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产品购销合同样本篇一:矿产品购销合同 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需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二、质量要求、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第()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供 方需 方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话:
2、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篇二:矿产品购销合同21 矿产品购销合同(铁精矿) 供方: 需方: 为保护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供需双方多次协商,鄂州市宝鼎矿业有限公司所经营的矿山、选厂所出产品的矿产品(铁精矿)在行市价格上,优先将供方所出产品提供给需方;且不得低于供六年产量的70%,另需方需在每次供方出货时,必须提前一星期给供方单次40%的预付款,特订立此合同。 一、铁精矿数量:月供5000吨,月供5000吨,可协商加价处理。矿山正常生产下合同期内不得低于6万吨。 二、交货地点: 三、铁矿石质量标
3、准:四、计量和取样化验 1、计量:磅房计量依据,双方可安排人员进行计量监督。总磅单双方经办人员同时签字作依据。 2、取样:按化验室化验单为准,双方同时安排人员在供方矿山选厂取样,及送样,其化验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五、铁矿石价格1、结算价格表 (含税、干基、货场交货价格)1080元/吨(以TFe63%为基准)注:价格如有波动需方需提前15天通知供方,另签调价协议。 2、扣款规定: (1)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0.5%S0.8%时:每增加0.01%,扣款0.4元/干吨;当0.8%S1.0%时:每增加0.01%,扣款0.8元/干吨;当S1%为残值废品。(化验结果的尾数保留两位小数,按同档价差比例
4、计算)。残值废品退货、拒收或协商解决。含硫指标在哪个区间就按该区间标准扣款,不分段扣款。 (2)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7%Si029%,时:每增加0.10%,扣款1元/干吨;当Si029%时:为残值废品。 (3)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P0.20%时:每增加0.01%,扣款4元/干吨;当P0.30%时:为残值废品。 (4)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Cu0.20%时,每增加0.10%,扣款4元/干吨;当Cu0.4%时,为残值废品。 (5)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As0.04%时,每增加0.01%,扣款10元/干吨。当As0.05%时:为残值废品。 (6)符合质量标准不扣款,当Zn0.03%时,每增加0.
5、01%,扣款2元/干吨。当Zn0.05%时:为残值废品。 六、结算与付款:供方将货场完毕,需方必须在24小时内再付30%的货款,余款等货到需方货场10个工作日内与供方结算完毕。如需增值税发票双方另行协商。 七、其他约定事项: 1、在买卖铁精矿过程中,供方只能提供本矿山所出产品不得有弄虚作假现象,一旦发现作假现象,立即终止合同的履行。 2、供方所销售的矿产品必须保证产品的本质黑色色度,矿产品内不得有其他杂质、杂物,发现一件(样)扣款100元(直接从结算货款中扣除)。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11年4月6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
6、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供 方:需 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号:邮政编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篇三:矿产品购销合同,样本 篇一:矿产品购销合同 铝矾土矿石购销合同 签订地点:三门峡市渑池县签订时间:2011年6月1日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破碎铝矾土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 货物名称:破碎铝矾土矿石(以下简称矿石) 矿石产地: 交货地点:乙方指定的东方希望
7、(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矿石堆场 四、 矿石质量要求与供矿数量 1、矿石粒度:矿石粒度小于25mm的比例为90%以上,矿石粒度在25mm至30mm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矿石质量:甲方要求供应的矿石al2o3含量55%,综合a/s(以下简称 a/s)5.7,含硫量0.5%, 3、供矿时间:2011年 6 月 1日至2010年 6 月 30 日。 4、供矿量:本合同每月的供矿量为40000吨以上(以扣除水份后的净重为准)。 五、 矿石购销单位: 1、矿石a/s以5.7为基准价,单价为280元/吨,a/s每增减0.1,单价增减1元/吨,在基准价基础上,a/s增加不限,但a/s减少不得低于5.7。
8、 当矿石a/s4时,按月结算,按月加权。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需方可按上述条款支付货款;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需方暂预付货款的70%。由于矿石卸车难以区分,供方认可卸车后矿石不能退货的现实,并承诺所供矿石不合格时不索要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矿石运费等费用),需方也不追究不合格矿石对生产造成的损失(如查获弄虚作假或作弊的除外)。 2、以上单价为合格矿石在双方认可的交货地点的交货价格(含运费、装车费、计量费、乡镇出境协调费;不含资源税、增值税) 3、因政府对矿山治理、公路交通运输的整治、人力不可抗拒的外围因素等影响供矿,只能以合同期内的实际供矿净重进行结算。 六、对不合格矿石处理办
9、法: 1、甲方供应的矿石粒度达不到乙方的要求,乙方按以下条款对甲方进行处理: (1)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 25 mm至30 mm的比例超过10% ,超过部分按 8 元/吨进行扣款。 (2)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大于 30 mm的超过规定指标(小于20吨/车超过 30 粒,大于20吨/车超过50 粒),按8元/吨进行扣款。 (3)甲方所供矿石粒度在 100 mm的矿石,甲方必须自行检出,否则按 100 元/块进行扣款。 (4)矿石中混入橡胶、煤硝、沙石等杂物,按 200 元/车进行扣款。 (5)矿石单批次(以5车为一个批次)附水超过8%,除扣除水份外,按矿石净重扣罚5 元/吨(合同期内供矿量的综合a/s
10、7后,水份超标按实际测得水分扣除,最小按 3%扣除,不予处罚)。 2、矿石理化指标不合格的处理办法:(1)单组样a/s的化验结果:a/s4 或al2o3 52%,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费用。 (2)al2o3的化验结果: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55% 时,为合格矿石,可以结算。当al2o3含量加权到52%al2o3 55% 时,al2o3含量以 55 %为基准,每低1%,矿石单价降低3元/吨。al2o3含量按合同期内进行加权平均,当al2o3含量加权到 52%时,不结算,不参与加权平均, 不退货,不付运费,不支付货款及任何
11、费用。 3、矿石含硫量如超标,按以下处理(以单组样化验为处理点):如含硫量大于0.5%(不含等于),乙方对这组矿石按30元/吨进行扣款,但这组矿石如果a/s7、al2o3 55% 时,其中a/s、al2o3指标只要一项达到前述 要求,就可以进行参与加权平均。 4、甲方供矿过程中,不得在运输车辆中采用夹心的方式组织铝土著人矿运到乙方堆场,否则当质检部门在同一车上抽查两种颜色以上的矿石时,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低于2.0时,以低值结算,如前后或内外a/s差值相差2.0以上时,乙方有权对该车矿石作罚没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七、矿石的计量、取样及化验: 1、计重:矿石重量以双方认可的开曼铝业公司
12、原料磅房出具的磅单为准。 2、取样及破样:双方委托开曼铝业公司对甲方供应的矿石每车取样,3车组成一个综合样,破碎缩分后形成化验样品。质检3车取样后,由甲方对这3车样进行上锁封存,每天由质检站组织甲方统一开锁破样,每天开锁破样的时间为:13:00-14:00,17:00-18:00,21:00-21.30,如因甲方未能及时开锁,导致样品不能及时破碎,化验结果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 3、样品封存:甲乙双方共同对缩分好的样品进行(用于成分分析)封存,甲方可以当场取走一份留样,如甲方代表在封存副样时不在现场,视作甲方自愿放弃,乙方取样人员有权继续封存副样,作为复检依据,并作为最终检验结果。 4、检验:
13、以开曼铝业公司的化验结果为准。 5、复检:如甲方对开曼铝业公司化验结果有异议,可在化验结果出来后10日内提出复检(超过10日未提出复检视为甲方认可化验结果)。双方人员共同确认检验批次副样作为检验样,统一检验方法,在双方人员的监督下在原开曼铝业公司化验室做复检,其化验一次有效。 八、结算方式; 1、重量结算:开曼铝业公司开具矿石磅单中的过磅重量,扣除水份(指附着水)为结算重量。 2、结算批次:甲方所供矿石按朋为一个结算批次。 3、结算方式:乙方为保证甲方资金正常流转,甲方所供矿石每2000砘可作为一个预付批次,当矿石加权平均a/s5.4时暂预付货款的70%;当矿石加权平均a/s5.7时且化验结果
14、已出则预付货款的90%;剩余货款,甲方待达到结算批次后向乙方进行结算(如甲方提供增值税、资源税税票,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确认后款项10个工作日内将货款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九、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不得对本合同条款擅自变更,必须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否则履约方有权对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上月(初始月按当月)总交易额的20%的违约金赔偿给履约方。 十、其他 1、本合同双方均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而且都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它各方注意合同中所有免除其义务或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2、如果需方价格、质量要求、取样、结算方式等有
15、所调整,本合同自调整之日起按新的调整要求执行。 3、本合同有效期:2011年 6 月 1日至2010年 6 月 30 日。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篇二:矿产品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陕煤集团神木红柳林矿业有限公司 需方: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交提货时间、地点。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三、交提货方式和地点: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岗站的费用: 五、合理损耗及计量方式: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八、随即物品、
16、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如需供方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十三、其它约定事项: 篇三:矿产品购销合同 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签订地点: 需方: 签订时间: 1、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供货时间及数量:2、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3、交(提)货地点方式:需方指定地点。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供方承担一切。 5、供方要求:需方电话通知后三天内到货。 6、化验标准,方法及提议期限:若对质量有异议,经双方商议找仲裁资格的化验单位仲裁,仲样作为仲裁依据。 7、结算方式及期限:结算数以需方实收数和化验分析结果为准,每收到2000/吨结算一次,以50品位235元/干重吨无标价结算,上一度加10元,下一度减20元,46度以下拒收。 8、违反责任:按合同法执行。 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 10、合同生效: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11、供方:发够1000吨预付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货款。 供方签字: 需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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