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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铁路工程财务管理办法.doc

1、财务管理办法5.7.1总则(1) 为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明确职责,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完整,控制建设成本支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2)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杜绝资金损失和浪费;加强对建设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5.7.2财务管理的职责1. 财务管理工作在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计划财务部归口管理,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包括。(1)严格

2、执行国家、铁道部、铁路局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铁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各项财务决议。(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牵制制度(3)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4)及时请领、管理和拨付建设资金,科学、合理筹措和使用债务性资金,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5)参与项目的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及概算清理等相关工作。(6)根据合同、验工计价、发票等资料,办理工程资金、征迁补偿及物资设备款的预付、结算和清算。(7)监督、检查拨付参建单位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参建单位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8)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保证资产完整。(9)按时编

3、报建设资金预算、快速月报、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定期进行财务预测和经济活动分析。(10)加强财会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和财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11)负责与银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协作。(12)办理项目后期收尾工程和会计档案等资料的移交。(13)依法接受审计和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5.7.3建设资金的管理1. 帐户的开立(1)公司开立、撤销或变更银行账户,均应按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批。(2)为便于资金监管和价款结算,各参建渝利铁路的施工单位应按银行帐户管理相关规定和与渝利公司的约定开立帐户。(3)公司应在机构所在地铁道资金结算所开设资金结算帐户。2. 资金的筹集(1)公司根据

4、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年度(月份)资金使用预算、合同及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向铁路局财务处和其他出资者申请领用建设项目资本金,债务性资金自行筹集。(2)自行筹集的建设资金,应按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多渠道、多元化、低成本”的原则,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通过出资人代表上报筹资方案给铁道部,经批复后执行。(3)公司需建立建设资金筹集机制,根据建设项目总体要求,编制建设期滚动计划,预测各年度资金需求量;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方案。(4)公司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资人(代表)以土地征迁折价等非货币投入项目的资本金,需由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各出资方确认后,计入

5、公司资产和权益。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出资人(代表)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资本金。3. 资金的拨付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项目概算、年度支出预算、年度投资概算分章节计划、合同、经审核签认的验工计价(或有效发票)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无依据拨付建设资金,严禁挪用、调剂、串换使用建设资金。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建设资金。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数额、方式和时限应严格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规定执行。4. 质量保证(保修)金的管理公司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

6、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5. 建设资金利息处理方法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前债务性资金利息列入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初验合格前存款利息冲减建设成本。6. 项目尾工款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必须密切合作,对初验合格项目收尾工程进行合理组织,确保尾工工程进度,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建设资金。公司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要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如实反映项目结余资金的管理情况。待财政部、铁道部对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按批复意见作出财务处理。7. 建设资金使用的监控(1

7、)必须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联签制度。支付工程预付款、备料款、进度款和结算款前,财务部门需提供资金支付联签单(联签单应列示汇款去向、用途、额度、合同金额、已付金额、累计计价及累计付款金额等内容),经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联签后据实支付。联签过程中各部门、人员必须对提交资料及决策结果的真实、合法、合规性负责。(2)必须将资金监管条款纳入承发包合同管理。通过延伸检查、与开户银行签定帐户监管协议或建立网上银行查询系统等措施对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防止建设资金被挪用、转移、流失和浪费,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3)必须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事项纳入承发

8、包合同管理,在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时予以明确。杜绝铁路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5.7.4建设成本的管理和控制(1) 按项目建帐和明细核算,或通过设置工程成本辅助帐,详细记录和真实反映项目章节的建设成本。同一个建设项目,不同性质的建设资金,应在同一会计帐套内管理和核算。(2) 根据基建支出的性质,分别按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对建设成本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依据合同、验工计价和发票等凭据计列投资支出,并按工程件名、批准的设计概算、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等实施总额控制。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成本,禁止挤列建设成本。(3) 会同监理单位必须依据

9、工程实际完成数量,认真审核验工计价资料,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财务依据审核批准并签章齐全的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建设项目在竣工时要进行全面清理,按批准的概算控制末次验工计价。(4)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照铁道部转发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并计入建设成本。对部财务司转帐列支的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概算清理阶段由计划财务部负责纳入报部清理概算建议。(5) 公司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报废净损失上报部相关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处理;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6) 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项目初验合格后,已交付

10、资产项目对应借款本金的利息按照规定停止资本化。计划财务部在项目初验合格后必须及时通知上级财务部门,并报送初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按报告确认时间作为确认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依据。(7) 拨付施工单位的预付工程款和支付供货厂商的预付设备款,以及拨付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应在“预付工程款”科目核算,严禁“以拨代支”,直接列入建设成本。(8) 拨付给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的协议款,要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与铁路局管内配合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明确双方的职责,确保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财务凭合规票据和验工计价计列建设成本。(9) 公司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计列管

11、理费,管理费按批复概算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分年度据实列支。在建的项目应根据经部批准的管理费概算总额和项目具体情况于每年年初按项目上报管理费年度支出预算,按批复内容和额度据实列支。预算执行中如有重大调整事项,应及时上报调整预算。不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管费总额的10%。差旅费、施工现场津贴、交通费、通信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标准应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津贴标准和增加津贴名目,相关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公司建设期营业帐簿印花税不在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费中列支,列公司“长期待摊投资”科目。(10) 所有工资性支出(包括代扣代收代征

12、手续费奖励、招标劳务费等)应通过“应付工资”核算,纳入工资计划管理。除特殊原因外,所有工资性支出应通过银行工资卡支付。公司应根据铁道部、铁路局相关奖励发放办法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并按工资计划审批渠道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11) 公司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规定使用和进行明细核算,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5.7.5收入的管理(1) 公司收入主要包括从事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招标费收入、各项索赔、违约金收入和其他基建收入,以及“三代”税款手续费收入等。(2) 公司按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费用收入及支出管理的通知(办财发200455号)的规定规范核算、管理招投标收入和支出,制定具体管

13、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和标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3) 公司取得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公司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管理。(4)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和其他基建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交纳所得税后做公司盈余公积处理。(5) 公司应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切收入及时纳入财务进行管理,严禁私分、转移、隐匿、截留收入,不得搞帐外帐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代收、代付与本项目建设无关的款项。(6)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监督建设过程中有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5.7.6财务报告和档案管理(1) 财务报告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编报,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14、手续齐全,报送及时。(2) 公司建设期分别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基建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出资者代表相关财务部门。(3) 公司按铁路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各种会计资料进行分期收集、审查核对,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妥善保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将与公司有关的会计档案、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明细资料等按规定移交。5.7.7资产交付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1) 建设项目竣工初验合格后,应按初验委员会确定的时间办理资产移交。(2) 建设项目正式验收后,公司编制竣工资产移交表,并交资产接管单位核实签认,双方签认的竣工资产移交表作为资产交接双方列帐依据。(3) 公司交付资产(包括估价入帐)时

15、,应按铁道部关于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财2006149号)要求提供“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表”,反映已交付(包括已估价入账)资产对应的款源结构。(4) 大中型建设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铁路投资但产权不归属铁路的资产,公司于项目初验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待财政部批准后作转出投资处理。地方投资但产权归属铁路的资产,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5) 公司自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纳入概算统一管理。购置自用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与其他资产一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移交接收单位。(6) 公司在项目初验完成后且尾工工程未超过投资概算5%时,应组织人员立即着手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在3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应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编制人员要认真执行有关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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