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和解过程中的注意事项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一、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二、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
2、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她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能够撤销。这样能够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三、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
3、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特别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它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
4、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相关法律知识:1、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无论是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履行,都需要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意。当事人的自愿是调解能否进行的基本条件。2、调解没有严格的固定程序。调解并没有固定的规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意继续调解,能够马上终止,因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3、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书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所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主要依靠道义力量。调解实际上意味着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维护权利与权益方面相互妥协。如果双方都坚持全面保护己方的权利与权益,纠纷就不太可能经过调解而获得解决。来源:法律直通车医疗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