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公建及教育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 施工总承包合同 标段号:第 标段 合同编号: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年 月 日 目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7 一、工程概况 7 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7 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方式 8 四、支付方式 9 五、违约责任 9 六、合同工期 9 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9 八、守约保证
2、及履约保证金 10 九、管理模式 10 十、管理机构和人员 10 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11 十二、争议解决 11 十三、合同生效 11 十四、合同的文本 11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12 一、总则 12 1 定义 12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18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19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20 5 施工设计图纸 20 6 通讯联络 21 7 工程分包 22 8 现场查勘 23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23 10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24 11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25 12 事故处理 25 13 交通运输 26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27
3、 15 专利技术 27 16 联合的责任 28 17 保障 28 18 财产 29 二、合同主体 29 19 发包人 30 20 承包人 31 21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 33 22 发包人代表 34 23 监理工程师 34 24 造价工程师 36 25 承包人代表 38 26 指定分包人 38 27 承包人劳务 39 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41 28 工程担保 41 29 发包人风险 42 30 承包人风险 43 31 不可抗力 43 32 保险 44 四、工 期 46 33 进度计划和报告 46 34 开工 47 35 暂停施工和复工 48
4、 36 工期和工期延误 49 37 加快进度 51 38 竣工日期 52 39 提前竣工 52 40 误期赔偿 53 五、质量与安全 53 41 质量与安全管理 53 42 质量标准 54 43 工程质量创优 55 44 工程的照管 55 45 安全文明施工 56 46 测量放线 105 47 钻孔与勘探性开挖 106 48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106 49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108 50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110 51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1 52 工程质量检查 112 53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3 54 重新验收和额外检查
5、检验 114 55 工程试车 114 56 工程变更 116 57 竣工验收条件 118 58 竣工验收 119 59 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22 六、造 价 123 60 资金计划和安排 123 61 工程量 124 62 工程计量和计价 124 63 暂列金额 125 64 计日工 126 65 暂估价 127 66 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27 67 工程优质费 128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28 69 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129 70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 130 7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 130 72 工程变更事件 131
6、 73 工程量偏差事件 132 74 费用索赔事件 133 75 现场签证事件 135 76 物价涨落事件 136 77 合同价款调整程序 137 78 支付事项 138 79 预付款 139 80 安全文明施工费 140 81 进度款 141 82 竣工结算 143 83 结算款 144 84 质量保证金 145 85 最终清算款 145 七、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 146 86 合同争议 146 87 合同解除 148 88 合同解除的支付 150 89 合同终止 151 八、其他 152 90 缴纳税费 152 91 保密要求 152 92 廉政建
7、设 153 93 禁止转让 154 94 合同份数 154 95 合同备案 154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55 1.定义 155 2.合同文件及解释 157 3.阅读理解与接受 158 4.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158 5.施工设计图纸 158 6.通讯联络 158 7.工程分包 159 13.交通运输 159 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 159 19.发包人 160 20.承包人 161 22.发包人代表 164 23.监理工程师 164 24.造价工程师 164 25.承包人代表 165 26.指定分包人 165 27.承包人劳务 165 2
8、8.工程担保 165 31.不可抗力 166 32.保险 166 33.进度计划和报告 167 34.开工 169 35.暂停施工和复工 169 36.工期及工期延误 170 39.提前竣工 171 42.质量目标 171 4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72 46.测量放线 173 55.工程试车 176 58.竣工验收 178 59.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179 61、工程量 179 62、工程计量和计价 179 63.暂列金额 180 65.暂估价 180 6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180 67.优质优价奖 181 68.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
9、81 69、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183 72.工程变更事件 183 73.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184 74、费用索赔事件此通用条款不执行。 184 75.现场签证事件 184 76.物价涨落事件 185 78.支付事项 186 80.安全文明施工费 187 81.进度款 188 82.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189 84.质量保证金 193 85.最终清算付款 193 86.合同争议 193 87.合同解除 193 91.保密要求 194 补充条款 194 第四部分附件 201 附件一:层级管理组织模式 202 附件二:机构设置、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 203
10、附件三:《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204 附件四:履约银行保函 205 附件五: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206 附件六:中标通知书 208 附件七: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09 附件八:预付款银行保函 210 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 211 附件十:安全责任书 213 附件十一:工作关系图、支付流程图 21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
11、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公建及教育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所承包标段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工程、电梯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弱电工程、其他机电安装工程、白蚁防治及相应的总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等设计范围中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施工图纸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准)内容。 工程规模:第1标段:总建筑面积为35331.40m2。其中36班小学(AF030656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20204.30m2,建筑面积:14715.10 m2。建筑高度为:19.80米,地下1层,地上5层,其
12、中第一层为架空层。36班中学(AF030658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25305 m2,建筑面积:20616.30 m2,建筑高度为:20.0米,地下1层,地上5层,其中第一层为架空层。(第2标段:总建筑面积为17323.82m2, 其中12班幼儿园(AF030450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7651.0m2,建筑面积6361.12 m2,建筑主体高度为13.2m,地上4层,局部地下1层。24班小学(AF030451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11649.3 m2,建筑面积:10962.71 m2,建筑高度为:23.5米,地下1层,地上5层,部分6层,其中第一层为架空层。) 结构形式:框架结构 工
13、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穗发改【2012】372号、穗规建证【2013】1957号、穗规建证【2013】1987号、穗规建证【2013】2078号、穗规建证【2014】85号 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方式 2.1、承包范围: 所承包标段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水电工程、电梯工程、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弱电工程、其他机电安装工程、白蚁防治及相应的总包管理与配合服务等设计范围中所涵盖的全部内容。 2.2、承包人负责按清单及图纸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永久用电、永久用水施工承包工作(包含该专业二次深化设计、负责向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申报取得永久用水、用电方案批复及验收的一切工作),以供电及供水部
14、门指定接驳点至本项目终端设备一切工程量报价视为包含以上工作的费用,不另行支付。 具体的施工范围以发包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文件为准。 2.3、承包方式: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包专业协调及配合等。 2.4、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是指对发包人另行委托的专业分包单位的整体组织、协调及配合等,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费由专业分包单位支付,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总承包管理及
15、配合服务费按专业分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收取。 2.5、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当调整导致合同价款变动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且当合同价款变动超过±10%(不含±10%)时,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三、合同价款及其计价方式 3.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及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具体投标合同总价组成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合同总价(大写):;(小写):。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其中: 1、安全防护
16、文明施工措施费:¥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80.2条 2、暂列金额:¥元。具体支付见《专用条款》第63.2条 3.2、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合同价即为结算价。 □(2)合同价款按施工招标图纸进行包干,若招标范围、图纸内容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合同价即为结算价。执行专用条款68.2选定的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 √(3)可调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执行专用条款68.2约定调价因素,可调整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工程量按实计算,工程结算价最终以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它:。 四、支付
17、方式 适用《专用条款》第81、82条的约定。 选择第81.1条选用的支付期限和方式为方式一时,其支付节点约定为: 五、违约责任 5.1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进度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2条的约定; 5.2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3条的约定; 5.3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安全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4条的约定; 5.4承包人违反本合同有关投资控制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第97.5条的约定; 5.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违约责任:适用《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合同组成文件的相关约定。 六、合同工期 6
18、1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拟从年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如下: 6.2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下达开工令日期为准,若因为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较计划开工日期有提前或推迟,则节点工期中的相应日期可作适当调整,竣工日期亦相应提前或推迟;竣工日期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所有专业工程)的日期。 6.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须包括因承包人的深化设计(若有)未能达到发包人、设计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而需要修改或重新设计所涉及的额外工程期限,承包人已被视为对上述审批时间作出考虑和预留。 七、质量标准及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7.1工程质量标准:质量一次验收合
19、格,符合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和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标准及投标文件承诺。 7.2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确保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工伤频率控制在广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规定的指标要求范围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广州市相关规定要求。 7.3环境、卫生标准:应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要求。 八、守约保证及履约保证金 8.1发包人和承包人保证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享有并承担本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8.2承包人承诺,将完全遵守发包人颁发的关于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按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承诺的各项条款落
20、实做好各项工作;采取一切措施按合同文件约定完成本工程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等各项目标,达到合同约定的各项标准,并保证不因此增加委托人的成本负担。 8.3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10%,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可以以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如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应为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的,其格式必须与本合同附件一致,且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出具;承包人在服务期限内未存在违约情形的,该银行保函至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六个月时终止。如承包人以现金支票提供履约保证金,且在服务期限内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发包人于本合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
21、格之日起满6个月后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违约的,发包人可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没收履约保证金。 九、管理模式 9.1本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模式,发包人委托代建单位对本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发包人委托代建人广州珠江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广州市医药港地块、芳村高尔夫球场地块土地储备开发项目代建合同》(穗土合字[2009][0513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代建人的管理。 9.2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设计管理。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设计咨询单位对设
22、计工作的管理。 9.3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协助代建人对本项目实行造价管理。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作的管理。 9.4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行施工监理。发包人委托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权利与义务按双方签订《/合同》(穗土合字[/][/号])执行,承包人须接受、配合监理单位的管理。 十、管理机构和人员 1、承包人项目经理: 2、总监理工程师: 3、代建人项目负责人: 4、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层级管理组织模式、机构设置及人员详见附件。 十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23、 11.1本合同书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四部分组成。 11.2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其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十二、争议解决 本合同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且经发包人认可的由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出具的履约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十四、合同的文本 本合同一式__份,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24、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总则 1 定义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除非特别说明,在本合同中均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由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的第2.2款所列的文件组成。 1.2协议书:指合同双方当事
25、人为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签字、盖单位公章后,合同即告生效。招标工程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签订。 1.3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所订立的,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4专用条款: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合同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它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招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1.5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6
26、承包人投标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签字并被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承包人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本合同所指明的 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以及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修改和批准文件。 1.8施工设计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按规定审批的由发包人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施工图纸(包括任何补充和修改的施工图纸、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
27、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1.10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某一部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3第三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或组织。
28、 1.14设计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5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6工程造价咨询人:指受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8发包人代表:指发
29、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22.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19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监理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3.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0造价工程师:指工程造价咨询人委派常驻施工现场负责合同工程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由工程造价咨询人提名,经发包人依据第24.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1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和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全权代表。承包人代表由承包人依据第25.1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30、22合同工期: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始实施到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23开工日期:指根据第34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开工令中写明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最迟在该日期开工的日期。 1.24计划竣工日期:指自开工日期起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间(包括根据第36条和第37.2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25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实际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位工程后,由发包人按照第58条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接收工程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38.2款规定确定。 1.26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31、59.3款规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包括第59.2款规定的延长期限。 1.27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订立合同前28天的日期。 1.28小时或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时钟小时或日历天。合同中约定按照小时计 算时间的,从发生事件有效时开始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照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即次日零点)。 1.29中标价格:指中标通知书中列明的,发
32、包人接受中标人(承包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30合同价款: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包括调整的合同价款)支付给承包人的全部金额。其具体款项依据协议书中标明的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在内的金额和第68.2款规定合同价款调整事件确定。 1.31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开支,但不包括利润。 1.3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发生于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1.33措施项目费:
33、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生于合同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 1.34工程款:指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发包人支付或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包括进度款、结算款等。 1.35暂列金额: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等的采购,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经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36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
34、 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37计日工: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设计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照合同中约定计价付款的一种计价方式。 1.38质量保证金:指按照第84条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39合同工程: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40永久工程:指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实施、完成并移交给发包人的永久性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41临时工程:指实施、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
35、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42分包工程:指合同工程中,由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实施、完成的非主体结构(除钢结构外)的专业性工程。 1.43单位工程: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和效益的永久工程。组成合同工程的单位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1.44施工场地(或工地、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其他任何场所。 1.4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46施工设备: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
36、的仪器、机械、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工程设备。 1.47工程变更: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56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变更。 1.48索赔:指合同履行期间,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 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并根据第36条和第74条规定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费用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49现场签证: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14.2款约定的指定人选根据第75条规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1.50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
37、5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52国家验收:指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程和政策等有关规定,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53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文件、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54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1 标题和旁注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
38、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 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 2.3 监理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4)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适用于 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
39、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施工设计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影响合同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分别按照第23.2款、第24.2款规定职权作出解释。如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按照第86条规定处理。 3 阅读、理解与接受 3.1 阅读、理解与接受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和理
40、解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修改外,本合同一旦订立,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已全面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 3.2 修改合同条款 的限制 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本合同的承诺,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其对拟订立或正在履行的本合同条款修改后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另一方当事人不接受的,应及时提出修正意见。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予赔偿。 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4.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汉语)。 对于必须使用外文表达的专用术语等,应附有中文注释。 4.2 适用法律 4.3
41、 适用标准与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合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标准与规范为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标准与规范或规程,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要求使用的标准与规范。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规范名称;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规范名称;国家和行业没有但广东省有的,约定适用的广东省地方标准、规范名称。 国内没有适用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承包人投标报价前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自主报价时按照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
42、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5 施工设计图纸 5.1 图纸的提供 5.2 承包人提供配合施工的图纸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经已审批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技术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办理,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设计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36.3款规定处理。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大样图、加工图等配合施工设计图纸的,承包人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按照监理工程师的工
43、作指令完成有关施工设计图纸。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此类 5.3 施工设计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报发包人批准后予以答 复。即使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仍应对其施工设计图纸负责。 图纸的修改 施工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报告发包人。发包人 收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通知设计人予以修改,并在合同工程或其相应部位施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新提供的经设计人修改后的施工设计图纸施工。 5.4 图纸错漏的改正
44、 5.5 图纸的使用与退还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存在明显错漏或疏忽,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并通知设计人予以改正。因发包人未及时答复等原因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施工期间,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均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包括第5.1款、第5.2款、第5.3款规定内容的施工设计图纸供实施合同工程过程需要时使用。本合同终止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外,承包人应将全部施工设计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6 通讯联络 6.1 通讯形式 本合同中无论何
45、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要求、意见、证明、证件或表示同意、否定等的通讯(含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当事人收到后方能生效。 6.2 发送通讯 合同中无论何处涉及到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照约定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另一方当事人通讯,另一方当事人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视为送达。
46、 7 工程分包 7.1 分包工程的要求 7.2 分包工程的批准 7.3 签订分包合同 7.4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7.5 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自己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主体结构。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将其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方,也不得将合同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方。 承包人可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分包资质的分包人,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
47、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或任何工作分包给第三方。下列情况则属例外: (1)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 (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各提交一份分包合同。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分包工程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款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支付方式全部支付给承包人,禁止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任何工程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证明自己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分包工程款
48、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分包工程款,并在承包人得到的工程款中扣除。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负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 7.6 分包合同终止 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并将此约定在分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
49、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8 现场查勘 8.1 发包人提供资料的责任 8.2 承包人现场查勘 发包人应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此资料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提供上述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发生损失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应依据发包人按照第19.2款第(4)点规定提供的资料和自己对现场查勘来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发包
50、人提供上述资料的理解、推断和应用负责。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经考虑了现场及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现场地质情况及地形地貌特征; (2) 水文和气候条件; (3)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临时工程和措施项目; (4) 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采购和加工、设备的采购,及所需的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人员和管理等; (5) 场地内外的交通情况及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 可能对投标报价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他情况。 9 招标错失的修正 9.1 合同条款及格式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