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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

1、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江苏省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 7月16日) 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 江苏省监察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纪发[ ]10号      第一条 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

2、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

3、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 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

4、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5、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   (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

6、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依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记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为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

7、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能够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

8、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能够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

9、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能够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能够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

10、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 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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