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8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教育委员会(教育厅、高教厅)、公安厅(局):近几年,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发展很快,要求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单位越来越多,来华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在提高有关学校的管理水平、加强理论教学和技能培训以及培养外语人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学
2、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现予颁布实施。附件: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中国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中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
3、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阳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的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
4、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能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 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
5、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 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的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置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
6、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2.聘用目标明确。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四、聘用经费的保障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
7、门是所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必须达到中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
8、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能够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四、 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申请正式注册后,方可按照上述程序申请聘用专业人员。第五
9、章 处罚第十八条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有警告和吊销资格认可证书两种。警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备案;吊销资格认可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及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国家外国专家局也可直接实施各项处罚。 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处罚主要依据有关法规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处罚细则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国家对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实行年检注册制度,获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为有效证书。持未获当年注册的证书或元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属非法聘用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处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已获有效资格认可证书的单位与外方合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不需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与外方合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设置的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时,须另行申办资格认可证书。第二十一条 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过境内开办的招收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专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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