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北京市**第一城项目C01(b)地块 总承包工程分包协议 发包人: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承包人:唐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05年 12月 北京市**第一城项目C01(b)地块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 总包方: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公司 分包方:唐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第一城项目C01-b地块22#楼工程 1.2 工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桥 1.3 承包范围 1.3.1具体工程
2、范围为:**第一城项目C01-b地块22#楼住宅、商业及地下车库 1.3.2分包方直接负责以下工程项目内容的施工: (1) 人工清除约300毫米厚的基槽余土,清理的余土运到现场内总包方指定地点。不包括楼座底基础桩间土和桩头土清理,但包括楼座集水坑及电梯井坑等人工配合清槽; (2) 钎探、防水保护墙及防水找平层、保护层(含厨房、卫生间),不含防水层; (3) 土建结构工程(从基础垫层至屋面),工程内容包括但不局限于:预拌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钢筋工程、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所有土建结构工程(项目内容以总包方设计图纸作为主要依据);分包方须提供燃油泵送设备及能源(总包方不提供泵送设备电源);
3、 (4) 屋面工程:包括屋面保温层、找坡层、防水找平层、防水保护层等(不包括防水层、屋面面层精装做法); (5) 肥槽及地下车库顶部、房心土回填。白灰由分包方采购,但不包括回填土土源及回运; (6) +0.00以下二次结构砌筑工程及其面层抹灰、洞口预留、住宅(22#楼)非公共区域楼地面垫层工程、地下车库天棚及地面找平、室外散水及入口台阶土建工程; (7) 按设计要求,在所有钢筋混凝土结构内暗敷设水电管(含扫管,穿带丝)、 盒及防雷接地工程,人防、通风等预留预埋,洞口预留,混凝土设备基础施工; (8) 现场临时性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围墙、临时水泵房、生活及办公用房、临时水管、临时
4、电缆、箱,现场临时照明、道路硬化等及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消防设施等(其中,场地道路硬化混凝土总包方供应,但硬化方案等需经总包方审批); (9) 配合的零星工程:分包方承包范围内的门窗框收口(除外窗外口)、各种设备管洞、墙洞的封堵及剔凿等。 1.3.3在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的项目中,总包方只提供三项材料: (1) 结构(含二次结构)用的钢筋原材(不含钢筋连接套筒); (2) 结构(含二次结构)用的混凝土或混凝土组成材料、地下室防水垫层和保护层所用砼或砼组成材料(但住宅非公共区域楼地面垫层所用混凝土等材料由分包方提供)。 (3) 人防门(含安装) 1.3.4其它施工所用材料(包括
5、周转材料、辅助材料、五金杂料、低值易耗品、预埋水电管及盒、防水板下的聚苯板等)均由分包方负责采购,其中主要材料包括钢筋连接套筒、预埋钢管、穿线管及配件等样品经总包方确认质量备案后方可使用。 1.4承包方式: 对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由分包方负责全面的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部责任。 对1.3.2条之外的施工项目,分包方有配合及照管的责任,包括提供各种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措施、施工作业面、施工用脚手架(含室内电梯安装用脚手架,但外墙装修或外墙外保温施工用脚手架除外)、临水设施、临电设施(提供到二级配电箱),垂直运输设备,土方开挖测量放线、槽底标高控制及照明等。上述措施费用已含在总包方支
6、付给分包方的综合单价内,分包方不得向其它单位另行收取。 1.5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总包方要求及相关现行验收规范、规程 等) 1.6协议工期:总工期 330天,从具备施工垫层或清槽开始计算,含需要分包方配合及照管的施工项目的施工工期。但,其中分包方直接负责施工工程项目(部分),包括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0.00以下二次结构砌筑工程等,施工工期为210个日历天; 开工日期: 2005 年 12月 10 日 竣工日期: 2006 年 11 月 5 日 1.7协议价款:本协议为固定单价协议。 1.7.1综合单价(包括住宅、商业及地库): 地上工程: 295.
7、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地下工程: 34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承包范围1.3条中全部工程内容的人工费、材料费(除甲供材料外的所有材料)、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另含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含垃圾清运、消纳等)、临时设施、季节性施工、夜间施工、夜间照明、测量放线、检验、试验检测费、垂直运输机械费(含塔吊、垂直升降机、混凝土泵等)、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措施费用、竣工图纸及资料费用、甲供材料的现场保管及现场二次搬运费等以及照管费、配合费及其它相关风险费用,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1.7.2协议总价:
8、 暂估价: (大写) 壹仟壹佰伍拾万零贰仟伍佰贰拾元整(人民币) (小写)¥11,502,520元 结算时按照实际施工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综合单价计算实际总价,综合单价不因施工详图工程量的变化或材料(除甲供材料以外)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 第二条 总包方责任 2.1按时提供1.3.3条中列出的材料。 2.2按期支付工程款。 第三条 分包方义务 3.1分包方在施工中所需项目管理人员、大型机械设备清单、周转材料数量及要求、阶段性施工计划、劳动力安排见协议附件。 3.2合同签订后,分包方要切实履行双方已确认的进度计划安排,在实际与计划发生矛盾时,分包方需服从总包方的统筹
9、指挥。 3.3指派 ** 为分包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的履行。在进场前上报相应施工组织管理体系及人员名单,经总包方确认后方可开始施工。分包方驻工地现场代表出勤率不低于90%,在紧急情况和进行主要施工项目时,分包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出勤,并科学组织工程施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分包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4分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经总包方审核,封样,并保证材料的型号及质量与附件相同,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3.5分包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和所有进场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及岗位证书,且年龄不低于18周岁不超过55周岁。特殊工种应持有效上岗证书持证上岗,同
10、时报总包方备案。同时分包方应与总包方签订《安全施工协议》。施工中造成的人员伤亡或其他安全质量事故等均由分包方承担。 3.6为确保工程质量,分包方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较高的技术水平。 3.7分包方必须遵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如总包方发现分包方存在不文明施工现象,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改正,因不文明施工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费用均由分包方承担。 3.8工程竣工未正式移交前,分包方负责对本工程现场的一切设施及工程成品进行妥善保护,否则一切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3.9施工及生活用水、电等临时设施费用由分包方负责,但水电费用由总包方负责。分包方不得浪费施工用水、电(其
11、中,分包方生活区要安装水表、电表,使用方案要得到总包方的认可)。如现场发现分包方浪费水、电现象,监理方及总包方有权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罚款。 3.10分包方在竣工验收前与总包方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3.11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与移交:分包方应根据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施工技术资料,技术资料质量、数量及真实性应符合相关要求,在工程验收前,按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技术资料管理要求整理成册(一式四份)提供给总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分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四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并由分包方承担以上相关费用。 3.12分包方不得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
12、包,不得冒用他人资质承包本工程。 3.13分包方应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噪音扰民、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否则分包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第四条 关于工期的约定 4.1双方协议盖章签字生效后三日内,分包方进场开始施工准备工作。分包方在协议签定后,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阶段性施工计划展开施工,详见协议附件。因分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分包方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4.2分包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确认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开展施工工作。如因分包方原因未能按协议附件完成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在 5 个工作日内赶回计划进度。如分包方未按规
13、定日期赶回进度,每逾期一日,总包方有权要求分包方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二向总包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如果分包方出现严重的质量、工期等问题,并且总包方及监理认为分包方已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总包方有权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且对分包方已完工程量未支付部分不再进行结算。 4.3分包方因下列因素造成工程延误,经总包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可相应顺延(其它因素除非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分包方顺延工期的免责事由) 4.3.1因总包方原因停水、停电(一次8小时以上)造成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则工期相应顺延一天。 4.3.2施工如遇不可抗力(SARS、地震等)的影响而造成分包方无法正常
14、施工的,分包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2小时内通知总包方,并于二日内向总包方提供不 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文件,经总包方代表确认后,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4.3.3经总包方代表同意的其他原因。 第五条 关于工程验收及保修的约定 5.1工程验收标准 5.1.1分包方需向总包方提供完整的符合技术规范的技术档案材料四份。 5.1.2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图籍、图纸以及本协议中总包方的规定要求进行验收。 5.2验收后若因分包方原因造成修改,分包方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 5.3由于分包方采购材料存在质量问题造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分包
15、方重新购置或修理,并负责拆除及重新安装,由分包方承担相关费用。分包方须在72小时以前通知总包方进行验收和重新检验。 5.4本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保修,保修期间免费维修。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5保修期内,分包方对本工程出现的由于分包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免费进行维修。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修理通知3日内派人修理,否则,总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保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包方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分包方交付。分包方对本工程的质量负有终身的质量保障责任,若因分包方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总包方或第三方受到损失,分包方负责承担总包方或第三方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 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6、 6.1分包方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及本合同中总包方的规定要求,并向总包方提供所使用材料的合格证和质量检验证书,如因分包方采购材料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而造成延误工期,责任由分包方承担。 6.2甲供材料 6.2.1 分包方应在参考甲供材料加工周期及运输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分包方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要求,提前30天向总包方提供合理的甲供材料分期、分批进场计划,由总包方确认后实施供货工作。如果甲供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误连续5日以上(5日内分包方损失不予补偿),从第6日起造成的分包方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6.2.2甲、乙双方共同对甲供材料进行验收,并由分包方负
17、责按有关规范进行复试,且由分包方承担复试费用。甲供材料验收合格后,由分包方负责保管、使用。甲供钢筋及混凝土用量以结构设计施工图纸为依据计算图纸图示用量。甲、乙双方约定钢筋的损耗量为 2.5%(基数为设计图纸图示用量,对于直径大于14mm的钢筋不能采用搭接接头)。超过部分由分包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损失(按照钢筋当时市场采购价格进行扣款),钢筋节约部分价值(按照钢筋当时市场采购价格进行计算)的 50% 奖励分包方。对于钢筋尾料,要在主体结构及二次砌筑工程完工,并经甲乙双方明确了设计图纸钢筋的图示用量后,在总包方的监督下进行处置,处置费用归分包方。混凝土不考虑施工损耗,总包方按施工图纸图示用量提供
18、混凝土,超过部分由分包方承担损失(按照混凝土当时市场采购价格进行扣款)。 6.2.3甲供材料到场后,由甲供材料供货方负责卸货至分包方准备好的堆放场地,分包方负责甲供材料的二次搬运、保管,费用由分包方承担。如供货商按时运送材料而分包方不能及时验收或未提前准备好材料的堆放场地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方承担。由于保管、安装不当发生损坏丢失,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6.2.4甲供材料的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取费均含在综合单价中,总包方不再另行支付。 第七条 关于工程进度款支付、结算方式及质保金的约定 7.1 工程进度款支付: 7.1.1本工程无预付款,但总包方不要求分包方提供履约保
19、证金; 7.1.2基础工程完成至±0.00,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总包方审核确认造价的70%; 7.1.3±0.00以上每六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每核算单元形象进度完成时,总包方 支付分包方核算单元已完工程量总包方审核确认造价的40%;经总包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等核验合格后,总包方再支付分包方每核算单元工程已完工程量总包方审核确认造价的40%; 7.1.4分包方按城建档案馆要求将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一式四份)全部移交总包方且工程竣工备案后,总包方支付分包方工程款至已完工程量总包方审核确认造价的85%。 7.1.5工程竣工备案后分包方向总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
20、料,总包方在收到分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乙双方无异议后,总包方在28日内支付分包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 7.1.6结算总价的 5% 作为工程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贰年后无质量问题,总包方支付分包方。本工程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保修,保修期间免费维修。 7.2 结算方式: 7.2.1 结算时按照设计图纸计算实际完成的建筑面积,依据建筑面积和本协议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出实际合同总价进行结算。 7.2.2 单个洽商单个定额子目直接费(不累计)在±贰万元以内(含贰万元)的设计变更视为技术洽商,不做经济调整。单个洽商单个定额子目直
21、接费(不累计)在±贰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视为经济洽商。 7.2.3 洽商变更价款报送和审核时间,分包方应在设计洽商变更签定后7日(重大设计变更10日)内向总包方报送洽商变更价款,分包方如不能做到,造成的延误由分包方自负。洽商、设计变更所发生的费用总包方在竣工结算时予以支付。 第八条 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8.1由于分包方原因,逾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分包方支付总包方协议总价款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从工程款中直接抵扣),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8.2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等情况,工期不予顺延,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均由分包方负责赔偿。 8.3
22、 因分包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及给后续工程项目带来费用增加时,返工费用及增加费用由分包方全部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8.4工程质量如达不到合同要求,分包方应按合同质量要求进行返工,并承担造成的费用和延误工期责任(按本协议8.1条款约定执行)。分包方应在接到总包方通知3日内派人返工、整改,否则,总包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返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方承担。若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总包方或第三方受到经济损失,分包方负责承担总包方或第三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8.5因分包方原因,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提前10天通知总包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分包方赔偿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8
23、6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若发现现场遗留垃圾,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清理垃圾费5倍的违约赔偿。对总包方指定分包项目,垃圾收集归指定分包单位,但外运、消纳费用另议。 8.7在施工过程中,无论任何原因,分包方不能纵容、煽动工人停工、滋事、骚扰总包方,因发生上述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每延误一日,分包方应向总包方支付不低于50万元的违约赔偿,并由分包方承担由此给总包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8.8总包方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由总包方承担延迟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延期不得超过20日),分包方不得因此停工而造成工期延误。 第九条 争议解决办法 9
24、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9.2甲乙双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应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协议终止 10.1如果分包方出现下列一个或多个的情况,总包方经书面通知后,有权终止本协 议。 10.1.1分包方未能按合同内容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和组织施工。 10.1.2分包方未能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表进行施工,导致阶段施工进度延期或整个工期延误,竣工日期被推迟,在收到总包方说明后3天内,仍使上述情况持续或重复该出现。 10.1.3因分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停工,在收到总包方说明后3天内,仍
25、使上述情况持续或重复该出现。 10.1.4分包方拒绝执行总包方按本合同规定方式发出的指示或工程变更。 10.1.5分包方私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或有冒用他人资质等情况。 10.1.6中间工程质量检验不合格并拒绝返修。 10.1.7总工程进度落后达10天以上者。 10.2 如果总包方按前述终止了本协议的执行,分包方须于3日内无条件撤场,撤场时要保证现场在施建筑物和总包方提供的各项施工设施完好无损,并向总包方移交经整理后的施工资料和文件。分包方未按规定日期撤场,总包方有权安排新的分包方进场,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和责任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10.3 因分包方责任终止本协议导致的增加费用,直至本
26、工程竣工后,费用确定前总包方不必支付任何款项给分包方。 10.4由于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工或缓建,使合同不能履行,分包方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总包方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10.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并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协议的组成: (1) 本协议条款 (2) 附件一:施工安全协议书 (3) 附件二:项目管理班子名单 (4) 附件三:大型机械设备清单 (5) 附件四:周转材料清单 (6) 附件五:主要劳动力计划 10.7本协议一式陆份,总包方执肆份,分包方执贰份,经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7、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桥 总包方(公章): 分包方(公章): 宿迁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