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市监食 2016142号关于下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科(室)、所(分局)、大队: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下发,请贯彻执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是省局指定试点课题,各有关科(室)、所(分局)、大队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善于听取企业意见,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及时补充修改完善记分项目、分值、分值应用,以期发挥应有的效果;在方案执行过程中,凡依照方案需要对企业记分时,都要留下违法违规事实痕迹,有据可查;在方案落实过程中,每一次记分,都要通过短信等方式,将本次记分及年度累计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提醒
2、企业加强过程控制。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6年8月2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为推进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强化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决定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试行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依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产品抽查、视频监控、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日常监管中掌握到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处置外,附加记分分值管理。记分分值结果纳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与监督管理措施挂钩,以综合手段强化对意识弱、过程控制不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促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提高食品安全
3、过程控制水平。二、记分分值(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次记12分:1.发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情形之一的;2.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次记6分;1. 发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2.聘用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或聘用五年内曾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4.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情形除外),致使消费
4、者明确受到身体损害,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后企业无动于衷的。(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次记3分;1.发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2.出现食品安全标准项目之外产品指标不合格情况的;3.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4.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提交召回计划、召回结果报告,未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次记2分:1.发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情形之一的;2.出现不符合GB14881通用卫生规范情形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现场出现与生产无关物品、卫生不洁、在途产品随意放置于地面、废弃物未加盖存放、门窗敞开、无挡鼠板、车
5、间有蚊虫苍蝇、职工未穿戴整洁衣帽、职工未着工作服随意进出生产场所、生产贮存场所有异味、待检品成品无标识、贮存未离地离墙、添加剂与其他原料混合贮存);3.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4.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无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监督检查、抽检抽样等法定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5.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6.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7.食品生产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
6、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8.未按规定时间提交主体责任报告。(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一次记1分;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的;2.整改项目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的。三、分值应用(一)分值统计分级:以自然年度为分值统计周期,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一个统计周期内,记分分值累计0-3分的为A级,4-8分的为B级,9分以上的为C级。(二)分值应用。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决定因素。下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决定与上年度记分累计分值挂钩,即在既有行政处罚计算额度基础上,B级企业行政处罚额度再上浮20,C级企业行政处罚额度再上浮50,超过自由
7、裁量最高限值时按最高限值处罚。2.决定许可复审方式。许可有效期间,有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大于等于6分情形时,许可审查(复审)采用现场审查方式。3.三年内出现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大于等于6分情形之一时,本局不再应企业申请出具信用类证明文书。4.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大于等于9分情形时,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5.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大于等于12分后,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书面监督考核
8、,公布考核结果,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6.连续二年出现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大于等于12分情形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动列为“信用黑名单”。列为“信用黑名单”后的企业,连续二年年度记分累计分值小于等于3分时,“信用黑名单”自行解除。列为“信用黑名单”后的企业,每季组织产品监督抽查1次,直至解除“黑名单”为止。四、组织实施(一) 制订方案(8月20日前)。制订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实施方案。(二) 建立平台(9月底前)。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食品科、法制科、企业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稽查大队、各所(分局)等,需要统一记分平台,让违法违
9、规行为及时记分录入,保证扣分结果与监督管理挂钩。(三)宣传动员(9月10日前)。通过会议、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进行宣传,敦促广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查自纠,完善相关制度,补强管理短板,避免、控制扣分现象的发生。(四)正式实施(10月1日起)。局各相关部门、各所(分局)按照各自职责,对监督检查、产品抽查、视频监控、投诉举报等过程中掌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主体责任分值制管理实施方案及时录入平台系统,并将系统分值信息纳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许可复审方式、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责任约谈、信用证明出具、信用黑名单等决策过程依据。抄送:嘉兴市市场监管局,海宁市市府办、人大办、政协办,胡燕子副市长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