不一致的以文本文档为准。 21.5.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9项的规定编制和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存储电子投标文件的媒介和数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8项。 21.6.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本单位人员签署的,应提交该签署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
32、机构编制的,则应将加盖协议双方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本项目造价文件编制人员的造价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附在投标文件中。本项目对签署造价文件的人员所属单位的认定以该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上所署单位为准。如造价人员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四) 投 标 22. 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识(适用于非电子招投标项目) 22.1. 投标文件的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的电子文档,下同)和技术文件必须分别单独装订。 22.2. 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如
33、下: 22.2.1 资格审查文件的正本和副本一起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22.2.2 封套的封面上应标明: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所述的本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标段(如有); (3)投标文件的内容(如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 封套的封面上还应注明: 年 月 日 时 分(即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述开标日期和时间)以前不得开封;并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出现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况时能原封退回。 22.2.3 封套的封口处均应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2.3. 商务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同资格审查文件的密封和标
34、识。 22.4. 技术文件装订、密封和标识规定如下: 22.4.1 技术文件应当单独装订、密封; 22.4.2 技术文件应当用A4白色复印纸(有关图纸可用A3白色复印纸)打印,并用装订线装订成册;除正本封面(第一页)外,正本其它地方及副本所有内容均不得出现体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它特殊标记等。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统一使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由招标人提供的A4纸封面; 22.4.3 技术文件的正本密封在一个内层封套中,副本密封在另一个内层封套中,再将两个内层封套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封套均须使用无字牛皮纸; 22.4.4 内层和外层封套的封面
35、均须分别使用招标文件《专用本》中由招标人提供的标有“用于技术文件内层封套封面”和“用于技术文件外层封套封面”字样的A4纸封面; 22.4.5 内层和外层封套上均不得盖章、签字等任何其它标识或文字,除非招标文件《专用本》另有规定。 23.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适用于电子招投标项目) 23.1. 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规定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应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 24.2. 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2项。 24.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其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持注册建
36、造师执业证书(或注册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并提交相应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4.4. 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单独再向招标人递交一份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4.5.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3项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24.6.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做好接收记录,并由投标文件递交人签字确认。 24.7.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者密封不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1项要求的
37、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24.8.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当场宣布招标失败,并将已接收的投标文件原封退还相应的投标人;投标人不愿意领回的投标文件由招标人销毁。 25.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5.1. 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能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25.2.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本投标须知第21、22(或23)、24条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识和提交,还要在内层、外层包
38、封上标明“补充、修改”字样。对投标价格的修改应附有相应细项的单价和合价。 25.3. 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五) 开 标 26. 开标时间、地点和公布内容 26.1.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包括打开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递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但按本投标须知第25条规定要求撤回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标。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如投标人
39、未派人参加或在开标会中途离场,视为默认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事后提出的异议无效。 26.2. 开标时公布的内容为《投标函》中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或临时执业证书)注册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工期等。 27. 开标程序 27.1.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0项要求进行): (1) 主持人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 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 (3) 主持人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4) 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 按宣布的开标顺序开标,
40、同时检查和宣布投标文件密封的完好情况,并经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公布本投标须知第26.2款规定的内容,并记录在案; (6) 设有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或发包价;设有随机参数的,公开抽取确定(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对随机参数抽取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采用在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项目,所有投标人代表号均由招标人随机抽取,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8)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表》(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5)上签字确认;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不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也不
41、影响开标记录的有效性; (9) 开标结束。 (六) 评 标 28. 评标委员会 28.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缺乏评标经验人员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全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8.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4) 与投标人有经
42、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5)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29.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30. 评标 30.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4项。 30.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0.3.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
43、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30.4. 应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项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经过评价系统查询并记录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并提交评标委员会。 30.5.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前,认真核对评标系统的评标参数是否与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答疑、澄清等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一致。如有不一致,应要求招标人修正评标参数,经评标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评标。 30.6.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
44、评审。 30.7.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格式和投标人的“问题的澄清、说明”格式分别见投标须知附件2-6和附件2-7。 30.8.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规定。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
45、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七) 合同授予 31. 定标方式 31.1. 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5项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1.2.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十五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投标须知附件2-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1.3.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
46、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能够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能够重新招标。 31.4.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2. 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投标
47、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的场所和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开标记录表;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如有时);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文件、投标报价、信用评分(如有)和其它因素(如有)的总评分(如有时); (六)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及原因;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有时);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和报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33. 中标结果公示 33
48、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6项规定的场所和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日,公示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4. 履约担保金额和形式 3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7项规定金额和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投标的,其履约担保应当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交。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保证保险凭证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已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地区,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格式的
49、履约保函应当采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保险公司提供的履约保证保险,其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保险公司应经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网站,将保险公司经营单位信息、投保单(范本)以及保险合同含条款(范本)向社会主动公开。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交等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有效期与履约担保相同。履约担保金不得超过中标签约合同价的10%,有效期与工期相同。 34.2. 中标人不能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现金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以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等)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向保函出具单位索款。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5. 签订合同 3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35.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8项规定的时间内,应派代表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地点与招标人联系商定签订合同事宜。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 36. 重新招标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