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合同条件1、一般规定11定义a业主:某公司b设计师:某设计公司c监理师:d业主方:指业主或设计师或监理师e承包商:根据本合同文件承包实施本项目的单位f分包单位/材料供应商:在本承包范围内,经业主书面同意(具备合法合格分包建设和供货资格的单位),与承包商签署合同的,来实施本项目的部分工程或为本项目提供物资、材料、设备等服务项目的单位。g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从事专项工程施工的单位。这些专项工程是与本项目相关的或构成本项目的辅助部分,可能会随时到现场实施。 12工程概况a工程名称:某公司新建厂区b工程地点:某地某路c建筑面积:50000m2d建筑用途:厂区 13合同文件法律依据
2、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文件优先次序:a合同签约书b中标通知书c合同条件d签约前往来函件及补充文件e投标须知f投标书g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h技术规范i合同施工图纸j工程量清单双方签订“合同签约书”后,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最优先解释适用。 15 本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应可互相阐释,原则上是一致的。业主认为承包商已全面审查了合同文件,并得到认可。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文件各部分之间有歧异时,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指明歧异事项,而业主须在合理的期限内书面指示出合同文件中歧异的哪一部分应被采用,但此类指
3、示不同于业主要求的变更,承包商无权提出有关工期和费用上的任何索赔或补偿。 16 承包商已经认真视察了工程现场,熟悉了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临时设施范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起卸方位,取得了一切可能影响其承包造价、工期的资料。承包商已充分认识到各种不利因素,承包商理解工地上会有其他施工单位作业,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对工期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承包商确认本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或结算依据的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
4、不予增加费用。承包商保证在上述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竣工交付甲方。承包商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商不会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业主作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 2.业主权限21对于承包商在施工阶段一切违背合同文件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业主有权就该行为的有关事项书面发出通知。如承包商在接获业主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五天内仍未遵照执行时,则业主有权直接聘请其他承包人执行该书面通知所需的任何工作,由此聘请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业主可作为债务向承包商索还或在根据合同文件应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而无需承包商同意,并支付给执
5、行者。 22承包商在收到业主发出的书面通知时,承包商应即刻确认并遵从。同时,可以要求业主书面指出通知中有关事项的条文依据,承包商认为业主总代表通知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后24小时内向业主总代表提出修改通知的书面报告,业主总代表在收到承包商报告后48小时内作出修改通知或继续执行原通知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在紧急情况下,业主总代表要求承包商立即执行的通知或承包商虽有异议,但业主总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通知,承包商应予执行。因通知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由业主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3 业主的所有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加盖公章或业主总代表签字(涉及增加价款、费用或延
6、长工期或给予承包商赔偿、补偿的事宜,必须加盖业主公章方为有效),任何口述通知不应立即生效。但如业主总代表迫于时间紧急,而先发出口头通知,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商应于业主总代表发出口头通知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业主总代表在承包商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通知已被确认。 24 业主应负责的工作如下:a 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只作为承包商之参考,资料的准确性业主不(由)予承担,资料的准确性由承包商自行负责。为另行验证或了解工程地质所需费用由承包商自行负责。b 负责办理应由业主负责的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准和临时用地、占道的申报批准手续。c 将水准点与坐
7、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并进行现场交验。d 组织承包商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进行图纸会审,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e 协调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具体由承包商负责。25 业主享有全部工程竣工前提前使用的权利。 业主保留当全部工程完成之前进入可使用工程部分的权利。下列情况均不视为业主已接收工程或承包商已交付,并不应视为违反任何合同条件,承包商不应为业主行使该项权利要求额外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并应当承担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责任:(1)甲方在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前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3
8、)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或本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26 业主方及其施工代表有监督承包商施工过程的权利,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商的施工。27 业主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8 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业主方代表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承包商为本工程设置的加工棚、仓库或其他地方。业主有权组织客户到工程现场参观,承包商应积极配合并保证客户安全(因不服从承包商现场安全指挥的除外)。29 承包商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业主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业主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
9、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承包商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业主指示。 3承包商职责31一般义务(1)按照并根据本合同条件、完成施工合同图纸(含修改图纸、变更单等)以及工程量清单和本合同所说明或提及的工程手续、施工及保修,同时全面负责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管理,在各方面令业主满意,并应在各方面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2)对属于本工程而非本合同文件承包范围的项目,业主在另行支付合理费用的基础上,承包商须接受该工程项目的承包。(3)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认真审图,对设计中出现的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的情况,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7日前向业主及监理方书面报告,并根据业主的指令执行
10、。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上下水、强弱电、暖通等项目管网布置时相互矛盾,承包商应当在施工前作好上述各专业工程的联合技术交底,并现场放样,经业主书面认可后方可施工。由于承包商审图不细或忽略,未发现设计错、漏、不合理及专业图纸之间矛盾或虽发现但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继续施工造成工程返工及修补、工程量增加的一切费用及工期延误等,由承包商负责。(4)承包商所承包的工程必须满足国家各政府部门对其相应的有关规范要求,设计师的设计要求和业主的使用要求。(5)承包商对本工程实行协调管理和总进度控制。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进度、工程质量、施工技术、施工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等施工管理工作,及时向业主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
11、应统计报表和工程施工报告,其中月度工程计划及统计报表在每月25日前提交,并作为结算进度款的前提条件之一。(6)承包商承包范围内已竣工工程在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须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无论是否承包商原因,均由承包商先予以修复,承包商在修复后可自行向造成损坏方追偿。此外,承包商有责任保护甲方分包的独立专项工程的成品。甲方分包单位所施工完成的部位应与主体承包商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主体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交接,交接后的成品保护,因保护不善而造成的丢失、破坏等损失由主体承包商负责,费用含在主体承包商的配合费内。(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需用的照明、围墙和警卫等并承担费用。
12、如承包商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及发生的费用。(8)承包商必须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环保等管理规定,经业主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9)承包商必须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及邻近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保护工作;基坑的降排水工作。安全保护方案及措施由承包商提出,报业主方审批。因承包商失职(包括方案的不完整性等)所造成的损坏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责任。(10)承包商必须在收到全部施工图纸后二周内向业主提交三套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其中二套为书面,一套为包含全部内容的以光盘形式的电子版本),并及时按甲方、监理的意见
13、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承包商承担责任,业主、监理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商的责任。(11)开工前,承包商须依据某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承包商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由承包商负责。办理排渣、排水、环境卫生污染、粉尘噪音污染等手续及交纳费用或罚款均由承包商负责。任何因此造成的业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承包商均应赔偿。(12)承包商必须严格执行业主各项工程管理规定,此外还包括施工过程中下发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13)承包商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灰尘、噪音(包括夜间施工)、道口、施工场地外围的市政道路清洁等的环保规定,并承
14、担因违反相关规定的罚款。如因施工而引起周边居民异议的,由承包商负责解决,且不得影响工期,解决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任何因此造成的业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承包商均应赔偿。(14)需由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施工组织设计在合同签定后五天内提供。(1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应按发包方所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每月的25日向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工程师弟交下一月度的工程进度计划及本月度已完成工程量进度统计报表和安全事故报告,每周要有周计划进度表。(16)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的汇集、整理工作,并组织完成单位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17)
15、接受发包方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监督和检查,遵照其指示工作,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如接到指示而未执行,因此产生损坏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18)往来文件承包方必须无条件的签收,如对签收的文件内容有异议,则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并无条件执行。(19)承包方对工程例会或工程专项会议上提出的决议、要求如有异议,须在会上提出并协商解决,否则视为承包方同意,会后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在会议纪要签收后提出,否则承包方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20)特殊情况下,对于发包方或监理的指令(含口头指令),包括工程变更、技术方案、施工措施等,承包方应先执行后商讨价格的方式(此类方式产生时
16、,价格确认方法按本合同5.9款执行)。(21)承包商必须为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提供便利条件,提供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一切详细资料,并派人参加计量。承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由发包方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自行进行,计量结果仍然有效,经签字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2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防盗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商全权负责上述责任的范围为项目所在地块范围的发包方所有围护等及承包方的生活区、施工区等,承包方承担上述相关内容的所有费用。(23)无偿向发包方及监理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办公用房三间,生活用房三间,面积为每间不小于15平方米;包括
17、办公桌椅、文件柜、高低床(床单、棉被)、空调。 (24)需承包商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夜间施工手续:按某吴中区等各主管部门要求办理各有关手续,费用由承包方负责。 (25)己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前,成品保护及各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均由本合同承包方总负责,费用由承包方总承担,各分包单位连带承担。 (2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方负责相关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及垃圾处理的要求:承包方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施工,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
18、关规定,同时要求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若承包方违反该项规定,所引起的一切罚款等费用由承包方支付,包括由此造成的对发包方的罚款金额。 (28)双方约定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 自行处理或应发包方要求处理因工程施工而发生的与周围居民或各有关部门的矛盾,因承包商原因,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保护好施工现场内承包方接收的发包方的财产以及施工现场内的所有设备、材料,如这些财产发生损失,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承包方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配合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 承包方在进场前和施工开始前,有责任仔细研究施工图纸、技
19、术说明等,并对其中明显违反规范的疏漏、缺失和错误,要求发包方及设计单位做出相应更正,以避免造成工程缺陷和返工损失。(29)承包方的该项目部(非分包商)必须至少配备一台为该项目部专用的车辆。(30)与其他专业承包商的配合:承包商必须与业主聘请的其他专业承包商(以下简称其他承包商)紧密联系,积极配合,如因协调不够而造成损失或费用,业主将不予承担,具体联系和配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提供合适的存储区域,供存放送至工地地材料: 提供临时供电、供水接口及卫生设施、设备; 提供现有可使用的垂直水平运输或其他装运设备和脚手架 负责对其他承包商完成的已经业主会同监理其他承包商验收的工程内容进行必要的保护 门
20、窗工程的灌浆、抹灰等。 承包商应配合业主安排业主指定的其他分包商的住宿,费用每间(20m2)每月不得超过300元。 以上配合所发生的费用(另详下文)。 (31)承包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驻工地管理人员的名单(见附名单表) (32)不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随意变更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发包方及监理方建议撤换的人员除外。 (33)农民工工资发放后,承包方每月提供农民工资单的表格复印件给发包方存档,以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如承包方未按时发放民工工资,发包方将在支付的工程款时按20比例扣留,由发包方统一支付给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承包方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同意支付给承包方的除外)。
21、如因承包商原因而出现农民工到相关部门索讨结欠工资,承包商应全权全责处理,发包方有权对承包商处以12万元/次的罚款,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直至该事件处理完毕。 (34)承包方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临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担因他的疏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并修复。 (35)承包方需承担工程施工所引起的环保责任及费用。 (36)在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必须在使用、开挖任何现有设施前向监理单位提出申报,由监理单位会同业主、基础设施承包商共同深入检查现场商议,并做好文字、图片等形式的原始纪录,经总监书面批准后方可占用开挖,如以上行为对现有设施造成损坏的,均由承包商自费修复。 (37)加强施
22、工场地周边市政道路、管线、电力设施的保护,其保护处理措施须提前呈报业主监理协同有关部门批准,相关管线的保护费用已考虑到合同总价中。注意清扫,尤其要及时扫除各种坚硬颗粒,以免对已建市政沥青路面的损坏。如果发生损坏现象,承包商应负责予以修复如果不予以及时扫除修复,发包方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取1000020000元违约金。 (38)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发送发包方的所有关于工程施工现场的任何意见及通知,属承包商责任范围内的,承包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有关责任及费用。 (39)除发包方原因外,因承包商施工引起的所有政府性罚款均有承包方承担,并负责消除由此对发包方全部不良影响。重大事件发包方将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
23、对承包方处以违约金。 (40)如果现场已有部分临时设施,发包方将已有的现场临施交付后,承包方将全面接管,发包方只负责原临施安装单位的协调工作,其他均由承包方承担一切责任。对于现场已有临时设施在承包方进场后由承包方负责维护,防止大风、暴雨或施工等原因造成损坏。任何临时设施的责任在交付后均由承包商承担,不论是否因为原搭建造成,承包人有义务在接收后消除隐患。 (41)承包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竣工后,遇有争议、矛盾,承包方应委托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及相关人员(不得超过3人)在双方约定地点协商解决。承包方应加强对职工的管理、教育,承包方的职工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发包方办公、生活、经营场所,干扰
24、发包方正常的办公、生活。否则,视情节轻重,承包方同意给予发包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对于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4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承包方必须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可能的缺陷修复事宜。 4工程内容如同合同及工程说明和标准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1)生产用房、研发办公楼、门卫、围墙、厂区道路雨污水等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具体施工内容见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以图纸为准含投标时已变更部分、答疑、标底提示、招标文件):a土、石方工程(含基坑围护如需要,基坑排水,费用已含在总价中)、桩基工程、主体结构工程;b墙体及粗装修工程(含外墙砖镶贴、外墙
25、保温、造型、干挂石材、外墙涂料等工程):c基坑回填及夯实工程(包括余缺土平衡:即余土外运或缺土运进由承包商负责,并且该项费用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土方工程费今后不再调整);d屋面防水工程;e门窗工程(含各种各类门窗,业主方保留分包的权利);f. 给排水工程(业主方保留分包的权利);g电气工程(业主方保留分包的权利);h预留预埋工程;i设备基础工程:j室外给水工程、雨污水工程、道路工程;k. 业主指派的其它工程。(2)并对业主指定的下列项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协调管理并提供配合(下列配合项目不一定会发生,但如发生,承包商应予无条件做好配合工作,费用应已包含在承包总价中另行协商)。(一)、单体内
26、配合项目:l、内装修工程 2、阳台护栏、楼梯栏杆工程(承包商先行制作安装临时栏杆);3、通风、空调工程;4、消防(水、电)系统;5、电梯供货及安装工程:(二)、单体外配合项目:1、车库地平漆、交通划线:2、室外景观环境工程;3、智能化系统工程(图纸范围中的预埋管线由承包商施工,包含在合同总价中);4、煤气内、外系统工程;5、变配电工程(变电亭等);6、有线电视工程;7、泛光照明工程;(三)、其它零星工程。承包商应给予各指定分包单位、指定供应商及独立专项承包单位提供现场上的相应配合、协调,包括(且不限于)现场堆放材料;水电供应(费用由分包负责);提供及验测所有基准点:各种临时设施的使用:垂直运输
27、;现场脚手架;现场消防及安全设施;完成其他甲方分包机电安装工程的管线穿越楼板、墙体的堵洞修补和填缝;现场保安及其它所需工作等,以便所有分包人的施工进度能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或本合同规定取得延长期)内完成工程合同。承包商将负责协助业主协调、监督各分包人的工程施工。配合费:如发生业主另行分包,则按如下标准计取,门窗按10元/m2;水电安装按人民币陆万圆总价包干。 5承包金额本合同总承包金额为人民币: 万圆整(¥ )51合同金额应被确认为己达到合同文件所说明和规定的工程质量和数量要求。52投标应是按图纸、合同条件、工程规范、工程计价规定及工程报价清单进行投标。承包金额所对应的工程内容及数量是以图
28、纸(含已有变更、招标文件、答疑、标底提示)所描述的全部内容为准,应以完成图纸约定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总金额。53合同单价及费率等不会因人工、机械及辅助材料费用、税率及政府收费等的升降而调整,亦不会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而调整,除已约定外。54工程量已经确认,最终工程量仅根据签证、变更等有关资料计算调整工程量。55所有数量,其准确性在投标时已经双方确认无误。若按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招标文件、答疑、标底提示)施工所发生的实际工程数量与原本投标数量有所增减,则数量不再调整,工程量清单内的单价也不会调整(不含甲方限价材料),工期亦不会调整。所有工程内容,其完整性在投标已经双方确认无误,若按
29、设计图纸(含已有变更、招标文件、答疑、标底提示)施工发生的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内容,决算时不再增加工程造价,其工程费用被认为已含在其他工程内容中。56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必须使用全新材料及其品质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及国家的有关标准,所计算数量为装妥后或履行全部义务后的净量。57合同金额包括承包商为按时完成工期所做的一切赶工措施而发生的费用。58施工方案的任何内容均应列入项目措施费中(如穿墙螺栓、多层钢筋支架、垫铁、砼垫块、马凳筋等),本工程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不再调整。59工程承包金额以甲方最终审核的工程决算为准。其中:工程竣工结算时,所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已有相同子目按报价*(合同价/报价书总价)【
30、系数为95.673%】结算,无相同子目的按原报价程序计算,按中标下浮率结算(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标底价,下浮率17.677%)。 6工程现场监督与管理61承包商须派遣具有资格的工程现场总代表(即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常驻工程现场。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和协调各工种、各分包单位的纠纷。所有业主向该总代表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均应被确认为已发给了承包商。62另规定:a承包商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送交业主方,业主方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为业主收到该文件,但并不视为业主认可或接受文件内容。如业主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作答复,按本合同有关条款执行。b项目经理按业主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1、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业主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业主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业主,由业主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商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本项目相关技术资料71 本工程合同图纸系被确认的符合国家规范施工图要求的设计施工图、设计变更及技术核定单。72 业主应根据施工进度及合同要求,及时向承包商免费提供其承包内容的施工图八套(先期四套,竣工验收后再发四套用来制作竣工图),使其能按照合同文件进行施工和完成工程。73 承包商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所显示的设计要求进行
32、施工,所有因对施工图的误解或疏忽引致的施工错误而造成的损失,返工等,其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商承担,且不得因此延长竣工期限。74 承包商应有义务及时向业主书面提出就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疏漏缺陷或尺寸、标高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意见;若该类意见属实,报请业主及设计师确认后,承包商应按业主书面指示进行施工。75 承包商在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的规范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发现业主所提供的资料不足,例如施工中所需的非标准节点图,承包商必须立即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情况,并提交给业主,以供审核。此种情况下,承包商只有当接获了业主或设计师书面意见后,才视作其为可进行施工的最终指示。如业主要求,承包商负责施工
33、图深化设计,则相应设计文件也需设计师签字认可。承包商未书面指明资料不足的,视为资料无问题,责任由承包商承担。76 承包商应对工程变更包括增减的指示作出实施工程的修改,无论设计变更量大小任何修改均必须在竣工图纸上说明。竣工图的绘制必须准确无误,一经业主认可后,即在工程竣工十五天内承包商必须免费提供三套竣工图纸(装订成册),一套底图及电脑光碟作为业主存档之用。 8临时设施81现场所需的生产用水、电接驳点由业主负责提供至红线范围内,承包商需自行引管、线并支付其挂表及用水、电费用,损耗由各使用单位按使用量比例分摊。82照明及电力8.2.1承包商临时电方案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范并经业主及监理确认。8.
34、2.2业主有权根据现场需要调度及重新分配己分配给承包商的电力资源,由此引起的费用由各承包商自行承担。8.2.3承包商应无条件的为业主发包的分包商进入现场施工提供临时用电接驳点,分包商按承包商规定自行接管线,分包商缴纳所用电费临时用电的结算方式为按表计量或按双方商定的电量,损耗由各使用单位按使用量比例分摊,临时电费的价格执行业主规定的统一价格。 8.2.4承包商应提供夜间现场的照明及楼内的临时照明,以保证分包单位正常施工需要及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8.2.5对业主提供的电源及设施有维护及报修的义务,不能因临时电停电等原因而要求工程延期。8.2.6承包承担施工所用的临时电费(含变压器变损费用,线路维
35、护费用等电业局所收的费用),并应按时向电业局交纳费用(业主配合),因临时电欠费引起的工期延误及损失由承包商承担。另外,承包商须把电梯施工电源(临时电)提供至电梯机房附近。 8.2.7承包商对业主提供的供电设备、材料有看管的义务,直至交还至业主指定位置、经业主验收接收为止,承包商对所发生的损毁、丢失有赔偿的责任。 承包商应积极履行吴中区供电局及所属部门以及政府其它相关部门的电气报验手续,并承担自身范围内的相关费用,直至所承担的工程正常送电为止,履行手续至正常送电所需的时间包含在施工总工期之内。8.3临时道路 承包商须修筑和维修一切必须的临时道路及走道,达到有充分的通道到达工地或在工地内,并在本合
36、同完成后,修复被损坏或受影响的场地及工程至业主满意。 临时道路及走道的布置须经业主批准。业主可发出关于布置和修筑临时道路的指示,承包商须遵从此等指示而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主临时道路采用混凝土路面,厚度不小于100mm,砼强度等级C20,支路及工地现场满铺石子。8.4临时工棚料棚 承包商被允许在工地现场搭设临时加工棚、料棚,但其搭设的方位与面积范围必须事先征得业主的认可,保证达到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8.5名板 承包商须提供及架设一名板,上书工程、业主、监理等的名称,并经业主批准。承包商须在工程进行期间不时重新油漆及书写名板。除业主批准外,工地及围栏不得有其他告示。工程完工后,承包商须拆除名板及修
37、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8.6 消防及安全设备 承包商将负责在施工期间提供必要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遵守某市及吴中区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规定、规范和施工安全用电规定。承包商须在施工现场设置灭火器和防火标志并承担管理工作,对违反各项规定而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8.7卫生设施 业主允许承包商在工地现场设置临时卫生设施,同时遵守某市及吴中区城建等有关部门的排水、排污的规定。承包商必须保持卫生设施清洁,在工程结束后及时予以清理,不得影响工程交付。8.8工地办公室 承包商可在承包工程的红线范围内搭设临建,除处理本工程日常材料往来与工人出勤的登记外,也可作为工程联系、协调及临时会议用。 一切搭建安装费用均由
38、承包商负责,但临建、工人宿舍、库房的大小、位置等应事先得到业主认可。同时,工地临建搭建时,如需要任何接驳、拆离或影响现有建筑结构的服务设施都必须预先以书面说明理由通知业主,并须在业主同意监督下进行。8.9 住宿与膳食 施工期间经业主允许承包商可在建筑场地内搭设临时设施作为施工人员的住宿场所及膳食场所。8.10临时排水及环保设备 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临时排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承包商必须提供所有为了从工程现场排除积水和防止径流溢到临近土地所造成的损失,铺设可能需要的临时渠道及临时排水工程。 承包商亦须遵循有关部门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要求,并且进行和安装预防措施。同时免于业主承
39、担因市政部门公司要求缴交的排水及有关的环保及文明施工费用等。8.11消除积水 承包商须向业主提供消除基坑及施工现场积水方案并取得业主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行。承包商须提供足够的抽水设备以保持所有工程挖土区的干燥及清除从雨水、地下水或其他水源流入挖土方的所有积水。在合同施工期间,工地均不可积聚水份。所有抽水作业必须用电动水泵进行。如由于承包商措施不当造成基坑大量进水引起工程损失,责任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必须为进行抽水作业从政府取得所需要的任何批准,该等批准所需时间已考虑入工期中,承包商不得作为工程延期的理由。 承包商应按业主、监理要求在基坑周围修筑挡水土坎等防洪措施,并疏导基坑周围雨水,
40、使之不排向基坑。8.12 其他临时工程 提供所有其他必需但未有此特别提示的临时工程。8.13 易燃物品的存放 承包商将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按某市及吴中区安全管理要求和规定,把易燃物品和有害材料存放在安全地方,确保不被人随意取到,以免发生意外的危险,否则由此引致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商负责。8.14 垃圾处理 为了保持工地及其周围环境的经常清洁,施工期间所产生的废料须每隔七天搬离工地,清理垃圾(包括变更产生的垃圾)费用由承包商负责。另外,承包商应在施工前办妥垃圾渣土清理手续,相应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承包商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商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
41、工程设施,达到能够交付购房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清洁、清理工地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9保险91承包商对本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其属下工人的工伤赔偿、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半成品及制成品的损失或损毁等所需的保险。92承包商在进场施工的时须将投保项目的保险单据交给业主审阅。若承包商未对上述内容进行投保,则业主有权在给承包商的应付款项中扣除相应保险费用,由业主代为投保,但此非业主之义务,也不能被认为承包商减轻或免除责任。未投保期问若发生意外,所有由此引致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2、,业主将对此不作任何考虑。9. 3上述保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0施工人员及基本设施101施工人员a承包商在现场提供与下列工程施工和工程维修有关的人员,该等人员需具备:(I)具有资深的技术和经验的技术员,以及有能力进行工程适当管理的负责人、工队长和施工技术员。(II)适当和及时地进行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能劳动工人。()持有有关部门规定应有的合法证件的人员。b业主可发出指令要求从工程内解雇承包商所聘用的任何不称职人员。费用由承包商负责。c对任何被解聘或离职人员,承包商必须立即重新聘用有相应资历的人员填补其空缺。102施工机械a承包商应为恰当地进行工程施工,提供所需的一切施
43、工机械,以及所有其他的机械设备、工具、器材、梯子、棚架、工作平台、油布等,并保持其良好的操作状况。b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以外进行。为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的抛锚而中断,承包商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后备施工机械。103脚手架与临时支撑a提供、架设、在需要时改动及维修一切必需及符合业主方要求的脚手架。在不再需要时拆去脚手架并修复受影响的地方。b承包商不可以把窗户作为脚手架的支撑。c架设并维修适当的安全梯和跳板使业主、工程监理和业主授权人士可以绝对安全彻底检查工程的各个部分。d提供一切所需的支撑等,以用于支持进行中工程或现有建筑物或斜坡。所有支撑须由承包商设计交业主方及有关单位认可。在整
44、个工程中承包商须对上述设施的安全负责,业主方的认可不会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11材料及样板111 承包商在订列材料供货合同时,自费提供样本并注明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供业主审定、批准。本合同签署时,承包商应提供主要材料的规格及品牌,该材料规格及品牌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l12 依据合同文件规定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以作规范标准。未经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任何被封存的材料样品应被视作合同的一部分,若业主书面同意更改,则如同业主要求设计变更一样处理。 ll3 对于主要材料(装饰性材料及水电安装主材等)的供应(无论国产或进口),业主留有直接指定与采购的权利。但业主这一权利的使用,将
45、不改变本合同文件规定的由承包商必须承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该等业主直接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一旦被确认,承包商必须与该等供应商签署供应合同,并视同为其自行选择的供应商一样,归入总合同内。凡施工中使用的各种钢材,须在以下钢材生产厂家:永钢、沙钢中选用(并在中标时明确生产厂家及品牌),不可选用其他钢材厂家;如钢材确需选用其他厂家,须提前报发包人及监理方认可后方可使用,否则引起的一切工期、经济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该标段工程用所有商品混凝土均由承包人采购,凡施工中使用的各种商品混凝土,须在以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永盛,不可选用其他商品混凝土供应厂家;如确需选用其他供应厂家,须提前报发包人及监理方认可后方可使用
46、,否则引起的一切工期、经济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114 业主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商按本合同须履行的责任。115 材料供应 本工程部分主材、设备业主保留甲供的权利,包括指各种装饰性材料(如石材、装饰面砖、外墙涂料等)以及水电安装主材(如电缆电线、电箱等),上述材料如由承包商供应,则业主可自行进行市场询价,市场询价与报价中以低价为准调整决算价(除非甲方要求更换高等级品牌所造成的价格变化)。 本工程所有合同文件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或货物,均需按工程进度要求及时送抵现场,确保工程进度正常进行。承包商不得以任何材料缺货或材料供货期延缓为理由而向业主提出工期索赔要求,业主对此也将不作任何考
47、虑。116 材料规格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某市及吴中区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应遵照业主和设计师规定的材料规格进行提供,并在采购前提供材料质保书和产品合格证书;但承包商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任何材料在施工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时,承包商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业主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期限。墙体材料及保温材料应全部(含基础部分及零星工程部分)使用合格并符合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鼓励发展节能的新型墙体材料,并符合设计容重要求和其他要求,并经吴中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麻烦(更换合格产品)及损失(工期、辅助材料、人工、业主应能返回的墙改基金等)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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