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1、 工程造价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建设厅(皖价服〔 〕86号) 关于重新制定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 〕86号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 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9〕2255号) 精神, 结合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 现就重新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依法成立, 经工商
2、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是具备从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 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工程概算、 预算、 工程量清单、 工程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 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三、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平、 公正、 平等自愿和自愿委托、 服务有偿的原则,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 咨询单位自主
3、决定是否接受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 强行收费, 禁止采取抬高或压低价格、 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是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此次公布的收费标准为最高价, 下浮不得超过20%, 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 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收费标准。 五、 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与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明确其咨询服务项目、 质量要求和双方权利、 义务、 收费标准、 预付款比例、 价款支付方式等, 并按合同规定提供质量可靠的造价咨询服务。无咨询
4、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咨询服务费; 服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应扣除相应部分的收费。具体扣除比例,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 六、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负经济、 法律责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报告误差率须控制在±3%以内, 如误差较大, 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合同款项, 如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 可向咨询单位按合同咨询服务费的10%至30%进行索赔。 七、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签订后, 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合同中未明确的, 可按不低于基本收费的30%的预付款比例支付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八、 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咨询服务
5、单位应当退还向委托人预收的全部咨询服务费; 非因咨询服务单位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 咨询服务单位应按终止合同之日止实际完成工作量占全部工作量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 并向委托方出具完成工作量清单和工作成果文件。合同双方对于过错责任发生争议时, 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 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根据双方的约定,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收费, 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换发《安徽省经营性服务许可证》, 在其经营场所、 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 服务内容、 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等事项,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
6、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委托人,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 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管理。 十一、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规定的,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 省政府第199号令) 予以处罚。 十二、 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能权限范围内负责解释。 十三、 本通知自 5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 期后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
7、承受能力重新制定。我省原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相关政策, 凡与本通知不符的, 均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费率: % 序号 咨询项目 收费 基础 工程类型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服务内容 100 以内 200 以内 500 以内 1000 以内 以内 5000 以内 10000 以内 10000 以上 一 可行性项目投资估算 估算价 1.7 1.5 1.3 1.1 0.9 0.7 调查、 收集资料, 完成和出具投资估算或
8、可行性经济评价报告 二 项目经济评价 估算价 1.8 1.6 1.4 1.2 1 0.8 三 工程项目设计概算 概算价 2 1.8 1.6 1.4 1.2 1 收集资料, 根据初步设计图计算或复核工程量进行工料分析, 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审核报告 四 定 额 计 价 工程预算、 结算、 标底编制 工程 造价 建筑工程 4 3.6 3.2 2.8 2.5 2.3 2.1 1.9 收集资料, 根据施工图或施工技术规范计算工程量, 进行工料分析, 完成计价, 出具工程概算书或工程结算书。 安装工程 4.
9、2 3.8 3.3 3.0 2.6 2.4 2.2 2.0 五 工程预算、 结算、 标底审核 工程 造价 (1) 基本收费 建筑工程 3.0 2.6 2.1 1.6 1.4 1.2 1.0 0.9 安装工程 3.2 2.8 2.3 1.8 1.6 1.4 1.2 1.0 (2)审核增减额 5% 六 清 单 计 价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中标价 建筑工程 4.8 4.3 3.8 3.4 3.0 2.8 2.5 2.3 1、 工程量清单编制。根据”计价规范”及施工图编制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项目、 措施项目、
10、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单位和相应数量明细清单; 2、 控制价(标底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析、 措施项目分析, 各项合价、 总价等, 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 3、 工程结算编制, 根据合同条款及投标报价、 工程实施过程是发生的设计变更、 现场签证、 设备的价格变化及建筑经济政策的变化进行编制; 4、 工程结算审核, 可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 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 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真实性、 合理性审核; 安装工程 5.0 4.6 4.0 3.6 3.1 2.9 2.6 2.4 控制价(标底价) 中标价
11、建筑工程 2.0 1.8 1.6 1.4 1.3 1.2 1.1 1.0 安装工程 2.1 1.9 1.7 1.6 1.4 1.3 1.2 1.1 工程结算编制 工程 造价 建筑工程 3.0 2.6 2.1 1.6 1.4 1.2 1.0 0.9 安装工程 3.2 2.8 2.3 1.8 1.6 1.4 1.2 1.0 工程量清单 结算审核 送审 工程 造价 (1) 基本收费 建筑工程 3.4 3.1 2.7 2.4 2.1 1.9 1.8 1.6 安装工程 3.6 3.2 2.
12、8 2.6 2.3 2.1 1.9 1.8 (2)审核增减额 5% 序号 咨询项目 收费 基础 工程类型 单位工程金额(万元) 服务内容 七 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 造价 建筑工程 面议 10 9 8 7 6 5 1、 根据施工承包合同价、 进度计划, 编制工程用款计划书; 2、 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同, 确定控制目标; 3、 参与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关会议; 4、 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进行审核, 并提供当月付款建议书; 5、 承、 发包双方提出索赔时, 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意见; 6、 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 现场签
13、证等发生的费用, 相应调整造价控制目标; 7、 及时核定分阶段完工的分部工程结算, 提供完整结算报告 安装工程 面议 11 10 9 8 7 6 八 钢筋及预埋件计算 10元/吨 九 工程经济纠纷案件鉴证 涉案 金额 按涉案金额的10%~3%计算 调查取证, 最终做出具体工程造价鉴证结论报告等工作 十 计时收费 注册造价师为: 200元/人小时 高级职称造价员为: 160元/人小时 中级职称造价员为: 100元/人小时 注: 1、 表中”工程预算、 结算、 标底审核”和”工程量清单结算审核”项目的计费方式为( 1) +( 2) 。其中
14、审增额向施工单位收取咨询费, 审减额向建设单位收取咨询费。凡工程审减率超过10%的, 其超过部分咨询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无审核增减额的, 按基本收费收取。咨询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2、 按基本收费标准不足1000元的, 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3、 计费基数以单位工程金额计算; 合同包干加签证项目, 包干价部分应计入计费基数。 4、 复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 对经承、 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再次审核, 其收费率可在初审基础上啬20%。初资审核金额以承包方提交工程造价为准。 5、 安装工程主材按规定都应列入造价, 标底要求不列的, 能够
15、扣除但不得减少编制费用。 6、 本收费标准中的”建筑工程”适用建筑工程及配套的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市政工程等。”安装工程”适用单独安装工程、 装饰工程( 含二次装饰装修) ; 房屋修缮; 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等。 2、 招标代理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1980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委、 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招标人、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 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16、》) ,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 ]520号) 规定, 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 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至 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自《办法》生效之日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维护招标人、 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
17、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 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 评标、 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 招
18、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 质量要求。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 公正、 平等、 自愿、 有偿的原则。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 一) 各类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 管道线路敷设、 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二) 原材料、 产品、 设备和固态、 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 三) 工程勘察、 设计、
19、咨询、 监理,矿业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能够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
20、定列支。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 交通等或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 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 备案及其它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
21、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1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服 费 务 类 率 型 中标金额( 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22、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 有标底的含标底) 服务的, 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 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23、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 500-100) 万元×0.7%=2.8万元 ( 1000-500) ×0.55%=2.75万元 ( 5000-1000) ×0.35%=14万元 ( 6000-5000) ×0.2%=2万元 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 万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 ]857号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计委、 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 10月, 我委以计价格[ ]1980号文印发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
24、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 为有利于《办法》的顺利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删去计价格[ ]1980号文第二自然段的内容。 二、 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三年九月十五日 招标代理费 国家计委计价格( ) 1980号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0% 1.50% 1.00% 100-500 1.10% 0.80% 0.70% 500-1
25、000 0.45% 4.5% 0.55% 1000-5000 0.50%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0% 0.20% 1 0.05% 0.05% 0.05% 1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 1、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 有标底的含标底) 服务的, 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 ]53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
26、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 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 规范收费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 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 限价商品住房、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121号) 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 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 因继承、 遗赠、 婚姻关系共有
27、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 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 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 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 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承接房屋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 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 以工程概( 预) 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 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 预) 算投资额的2‰; 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 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
28、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 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 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 林业、 渔业、 水利、 建材、 市政( 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 房地产、 仓储( 涉及有毒、 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 、 烟草、 邮电、 广播电视、 电子配件组装、 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收费, 应在原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 [ ) 125号) 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
29、 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 冶金、 有色等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不包括获取相关经济、 社会、 水文、 气象、 环境现状等基础数据的费用。 四、 降低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并设置收费上限。货物、 服务、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差额费率: 中标金额在5—10亿元的为0.035%; 10—50亿元的为0.008%; 50—100亿元为0.006%; 100亿元以上为0.004%。货物、 服务、 工程一次招标( 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 代理服务费最高限额分别为350万元、 300万元和450万元, 并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
30、标代理服务费。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1980号, 以下简称《办法》) 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但不含工程量清单、 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五、 适当扩大工程勘察设计和工程监理收费的市场调节价范围。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总投资估算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 ]10号) 规定执行。
31、工程监理收费, 对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计费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改价格[ ]670号) 规定执行; 其它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六、 各地应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及各类涉房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要严禁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 擅自或变相收取相关审查费、 服务费, 对自愿或依法必须进行的技术服务, 应由项目开发经营单位自主选择服务机构, 相关机构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项目开发经营单位接受指定服务并强制
32、收取费用。 本通知自 5月1日起执行。现行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 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 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费率 中标金额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万元以下 1.5% 1.5% 1.0% 100~500万元 1.1% 0.8% 0.7% 500~1000万元 0.8% 0.45% 0.55% 1000~5000万元 0.5% 0.25% 0.35% 5000万元~1亿元 0.25% 0.1% 0.2% 1~5亿元 0.05% 0.05% 0.05% 5~10亿元 0.035% 0.035% 0.035% 10~50亿元 0.008% 0.008% 0.008% 50~100亿元 0.006% 0.006% 0.006% 100亿以上 0.004% 0.004% 0.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