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建设委员会相关文件汇编 目录 1、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经[2001]664号 2、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3、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经[2002] 115 号 4、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京建经[2002]116号 5、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2]243号 6、关于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2]870 号 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
2、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 京建经[2003]340号 8、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铁工程的通知 京建经[2003]618号 9、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4]243号 10、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市[2004]991号 1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 1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5]515号 13、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建施[2005]802号 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第十三册地铁工程)的通知 京建市〔2006〕197号 1、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经[2001]664号 各有关单位: 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前提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已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迫切需要,也是我市深化工程造价体制改革的要求。为此,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
4、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建设 定额 通知 抄 送:光焘同志、国家计委、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 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委、 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
5、 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6日印发 2、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京建经[2002]117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市工程造价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由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的颁发执行,现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如下: 一、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
6、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实体性消耗量以定额为依据;定额中的降水、护坡桩、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等非实体性消耗,参照定额的消耗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 (2)市场价 ① 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和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均为编制期的市场价格,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全部实行市场价格,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站或《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自主协商确定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 ② 对于已确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过程中,若发 包方又单独指定
7、结算时的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发生的价格调整。 ③ 发包方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并运至承包方指定地点,承包方按实际发生的材料预算价格的99%退还发包方材料、设备款。 (3)指导费 ①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均为指导性费率,在保证上缴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等的基础上,可上下浮动。 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需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按有偿服务的原则,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服务费,其标准可按分包总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由总分包双方协商议定。 2.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若遇各专业定额项目相互借
8、用,应分别编制,并执行借用定额项目所在专业定额的取费标准。 3.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对于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属于定额缺项项目时,应编制补充定额(有关编制补充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将另行规定)。 二、 我市将在部分工程中试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并 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市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造价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
9、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发 共印350份 3、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经[2002] 115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改革的逐步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日趋完善等情
10、况,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劳保统筹基金)的计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91)京建法字263 号“关于调整劳动保险基金标准和颁发《北京市建筑行业实行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的若干规定》”及(91)京建造字第383号“关于北京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及收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凡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执行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新开工程,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三、跨入2002年4月1日以后的在施工程,按以下规定 办理:2002年4月1日以前(不含4月1日)已完工
11、作量,仍执行原文件的规定,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1. 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末完工作量, 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2. 对于在施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按北京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处的有关规定 ,核定已完工作量。 四、已办理工程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五、对2002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编制的工程 设计概算,均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六、关于拖欠劳保统筹基金的处理意见 1. 各承包单位将历年已完施工产值、应计取的劳保统 筹基金、已缴和欠缴情况等以表格的形式并附上说明,于2002年6月29日以前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劳保办。 2. 北京市建
12、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在复核的基础上,请 有关的审计部门对承包单位有关劳保统筹基金方面的问题逐一进行审计。 3. 经审计后对存在拖欠劳保统筹基金问题的单位,将 采取相应措施加大追缴力度。 附:北京市建筑行业劳保统筹基金统计表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筑 劳保 统筹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
13、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发 4、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 京建经[2002]116号 各有关单位: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已经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并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为了规范建筑市场工程计价行为,正确执行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2002年4月1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
14、结算。 二、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开工的在施工程,仍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不执行预算定额。 三、2002年4月1日以前已经决标,但在4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如已签订施工合同的按施工合同执行;未签订施工合同的则按预算定额调整工程的中标价格或工程预算。 四、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不执行预算定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另行发布设计概算预调系数,作为设计单位编制工程设计概算使用。 二○○二年三月四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预算 定额 规定 抄
15、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 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首规委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政管委、市经委、 市经贸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 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 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3月5日印 5、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
16、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2]243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第一个法律性文件,它对于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并委托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具体工作。 二、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执 行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造价管理的其他有关规
17、定。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对建筑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及建筑工程造价争议的调解。 四、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凡不属于在北京市申报资质和年检管理的中央及军队在京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外地进京开展业务活动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2002年5月31日前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并接受本市的有关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 1.本单位营业执照 2.本单位资质证书 3.本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 4.本单位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证书或证明材料。外地进京 的甲级造价咨询单位还需提供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出据的函件。 5.近两年承接工程造
18、价咨询的合同或协议书 附件:建设部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法》(第107号令)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贯彻 建筑工程 计价办法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 发银行、首规委办、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经委、市经贸 委、市商委、市规划委、市财办、市农办、市审计局、 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 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5月9日印发
19、 共印300份 6、关于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02]870 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提高安装工程投资效益,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实施基础上,市建委决定在全市实施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将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按本规定第二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即为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01年《北京市
20、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分为十册,各册名称及顺序与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一致。 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安装工程单位估价表修改内容为: (一)单位估价表中总说明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总说明。 各册说明中,将“按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计价”改为“按市场价格列入工程预算”。 (二)单位估价表中人工单价、材料预算价格、机械台班价格和单位估价表中其它以“元”形式标明的费用,全部实行市场价格。 (三)单位估价表中“其它直接费”取消,脚手架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和其它费用以单位工程人工费为计算基数,费率见附表一、二、三
21、其它费用包括中小型机械使用费、二次搬运费、冬雨季施工费、生产工具使用费和工程水电费等。 (四)单位估价表“现场管理费”中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的临时设施费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其它”的现场经费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临时设施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临时设施费的规定,现场经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高度10米以下现场经费的规定。 三、安装工程企业管理费及利润、税金 (一)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安装工程
22、其它”的规定。但炉窑砌筑工程企业管理费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构筑物其它”的规定。 (二)利润、税金 利润、税金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应规定。 四、工程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算,仍然执行199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及有关的配套规定。 五、2001年《北京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未规定之处,适用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它有关文件规定。 二○○二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安装 预算 定额 规定 抄 送:国家计委、建设部、首规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 发银行 敬民同志、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 市计委、市
23、规划委、市政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 农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 税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最高法院、市检察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12月9日印发 共印300份 7、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意见 京建经[2003]340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2月17日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并
24、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现就本市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施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意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严格执行《计价规范》。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的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贷款资金,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集的资金。 “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总投资额50%以上(不含50%),或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二
25、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按照《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投标报价、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签订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的基础和依据。 四、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五、工程量清单由分部
26、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全部分项实体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分项实体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工程非实体项目。应参照《计价规范》表3.3.1所列项目进行编制。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可以调整和补充。 其他项目清单是与拟建工程有关的具体要求的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编制。 六、工程量清单
27、计价价款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的全 部费用。 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依据现行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或企业定额以及市场价格等确定。 八、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金额,应根据其工程量和综合单价确定。 (二)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措施项目、施工方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和综合
28、单价确定。 (三)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按招标文件中估算金额确定; 2.总承包服务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发布的指导费率确定; 3.零星项目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九、在工程招标中设有标底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十、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拟建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施工方法,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或参照本市现行的预算定额及有关规定进行编 制。 十一、工程量清单及其计
29、价格式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填写。 十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软件应按市建委有关规定编制。 十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执行相应的评标办法和评标程序。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签定合同。合同形式可采用固定价合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可调价合同(可调单价、可调总价)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十五、投标人在投标时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有关设计图纸计算的工程量差异较大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进行澄清,但投标人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量。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形式调整
30、 十六、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形式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漏项(所谓“漏项”是指在承包范围内合同、图纸中有工作内容,《计价规范》中有单独列项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费用损
31、失,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十七、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方式、索赔范围及计算方法等。 十八、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时,其他项目清单中的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结算。 十九、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可受理发承包双方共同书面委托的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十、本意见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8、关于颁发2001
32、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地铁工程的通知 京建经[2003]6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地铁工程建设的需要,我市组织编制了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十一册地铁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以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和工程造价审定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定额 通知 抄 送:敬民同志、
33、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首规委办、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规划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300份 9、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建法[2004]243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 (试行)》印
34、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三日 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对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风险,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依法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实施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主管机关。 区县建设委员
35、会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或区县建委委托,负责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第五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六条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范围是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受到的意外伤害,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给其他人员造成的意外伤害。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
36、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有关规定,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核。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的,千分之一点二;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的,千分之零点八;施工承包合同价在一亿元以上的,千分之零点六。 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 第八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分包的,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包括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不再另行计提。分包单位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理赔事项
37、统一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定后七日内,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险法律法规规定,向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行业协会集中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事项,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推脱。保险公司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建筑施工企业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已办理保
38、险的凭证及时交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交验。 第十三条 发生意外伤害事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积极办理相关索赔事宜。 第十四条 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十五万元。 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不低于下列标准赔付: 一级十万元,二级九万元,三级八万元,四级七万元,五级六万元,六级五万元,七级四万元,八级三万元,九级二万元,十级一万元。 伤残等级标准划分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1996)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意外伤害理赔事项确认后,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保险受益人及时赔付。
39、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意外伤害的安全防范工作,努力减少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防范工作情况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率实行意外伤害保险浮动费率。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为投保人提供安全服务。安全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 保险公司不能按规定提供上款规定的安全服务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规定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或建筑施工企业不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市或区县建委应当要求改正。 第十九条 本
40、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 10、关于颁发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的通知 京建市[2004]991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我市组织编制了2004年《北京市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经审查同意,现批准发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本定额作为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的依据。 本定额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和管理。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概算定额 通知 抄 送:志华同志、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41、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市发改委、首规委办、市市政管委、市国资委、市交通委、市规划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民银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月11日印发 共印300份 11、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05]121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2、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依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招标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志华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2月7日印发 共印200份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
43、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
44、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招标的,其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项目中政府投资或者融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劳
45、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可以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章规定,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46、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九条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专业工程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劳务作业分包的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方式抄报市建委或者区、
47、县建委。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专业工程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者本市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禁止个人承揽劳务分包作业。 第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
48、格预审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并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预审后投标人的数量,并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没有载明预审后投标人数量的,招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它物质设
49、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来京施工企业已办理资质监督备案;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市建委或者区、县建委备案。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
50、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纳入市建委评标专家库,实行备案管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