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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doc

1、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 调整实施细则 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                               第159号   总则 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

2、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 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

3、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 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4、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第八条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1、建筑、市政(按直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仿古园林、维修工程材料费按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品种以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减去统一基价表材料取费价格退补材料价差。 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估价(汇总)表(统一基价表)中未含主要材料费,主要材料按估价(汇总)表(统一基价表)相应价格的同期预算价格进入直接费,主、辅材按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品种以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减去估价(汇兑)表(统一基价表)材料取费价格

5、退补材料价差。 2、退补的材料价差采取实物分析消耗量的方法办理价差结算。 3、退补的材料价差在统一基价表执行期间,按工程进度分阶段结算,也可采用按月、按季施工形象进度或按工程部位,分基础、结构、装修等办理结算;也可以由建设、施工双方商定结算办法。不论采取何种价差结算办法,均在施工合同中注明。   第九条退补后的材料价差的价差额,只计取价差管理费用税金。 第十条武汉市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管理站根据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品种和统一基价表取费价所需的材料品种、规格,每月发布市场材料供应价格信息,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退补材料价差的结算时可作为参考。 第三章统一基价表调整应遵循的原则

6、第十一条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基本相一致。统一基价表随着价格的变化,原则上两年编制一次,若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相对稳定时,也可提前一年或推迟编制。 第十二条统一基价及不允许退补价差部分的材料预算价格,由武汉市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管理站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人工费应按国务院、劳动部等部门以及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允许增加的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定额人工费组成内容调整,调整后的人工费进入统一基价并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四条机械台班费中的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按国家及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调整,调整后

7、的机械台班费进入统一基价并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十五条武汉市统一基价表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武汉市委联合发文颁发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颁发前的有关办法与本实际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武汉市计划委员会委托武汉市建筑工程定额预算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1995年元月1日起施行。  附: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1、黑色金属 2、木材及木材制品 3、水泥及水泥制品 4、砖、瓦、灰、砂、石地方材料及石材料、贴面材料 5、有色金属材料及轻钢制品 6、门窗制品(含钢、铝、彩板、塑料) 7、耐火材料 8、琉璃及制品(含各种有色玻璃) 9、化工、油漆、涂料 10、石油沥青、石油、燃料 11、塑料、橡胶制品 12、铸铁管件(含供水管) 13、暖气片及配件 14、电线、电缆 15、成套灯具 16、阀门、水咀 17、卫生陶瓷及配件 18、电工仪表、自动化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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