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佛教居士( 常住) 规约 1、 早课: 6:00( 早饭8:30) 晚课: 18:00( 晚饭14:30) 。 2、 在家居士遇见僧人( 出家) 法师应合十或礼拜( 身体欠佳者除外) 。 3在寺庙居住的居士应穿海青, 随众上早、 晚课期间, 不得喧哗吵闹或低笑戏嬉。 4、 早晚过斋时, 吃多少盛多少, 不得浪费粮食。 5、 常住居士其家人子女找借口在寺庙长期吃住者, 不供住。 6、 常住居士打架骂人、 搬弄是非、 告黑状者, 不供住。 7、 常住居士乱串寮房, 乱拿别人钱财、 物品者, 不供住。 8、 常住居士把
2、寺庙内财物, 偷拿到自己家的, 不供住。 9、 居士大殿内礼佛, 不得占正中位置蒲团, 男居士在佛像左手边礼佛; 女居士在佛像右手边蒲团礼佛。 10、 在家居士等人不得随意指使出家人, 没事不得轻易打扰法师, 有事找法师时, 要轻敲三下门, 法师应声再入。 11、 居士在家人等不得随意吃、 拿庙中佛像前的供品。 12、 常住居士应随众出坡, 积极参加寺内举行的佛事活动。 13、 来慈恩寺礼佛及住宿等内务事应听从本寺法师的安排, 或服从法师安排的居士管理。 附注: 众居士应遵守以上规约, 和睦相处, 齐心协力护持三宝道场, 令佛法常兴, 正法久住, 功德无量。 阿弥陀佛 苏村镇慈
3、恩寺管委会立 公园二零一七年四月一日 大荔县各寺院道场教务制度 寺院是赠人主持佛法和修学的道场, 是实践佛陀慈悲济世教义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要发扬中国佛教三大优良传统, 提倡人间佛教的积极进取精神, 始于社会主义相协调的道路。 一、 各道场成立常住僧众为首的执事班子领导, 发心正确有正知见正修正行的居士协助出家人共同管好寺院, 居士不得干涉出家人正常教务活动。 二、 各道场安排好僧众学修, 早晚坚持殿, 中外过堂如仪如律。 三、 各道场举办好对信众的讲经说法, 初一、 十五对来本寺的信众, 宣讲佛教基本教义, 提倡正信正念, 同时宣传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时事。 四、 各道场
4、接受皈依弟子, 须事先登记, 查明来历, 由两位佛教徒介绍方可。非开放性寺院不得办理皈依事宜。 五、 各道场礼请常住僧众必须是爱国爱教, 戒行清净、 通晓教理律仪者, 有国家宗教部门要求的各种正规手续。 六、 各道场定期在佛教协会安排下学习宗教政策, 教理教义, 严肃道场道风, 提高自身修养续佛慧命。 七、 各道场接洽佛事, 必须提前7天知会佛教协会, 核实僧众正规合法手续, 资料教国保大队备案, 批准后方可举行, 僧众宜认真如依如律、 认真举办。 八、 各道场不得在非宗教场所做经忏佛事等宗教活动。 九、 各道场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抽签算卦, 深信因果, 正信正行。
5、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工作制度 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陕西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宗教的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负责人、 管理组织和工作人员的产生要经本场所民主推荐、 宗教团体同意后, 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场所在宗教事务部门和当地宗教团体的领导下, 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 按照本宗教的仪规, 民主地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实行民主管理
6、 第四条 本场所实行年终考核和定期考勤制度, 教职人员和工作人员于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述职, 信教群众对她们进行评议。 第五条 本场所教职人员、 工作人员需外出的, 要经常所主要负责人批准, 主要负责人外出影响教务、 离开本县区或时间较长的, 需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回来后要及时销假。 第六条 本场所的教职人员要到本场所外从事宗教活动的, 要经本级宗教团体或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 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和长期居住、 参加活动的人员, 每月要集中组织学习宪法、 法律和宗教法规, 做到维护法律尊严、 维护人民利益, 维护民族团结, 维护祖国统一。 第八条 每月召
7、开场所管理组织会议、 总结工作、 制定计划, 并及时报宗教事务部门。 第九条 非本场所教职人员, 不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不得主持宗教活动。 第十条 外来人员须在场活动所居住的, 须持本人所在地户籍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经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同意后, 方可入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不准打扰附近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教职人员要严格遵守本宗教的规制、 整齐着装、 文明礼貌, 仪表端庄。 第十三条 场所要成立检查监督小组, 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8、 予以责令改正。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撤销场所登记。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场所的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场所财务实行民主集中的办法进行管理, 重大开支需经场所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所有开支均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 方可办理。所得收入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场所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向信教群众公布一次, 接受宗教事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 第四条 设置会计、 出纳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
9、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一切收支, 均须凭证记账。 第五条 场所的物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理, 造册登记, 严格采购、 发放手续, 定期查点, 做到”账实相符”, 奉献箱应由三人负责, 当面开启清点。 第六条 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 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各项收入( 包括实物) 均应入账, 统一管理, 定期公布, 并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汇报收支情况。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 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核销。大型、 精密贵重设备、 仪器报废和转让, 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 报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发生划转撤并时, 必须进行清算, 清算时应当在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业务
10、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进行。对单位的财产、 债权、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 债务清单, 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 债务处理办法, 做好资产的移交、 接收、 划转和管理工作, 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撤销场所登记。 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核算, 真实、 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应当由具
11、有会计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自觉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四条 在会计核算中, 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 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 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第五条 会计记账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 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 第七条 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第八条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 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相符; 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 并与按月编制
12、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九条 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 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存货在发出时,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 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 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十二条 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 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 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 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
13、助, 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会计管理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撤销场所登记。 治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保障信教群众人身、 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成立以场所负责人为组长, 安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治安保卫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条 场所应设门卫值班室, 配备三人以上的专
14、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昼夜轮流值班, 白天外来人员和进出车辆及所有物资进行登记, 夜间值班巡逻, 不得随意离岗。 第四条 在场所明显的地方公布场所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部门的联系方式、 方法, 并做到信息畅通。 第五条 每月组织信教群众进行一次安全保卫教育, 提高思想认识, 每季度要召开一次治保会议, 定期组织治安检查。 第六条 不经场所负责人同意不准在场所内出售物品, 对重要库房设施要指定专人管理, 设置防盗、 监控等防范措施, 防止发生偷盗案件。 第七条 严禁在场所内饮酒、 吵闹、 打架斗殴, 外来人员有侵犯本场所合法权益的行为, 报告宗教工作部门解决。 第八条
15、 宗教活动场所内不得存放有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传染性、 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 毒种。 第九条 场所内发生治安、 刑事犯罪等案件和灾害事故时, 要立即拨打110报警, 并及时上报当地宗教工作部门。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治安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撤离场所登记。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保障信徒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消防法
1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要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及工具( 如灭火器、 消防锨、 消防桶等) , 并及时更新; 严禁私拉乱扯电线, 电器要按照规定使用, 保持照明设备和电门开关的清洁。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至少要设置两条安全通道, 通道上不得堆放杂物及安装栅栏等障碍物, 进行宗教活动期间通道不得上锁, 确保畅通, 并制作标志牌悬挂于明显处, 便于及时疏散人群。 第五条 至少每半年要组织一次信教群
17、众学习《消防法》等法律法规, 有条件的要组织演练, 以增强消防意识。 第六条 制定活动场所突发消防安全事件预案, 确保组织有力、 措施有效。一旦发生火灾, 立即拨打火警119求救, 报告宗教事务部门, 并积极组织扑救。 第七条 要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 第八条 场所消防工作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 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第九条 要建立防火安全检查记录簿, 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 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本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
18、管人员, 撤销场所登记。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工作, 减少疾病发生, 保障信教群众身体健康、 生命安全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负责人为组长的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任务, 落实责任, 确保早发现、 早隔离、 早治疗, 切断病源传播途径。 第三条 配备一定的卫生防疫器材及工具( 如喷雾器、 卫生口罩等) , 制定卫生值日表, 保持地面、 墙壁清洁, 不留死角, 场所内定期进行药物消毒( 特别是举行宗教活动
19、前后、 场所应消毒, 消除隐患) 。 第四条 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教群众学习《卫生防疫法》、 《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 增强个人、 公共卫生防疫意识。 第五条 为信教群众提供充分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设置比较卫生的厕所和洗手设施。有寄宿的要洗漱、 洗澡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 食堂内外清洁整齐, 物品摆放有序, 通风较好, 无苍蝇、 蚊虫, 生、 熟食品分别存放, 食品器具及时清洗、 消毒, 严防食物中毒事件。 第七条 场所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要坚持每日自查, 检查不合格的及
20、时组织整改, 在源头上有效防止疫灾、 疫情的发生。 第八条 积极配合宗教事务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 监督、 检查。 第九条 应建立卫生防疫检查记录簿, 每次检查后应及时填写, 并由检查人员和场所负责人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条 对未按规定履行卫生防疫制度,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责令改正、 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撤销场所登记。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挂单须知 ( 挂单即登记住宿, 在寺院客堂挂单) ·无论在家、 出家, 证件不齐者, 不挂单。 ·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者, 不挂单。 ·精神不正常, 身体不健康, 疗病养伤者,
21、 不挂单。 ·搞封建迷信, 个人崇拜者, 不挂单。 ·挂单者须遵纪守法, 严守寺规。 ·居士挂单限三至七天。 ·挂单期间必须随众上殿, 过堂、 出坡。 ·挂单人员取回证件时, 先找负责人签字。 ·大众外出须请假。 入住须知 · 挂单人员一经客堂安排好住宿, 不得私自调换寮房。 若欲调换, 须经客堂批准。违者罚跪香。 ·凡在寺内住者, 不得随意到她人寮房窜寮, 特别是男女二众, 即便夫妻亦不得互相窜寮。若确有事需商谈, 可到室外或会客室。 ·凡在寺内居住者, 需搞好所住区域的环境卫生, 寮房内外需保持清洁整齐。 ·在洗衣房或浴室内乱丢垃圾者罚, 在里边大小便者迁单。
22、 ·晚间打坐回寮, 洗漱后即熄灯休息, 最迟不得超过22:00, 违者罚跪香。 ·不得在寮房内下棋、 打牌、 唱流行歌曲, 看电视, 大声喧哗等, 违者罚。 ·中午11:30至12:30, 晚上10:30至凌晨4:30属休息时间, 不得大声说笑, 播放音乐等。放念佛机需戴上耳机。打手机需到远离寮房处, 以免影响她人休息, 违者罚跪香。 ·禁止赌博, 吃荤, 饮酒, 吸烟, 看或听黄色影像音响, 乃至犯根本大戒( 杀盗淫妄) , 违者迁单。 ·禁止在客房墙上钉钉子, 乱涂, 乱写, 乱画、 乱贴、 。乱挂, 须保持墙面清洁。 ·不得在寮房内烧香( 蚊香除外) , 设佛堂、 功德箱, 以
23、免造成失火或把墙面熏黑。违者罚, 造成火灾者, 赔后迁单。 ·不得在寮房内私开小灶, 在节日或大型法会期间禁止使用电水壶, 电热杯等功率较大的电器。 ·凡损坏常住物者, 及时按价赔偿。 各道场挂单须知 ( 挂单即登记住宿, 在寺院客堂挂单) ·无论在家、 出家, 证件不齐者, 不挂单。 ·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者, 不挂单。 ·精神不正常, 身体不健康, 疗病养伤者, 不挂单。 ·搞封建迷信, 个人崇拜者, 不挂单。 ·挂单者须遵纪守法, 严守寺规。 ·居士挂单限三至七天。 ·出家人挂单需道场负责人通知佛协, 经查证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后方可办理挂单。 ·挂单期间必须随众上殿, 过堂、 出坡, 不宣讲邪知邪见、 封建迷信。 ·挂单人员取回证件时, 先找负责人签字。 ·外出须请假。 陕西省大荔县佛教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