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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招投标法释义.doc

1、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解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三章 投 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释解】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竞争交易的方式。这种 竞争交易的方式与供求双方的“一对一”直接交易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既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

2、的质量,又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 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还有利于堵住采购活动中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黑洞” 。我国自80年代初开始逐步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还存在一些突出的 问题。在认真总结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的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国际上招标投标的通 行作法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充分发挥招标 投标制度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正是制定招标投标法的基本目的。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保障国有采购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使用,从制度上铲除国有资金采购活动中滋生腐败的土壤,创造有

3、利于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这正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所在。3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主要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此外,招标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还包括招 标投标代理机构。本法对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作了规定,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4、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通过制定招标投标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以利节省投资,缩短工期,保证质量,这也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之一。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释解】

4、本条是关于本法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的规定。一、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除外)。二、本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 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本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 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

5、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 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释解】 本条是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

6、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 规定。一、按照本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类:一是本法已明确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本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即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 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这里讲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 工程建设项目;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这里讲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

7、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 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按照本条的规定,并非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都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只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所制定的具体范 围和规模标准以内的建设项目,才属于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型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所谓基础设施,是指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 公用事业,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按照本条规定

8、,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至 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 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以及利用国家通过发行 国债等方式融资取得的资金(从资金性质上讲,这部分资金也属于国有资金)建设的项目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

9、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利用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 贷款和援助资金,规模也逐渐扩大。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我国财政承担还款 担保的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也应将其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我国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因此,也有必要将其纳入强制招标投标的

10、范围。当然,依照本法 “附则”一章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 定,不适用本法。本条第一款对法定强制招标投标项目的范围作了原则规定,在实际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具体化。考虑到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问题情 况比较复杂,并且根据经济的发展和币值的变化需要适时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难以在法律中作出过于具体的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对本条第一款 所列的强制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授权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

11、门作出具体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在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招标投标法 (草案)的说明中已经提出,“国务院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国家计委分别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根据不同领域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尽早提出必须进行招 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四、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必须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采购项目。实际上,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并不仅限于本条第一款所列举的项目。例如,本法规定以外的属 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正在起草中的政府采购法中作出规定。为此,本条第三款规定,法律

12、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 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应指出的是,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释解】 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 避招标的规定。从我国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十几年来的实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为实施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采用种种方式规避招标;一些采购单位或采购经办人员为利用其掌握的采购权力谋取私利, 也想方设法规避招标。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方式有多种表现,比如,按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

13、的规定,对采购资金数额达到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 须进行招标。一些采购单位为规避法律的这一规定,将本应作为一个整体、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的采购项目,划分为多个采购项目,分别签订多个采购合同的办法,化整为零,使每一采 购合同的金额都低于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以达到规避招标采购的目的。又比如,一些采购单位对技术并不特别复杂的采购项目,借口其有特殊的技术要求,只能交由某一承 包商、供应商承担为由,规避招标采购。为保证所有法定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都能做到依法招标投标,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条对规避招标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

14、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释解】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本法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 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这里讲的“公开”,包括有关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过程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等。这里讲的“公平”和“公正”,对招标方来说,就是 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对投标方来说

15、,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招标方 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来说,双方在采购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 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这里讲的“诚实信用”,包括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欺骗、背信的行为。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 的限制。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释解】 本条是关

16、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 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 我国目前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阶段,由于多种原因,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违反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 也明显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成为影响我国招标投标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采取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承包商或供应商不给予资格认定、不发 给有关许可证、收取高额的管理费等方式,排斥、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本行业、本地区的投标竞争;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甚至直接要求本系统、本 行业的采购单位只

17、能将采购项目交给属于本地区或本系统的单位,本系统、本地区以外的单位不得参与本系统、本地区采购项目的投标。有的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则在项目采购 中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收受不法供应商、承包商的好处,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要求所属的采购单位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将采购项目交给其指定的供应商、 承包商。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的作法,以及行政机关或领导人违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的作法,破坏了市场的统一性,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严重影响招 标投标活动的正常开展,也给腐败行为留下可乘之机。为此,本条明确予以禁止。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

18、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释解】 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面很广,目前是由多个部门进行管理:属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属于城乡建设工程项目的招 标投标,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属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进口机电设备的招标,由外经贸部门进行管理;机械 成套设备的招标,由国内贸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等等。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

19、局,虽然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 ,使基层单位难以适从,也容易造成部门垄断的现象。对招标投标管理体制,需要进行适当的改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精简、高效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至于如何进行改革,如何 确定各有关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方面的职权划分,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负责确定国务院各部门的任务和职责的规定,需由国务院具体确定。在国务院向全国人 大 常委会所作的关于招标投标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此问题作了说明:“考虑到实行招标投 标的领域较广,涉及不少部门,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统一实施监督,只能根据 不同领域工程建

20、设的特点,由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因此,草案原则规 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在提出这部法律草案的同时,已经明确由有关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部门职权划分 问题,抓紧研究提出意见,经国务院同意后发文,与招标投标法同步施行。”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本条关于招标人定义的规定包括两层含义:1招标人须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人。“招标项目”,即采用招标

21、方式进行采购的 工程、货物或服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招标人,通常为该项建设工程的投资人即 项目业主;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通常为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就经营性的建设项目而言)或者项目的建设单位(就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而言)。货物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 常为货物的买主。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的招标人,通常为该服务项目的需求方。 2招标人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本条所称“法人”是指具有 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 规定,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包括

22、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企业法 人包括公司和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民法通则和本条的规定,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以外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 业,以及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能力;有独立经费的各级国家机关和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等,也都具有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权利能力。本条所称的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这些企 业和机构也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

23、目通常标的大,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本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 利。对于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 。一、本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大都关系国计民生,涉及到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因此,多数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立项审批。该审批工作应当在招标 前完成。一般来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需由省级人

24、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些还需报国务院批准;国家试行的特许权试点项目 ,由所在省(区、市)的计划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国家计委批准,必要时由国家计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地方重点建设项目 根据其重要性和规模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拟招标的项目应当合法,这是开展招标工作的前提。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应批准而未经批准的项目,或违反审批权限批准的项目均不得进行招标。在项目审批前擅自开始招标工作, 因项目未被批准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

25、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二、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有确定的资金来源,这是招标人对项目进行招标并最终完成该项目的物质保证。从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 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招标人必须确实拥有相应的资金或者有能证明其资金来源已经落 实的合法性文件为保证,并应当将资金数额和资金来源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裁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释解】 本

26、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一、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方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招标还可包括个人)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都有权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并届时投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依法必须进行

27、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地区或者部门不同等借口违法限制任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从而保证公开招标的公开性。实际生活中人们经 常在报纸上看到“XXX招标通告”,此种方式即为公告招标方式。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 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招标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二、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方选择若干投标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投标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邀请招标的特点是:()招标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的科研项目的

28、招标还可包括个人)投标。与公开招标不同,邀请招标不须向不特定的人发出邀请,但为了保证招标的竞 争性,邀请招标的特定对象也应当有一定的范围,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招标不须发布公告,招标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 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可。接受邀请的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其他人无权索要招标文件,不得参加投标。三、本法根据两种招标形式的特点及在我国使用的情况,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除在第十一条对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采用 邀请招标作了必要的的限制外,允许招标人对上述两种招标方式自行选择。四、我国实践中特别是在建

29、筑领域里还有一种使用较多的采购方法,被称为“议标”,实质上即为谈判性采购,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 种采购方式,不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因而不属于本法所称的的招标投标采购方式。按照本条的规定,凡属本法第三条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按照本法第二条规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 进行采购的项目,都不得采用议标的方式。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 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释解】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一、由国务院发展计划

30、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是从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型项目,高科技并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项目,跨地区并对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及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等。地方重点项目包括由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绝大部分使用国有资金,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项目质量,节约国有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必要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以求最充分的竞争。为此,对本条规定,应理解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

31、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二、本条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是指由于项目本身的原因,致使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例如,项目的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的专业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例如,有的重点项目虽很重要,但项目规模不大,与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与时间不成比例,需要通过限制投标者人数来达到节约与效率的)。按照本条规定,对不适于公开招标的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三、为了防止招标人以项目不适于公开招标为由规避本应进行的公开招标,本条规定了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批准程序,即国家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国

32、家发展计 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招标或委托他人代为招标的规定。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这一规定有三层含义:()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自愿委托,即是否委托

33、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法律不要求所有招标活动都必须委托招标机构代理招标。()委托哪 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以规章规定、作出行政 决定或领导人批条子、打电话等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给招标人施加各种压力,迫使其委托特定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 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本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招标人 为委托人,招标代理机构为

34、受托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这一规定的含义是:()有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须委托他人办理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业务需有一定条件,即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这是因为:第一,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约束力的最重要的文件。其内容复杂,专业化强、对编制者的专业水平,招标经验及对投标商信息的掌握程度要求较高,能否编制出完整、严谨的招标文件,直接影响招标的质量,也是招标成败的关键。因此招标人自行招标的,要求招标人要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具有独立编

35、制招标文件的能力。第二,有效组织评标是保证评标工作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标准进行,维护招标的公正、公平性,避免纠纷,保障招标工作圆满完成的重要环节。因此,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须有能够有效地组织评标的能力。如需有专门的班子具体从事组织工作,对招标项目的专家源有较广泛的了解等等。为了保证自行招标的质量,防止自行招标人不具备招标能力擅自招标,或随意变更招标程序和评标标准,造成招标工作的混乱,本条第三款规定,对依照本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如发现自行招标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要求其纠正。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

36、招标的,不须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 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资格条件的规定。一、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律性质。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里有几层含义:()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是以自已的知识、智力为招标人提供服务的独

37、立于任何行政机关的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以多种组织形式存在,如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合伙等。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自然人一般不能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需依法登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设立不需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批,但其从事有关招标代理业务的资 格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是: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即接受招标人委托,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帮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 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审查投标人的资质,组织评标、定标等等;提供与招标代理业务相关的服务即指提供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咨询、代书及其他服务性工作。二、招标代理机构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设立:()

38、无论是哪种组织形式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便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有与其所代理的招标业务相适应的能够独立编制有关招标文件、有效组织评标活动的专业队伍和技术设施,包括有熟悉招标业务所 在领域的专业人员,有提供行业技术信息的情报手段及有一定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验等等。()应当备有依法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其中 所储备的专家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 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39、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 关系的规定。一、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专门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中介组织,必须具有与其所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代理资格,并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在现行体制下,招标代理机构所从事代理业务的领域不同,其资格认定机关也有所不同。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分为两个层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按照管理权限划分,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

40、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包括货物采购及服务等的招标代理业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格认定的,其代理资格的认定由国务院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定。这主要是考 虑其他招标代理业务范围较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宜统一在法律中规定,因此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二、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法定程序设立,便成为独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及相关服务的中介组织,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受任何行政单位的干涉。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 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这一规定中“其他国家机关 ”,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这里讲的“隶属关系”,是指招标

41、代理机构与行政 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的直属上下级关系;“其他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业务收入的一部分上交给其依附的行政机关,作为其小金库收入等 。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务院和有关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有按照分工对其专业代理资格进行认定、营业登记和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利,对招标代理机构没有领导权。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 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规 定。一、根

42、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在法律上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代理权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的基础,代理权限范围即是代理机构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 活动的全部业务范围。其法律意义在于: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的任何所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招标代理机构因其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法律性质,本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二、招标代理机构的法

43、律地位决定了其既要遵守本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定,也要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投标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采用 公开 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须向三个以上特定法人或 组织发出邀请;()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并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人签订 合同。()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不得

44、透露标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等等。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一、本条第一款包含如下三层含义:()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公告。招标公告是指招标人以公开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就某一项目进行投标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国内招 标公告应使用中国文字;国际

45、招标公告还应同时使用英文或相关国家的文字。国际招标还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向有关国家的使馆或驻招标国的外国机构发出通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报刊、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具体哪些项目应在 哪一级的报刊或信息网络上或其他媒介上发布以及发布的范围应由国家指定。“国家指定” 主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作出规定时,也可以由国务院有关 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作出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无这方面的专门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此作了一些规定。根据我国的实践,对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公开招标的, 招标公告至少应刊登在一家全国性的报刊上;()自愿公开招标的项

46、目,原则上也应在有影响的公开出版物上刊登招标公告,但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二、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是属于工程项目的采购还是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招标项目的 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通常是指货物的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点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限;()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 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文件的售价及开始和截止出售的时间。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 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

47、定的事项。【释解】 本条是关于邀请招标方式下投标邀请书的发出范围及其内容的规 定。一、邀请招标是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公开竞争性和招标的质量,本条第一款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受邀请人至少三个,包括本数。具体数目还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潜在投标商的情况而定。()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 的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条件,特别是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国家对项目承接人有资质要求的,受邀请的投标人必须

48、具有该资质。“资信良好”是指受邀请的投标 人应当有从事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业绩好,信誉佳;不得有违法乱纪等不 良记录。依法被限制投标资格的人不得被选定为邀请投标人。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向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有些科研项目的邀请招标,还可邀请特定的科研人员个人),通知其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的法定内容,与公开招 标的招标公告的法定内容一致。本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已作出规定;请参阅本释义第十六条的解释。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 书中,要求潜在 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招标人不得排 斥潜在投标人,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一、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投标人提供其资质证明资料的权利,二是对其资质进行实际审查的权利。二、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比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或部门授与的从事某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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