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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制原则_卢荣婕.pdf

1、 年 月第 期 第 卷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智慧司法 人机协作 机制研究”();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数据产权的行政法治保障研究之类”()作者简介:卢荣婕(),女,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数据法学研究。:.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制原则卢荣婕(东南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摘 要:政务数据共享的规范化既可避免行政资源的浪费,又能够从公共利益出发将共享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实践中对政务数据共享范围裁量存在引致性、概括性规定过多、操作空间过大等问题,为政务数据资源部门化提供了可能。为了破解上述困境,可以通过利益均衡原则、价

2、值位阶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引入,以待提升政务数据共享能力与水平,助力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在高效流转和确保质量之间寻求平衡,实现完全共享类、受限共享与禁止共享界定的规则化、制度化与程序化,裂变式释放政务数据共享权益,保证政务数据共享权在满足行政能动性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得到充分行使。关键词:政务数据共享;共享裁量权;利益衡量;价值位阶;成本收益分析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数字政府得以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是有效解决政务数据与其他类数据相互融合问题,政务数据的深度融合共享不仅可以为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提供数据资源,激活政务数据资产属性,还可以提高政务数据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

3、现代化。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对于政务数据共享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大多都属于原则性、概括性规定,对于政务数据共享权何以行使,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行使的限度如何,目前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回应。具言之,如若想实现高质量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快速实现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首先需要实现政务数据共享效能的提高。目前,政务数据共享方式不统一、共享范围不确定、共享条件不清晰等问题仍然明显,导致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过大,严重制约了政务数据共享红利的有效释放。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引入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规制三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原则,

4、规范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行使,优化政务数据共享能力与水平,最终实现对数字政府数据基础的高质量供给。一、政务数据共享的分类分级现状随着信息技术不断地更新迭代,政府建设也由传统的科层式、条块式“物理政府”转变为扁平化、整体性的“数字政府”,通过政务数据开放与共享能够提供社会公众真正需要的政务数据服务或产品,而这项制度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在于海量政务数据的高速流转与处理。政务数据共享主要发生在政务部门间,可以是基于履行管理职责的需要从其他政务部门所获取或者是当其他政务部门需要政务数据资源时提供协助行为。(一)政务数据共享的中央立法根据政务数据性质予以分类分级式共享。从国家层面上看,可以将政务数据共

5、享分类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三种类型。例如,年 月 日实施的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提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第 章规定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具体要求。第 条第 款规定,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年 月 日实施的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按照政务信息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目录、有条件共享目录、不予共享目录。年 月 日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

6、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 章规定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从法律层面对于政务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提出具体的要求。(二)政务数据共享的地方立法从地方层面上看,大多都是对于中央层面立法的简单重复,仅有少量地方立法对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适用条件进行细化。例如,年 月 日实施的 福州市政务数据汇聚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规定,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属于无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年 月 日实施的 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也有相类似的规定。此外,还有为数不多的立法对于共享条件予以细化规定,如 年 月 日实施的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7、条第 款规定,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主题库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或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年 月 日实施的 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第 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以“云上贵州”为例:除涉密政务数据外,其他类政务数据统一上传至云上贵州政务云平台,所有省级政务部门不再自行购买服务器、交换机、存储器等硬件设备,不再自建机房,实现了省级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数据整合管理和互通共享,成功探索出一种以统筹建设、整合共享为原则的信息化建设新模式。通过对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控制,化解政务数据共享权行使的

8、困境,推进政务数据高质量共享,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通过对政务数据共享的现状分析,在简要进行文献反思的基础上,讨论政务数据共享权运行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质量与效率,优化政务数据共享服务能力与服务水平现代化。二、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存在的主要问题政务数据是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主动制作或者被动获取的数据,蕴含着极大的经济、社会与政治价值。政务数据共享兼具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深入挖掘政务数据资源潜能等多重价值属性,政府正在从传统条块分割、科层式的架构,转为开放、协同、共享与交互的架构,而实现这一政府管理模式转变的前提是政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9、第 卷务数据的高质量开放共享。目前,因为政务数据共享模式、共享范围与共享条件的不确定等原因,导致政务数据共享成本较高,政务数据共享质量较差等问题。(一)决定共享模式的行政裁量权基于目前立法政策文件分析可知,对于完全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的适用条件规定相对模糊。大致分歧焦点是共享模式不统一,总结共有两种分类:第一,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如 巢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黔南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四章中将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10、(试行)第 条。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营口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第二,只规定两种共享模式,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有条件共享与无条件共享。例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第 条第 款规定,政府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二是开放共享类与授权共享类政务信息。例如,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规定,人口、法人、空间地理等传统国家基础信息库与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等信息属于无附加条件类政务信息,可以自由在其他政务部门间予以流通共享。授权类主要是需要得到授权许可方可实现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三是以“按需共享”而不是以共享为原则

11、,如 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第 款规定,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一定要是基于工作需要才可提请共享。(二)划定共享范围的行政裁量权基于立法实践可以看出政务数据共享适用条件并不一致。第一,不予共享规定主体范围最广,包括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例如,巢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第 款规定,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相关文件依据。黔南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不予共享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相关文件依据。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第 款与 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

12、 条都有相类似的规定。第二,不予共享规定主体范围居中,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加以限定。例如,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规定对于有条件与不予共享类政务数据应当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第三,不予共享规定主体范围最小,因为政务数据共享是原则,如果不进行共享则需要满足严苛条件才能不予共享。因此,此限制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加以规定。例如,银川市城市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规定,确定不予共享的城市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明确依据。此外,还有一些立法进行了特别规定:第一,有的立法规定需要进行备案。例如,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

13、施办法 第 条第 款规定,有条件共享类或者不予共享类的政府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并报同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共享类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实现转化,即可从不予共享转为有条件共享。例如,黔南州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规定,对于不予共享类敏感数据可在采取脱敏化处理后可转变为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第三,为数不多的地方立法对于共享条件予以细化规定。例如,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第 款规定,有关健康保障、信用体系、生态环保等主题第 期 卢荣婕: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制原则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 条规定:“开放共享类为无附加

14、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公开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授权共享类为按照授权许可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影响行政执法和机关正常办公的信息。”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第 款规定:“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主题库的政务数据,应当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条件或有条件共享。”库的政务数据,可以在政务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巢湖市政务数

15、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明确列举了无条件或有条件共享的类型。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第 条相较于前两个规定增加了一些主体信息资源,如气象水文等应当在政务部门间予以有条件共享。(三)规定共享条件的行政裁量权关于政务数据共享规定大多都是概括性、原则性,给予了政务部门较大的共享裁量权。概括性规定本身从实质上看是将共享决定权由政务部门自己去裁量,给予政府相对大的裁量空间,在共享范围不明确的前提下,加之政务数据本身所具有的高质量、高价值性,因而可能会滋生政务数据部门保护主义倾向。申言之,政务数据共享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存有以下不可忽视的运行障碍:政务数据共享范围虽被划分为无条件

16、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共享类型,至于何为无条件,采取的则是引致条款,交给了法律、法规和规章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去界定;关于何为有条件共享虽通过对共享主体与共享内容予以限制,但是,至于如何限制则未规定或同不予共享一样,交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等规定;关于何为无条件共享,一般只提到国家基础信息资源即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五大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可见,在一系列的立法政策文件中,关于政务数据共享范围规定较为原则或者可操作性不强,赋予了政务部门较大的裁量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政务数据共享的应然效果。对于政务数据共享权的控制,理清政务数据共

17、享范围边界应成为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优质开展的重点,也是助力于高质量数字政府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将数字政府建设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的核心命题。三、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规制原则关于共享的内涵,有学者指出,共享实际上表示一种互惠关系,主要从共享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相结合予以认定。分享不仅是成员之间主观上具有与他人分享的意愿,客观上还具有可分享的有价值的事物。换言之,可供共享之物、共享主观意愿与共享计划,这三种要素共同构成共享含义。政务数据作为数字政府建设重要数据基础和核心资产,其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政务数据具备共享三要素,其不仅仅是有价值的数据资源具有可共享性,还基于整体型、高效型与服

18、务型数字政府建设要求,政务部门也有共享意愿,加之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政务数据共享成为可能,即具备共享条件。针对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目前存在共享模式不统一、共享范围不确定、共享条件模糊化等缺陷,可以通过引用利益均衡原则、价值位阶原则、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予以破解。(一)共享模式裁量权的限制:利益均衡原则行政裁量(),即法律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它涉及一切行政领域。正如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行政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基于政务数据共享范围的不确定性,行政机关享有较大的裁量权,为了降低政务数据共享权滥用的风险,可以通过引入利益均衡性原则予以规范。政

19、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范化,既能解决不同数据主体间数据权益冲突问题,又能激发政务数据生产者与政务数据共享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政务数据共享的意义在于能够实现数据资源“一次采集、全员共享”,能够减少重复收集数据的成本,防患由于不同部门收集导致数据标准不一、格式不兼容的风险,为政务数据共享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基础。以防疫数据为例:疫情防控期间,通过防疫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对核酸检测信息、新冠疫苗接种信息、疫情场所信息、确诊患者轨迹信息、疫情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巢湖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 条规定:“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

20、、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主题库的政务数据。”贵阳市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实施办法 第 条规定:“精准扶贫、卫生健康、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气象水文、应急维稳等主题信息资源,应当在行政机关之间有条件共享。”险等级信息等涉疫数据共享调用超过 亿次。此类政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为精准且高效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迅速复产复工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数据支撑作用。而政务数据大规模共享的前提则需要打通政务部门间的“数据壁垒”与“数据烟囱”,调动政务各个部门对于政务数据信息互联互通的积极性,促使各政务部门间、各

21、层级间政务数据的充分共享,真正意义上实现政务服务的“一键办理”或“一网通办”。政务数据权益具有复杂性,其不仅包含政务部门本身的数据,还会蕴含个人数据与商业数据,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数据。以防疫数据为例:在疫情场所地图中可以清晰看见近 日内疫情场所信息,直观地了解到距离自己最近的疫情区域,从而更好地对自己的出行予以安全合理地规划。而疫情场所地图的构成离不开确诊者曾活动的行踪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条第 款规定可知,行踪轨迹属于敏感类个人信息,一旦该类数据信息被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对于数据主体而言,会危及其人格尊严、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权与财产权;根据第 款规定可知,处理敏感

22、类数据信息应当在满足严格的前提条件下方可进行处理。例如,年 月 日成都确诊女孩,自己的身份信息与活动轨迹被泄漏,遭受了“人肉搜索”,被“网暴”、污名化,严重侵犯该女子的隐私权,对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与物质损失。该事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未进行很好地利益均衡,即知情权与隐私权未能得到很好的协调。政府部门公布确诊病例行踪轨迹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应当对轨迹信息予以匿名化、模糊化、去标识化处理,不能一味地牺牲当事人的隐私权去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不能把当事人的姓名、照片、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公布,而应当是以确定活动场所为限,只需要公布其去过的场所即可,否则会让其他人因担心自己被“网暴”而做出

23、隐瞒不报行踪轨迹的选择。简言之,对于该类政务数据应当予以全面的利益均衡,数据的共享与开放应以必要为限,防止隐私数据被泄漏。政府部门享有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显著优势是能够充分发挥政务部门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基于个案做出更有针对性的共享与否的选择。但是,这种共享权的行使并不是任意而为,而应当受制于一定原则方可将共享裁量权控制在合法合理的“笼子”里。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控制可以引入利益衡量原则,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行使的实质是基于对不同主体数据权益的综合衡量,以期实现政务共享权合法合理的行使。利益均衡原则要求政务部门在进行政务数据共享时,应当综合衡量各种数据权益,充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使之有机统一于

24、实现政务数据权益最大化,确保政务数据共享与保护之间的动态平衡。不能一味地将社会公众利益放在绝对的优势地位,社会公众个人利益也不必然一定要让位于公共利益。换言之,利益均衡原则的目的是实现数据权益的最大化,禁止对于政务数据共享权的恣意行使,应当以满足共享为限,以共享需求为导向。(二)共享范围裁量权的限制:价值位阶原则政务数据主体来源具有多元性,不仅包括中央层级政府数据,也包括地方各级政府数据,还包括来自于社会公众。不同级别与种类的政务数据进行共享时所涉及到的利益必然也是纷繁复杂的,但是,仍然可以对涉及到的不同权益进行类型化,继而通过运用价值位阶原则对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予以控制。需要注意的是,基础数

25、据可能并不具有可识别性。大规模数据在共享时会形成规模数据,增加数据被识别的风险,使得对数据的控制力降低,导致数据泄漏风险指数增加。此外,原始政务数据具有低价值性,单一的政务数据其价值并不具有高密度性、高质量性。但是,通过政务数据的共享,可以实现无关联、碎片化、孤立性数据的升级,极大增加政务数据的价值,同时也强化政务部门数据私有化的倾向。通过政务数据资源的整合,推动政务部门第 期 卢荣婕: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制原则数据来源于 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 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

26、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间数据共享,提供社会公众所需要的全过程、全流程、全业务的数据资源,有利于实现快捷、公平、优质的政务服务供给,有助于释放政务数据红利。如若想更好地释放政务数据价值,则需要对政务数据处理予以规范化、合规化,尤其是对于政务数据共享行为的规制化。如果没有相对规范化的共享路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政务数据部门保护主义倾向,尤其是针对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政务部门,基于其所制作或获取数据的优质性、

27、高价值性与专业性,其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其他政务部门进行开放共享的意愿较弱。易言之,政务数据共享权的边界不清,对于政务数据资源的汇集与利用均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政务数据共享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是数据共享的范围,即政务数据哪些需要共享,哪些不需要共享,其数据共享与否的决定权主要在于政务部门。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在保障政务数据流通的灵活性的同时,实质上对于政务数据共享范围予以一定的选择权,即政府部门有权选择哪些政务数据予以共享,哪些不需要共享。从立法实践看,大多都只进行原则性限制,更多的具体性规定交由更高层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等予以补充。在国家层面,政务数据共享范围未得到统一规定之前,各地政府享有政务

28、数据共享决定权,有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之嫌,容易导致政务数据保护主义,增加数据共享权滥用的风险。以防疫数据共享为例:防疫数据共享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实现精准防控,防止疫情的不当扩散导致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权与财产权,防疫数据共享的法理基础是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前者如确诊患者的数据隐私权、人身自由、财产权等权益,后者如社会公共卫生、社会公共安全等。政务数据共享权行使的边界就在于这两种权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具体而言:首先,社会公众的人身权益要优于财产权益,也高于社会经济、文化利益。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人们开展其他活动的前提,因而人身利益具有价值的高位阶性。其次,社会公众的人身

29、权益也具有一定的价值位阶,不同的人身利益发生冲突时也需要价值排序,生命权高于一切其他权利,也是其他权利得以行使的基础。再次,社会公共利益并不必然高于私人利益,即使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对个人利益予以限制,也应当遵循必要性原则。例如,为了精准防控疫情,公布确诊病例的流调信息,以能够确认涉疫场所为限,无须公开其他无关的个人信息,防止由于不当的公示,从而有侵犯个人隐私的风险。因此,在对政务数据进行共享时,需要对不同的数据权益进行价值位阶排序,综合考量不同的数据权益,以实现政务数据共享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平衡。(三)共享条件裁量权的限制: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经济学上的“最优”或“有效率”是一种平衡,若是

30、执一端,并不是“最优”的,也不是“有效率”的。科斯定理的经济含义是如果交易费用不为零,把产权界定给不同的人所带来的交易费用就是不同的,虽然最后的结果一定还是符合帕累托最优(即边际相等原则还是能得到满足),但收入与成本的具体数值肯定会有高低不同(因为交易成本也是一种成本)。具言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权利如何配置并不会对资源使用产生影响,通过市场的自由调节即可实现资源的最大化配置。相反,如果交易存在成本,那么,不同的利益配置会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即只有当交易存在成本时,才有进行权利分配的正当性,目的是实现交易成本的最小化,因为一旦初始的利益分配错误,是无法通过后面的交易来予以纠偏。可见,首先

31、,科斯承认利益的冲突性。但是,他并不认为这种冲突是必须要得到消解,而是在承认利益竞争与社会资源有限性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安排权益,以实现同样成本的投入而利益实现最大化。因此,在对政务数据共享权行使时,需要充分考量不同数据主体之间的权益相互性。其次,在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时,要充分考量不同政务部门的权益,确保数据权益相关者权益得到最大化实现,达到帕累托最优。也即是说,不能为了实现一方数据权益一味地去牺牲另一方数据权益,应该达到即使是让一方受益,也不能以牺牲对方权益为代价。实质是一种比例原则在利益衡量时的具体应用,通过对不同数据主体权益的衡量,选择出一种最佳的利益分配方案,即使是要牺牲一部分数据主体权益

32、,也应当是基于正当理由方可限制其他主体的权利。对于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被牺牲到的利益,一定要与另一方所获取到的收益合乎比例,不能违背比例原则,以实现牺牲最小利益换取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实现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统一。以防疫数据共享为例:尤其是涉及到敏感类数据处理,应当对于敏感数据进行分类分级处理,可以根据与人身联系的紧密程度为标准,将敏感类数据分为特别敏感类、中等敏感类、一般敏感类。一是特别敏感类防疫数据,是指此类数据一旦公开,可能会对数据主体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可逆的损失,有侵犯社会公众基本权利的风险,严重危及数据主体的人格尊严与人身自由,如个人的私密信息。二是中等

33、敏感类防疫数据,是指此类数据属于个人信息,具有主体识别性,其公开可能直接识别到特定的主体身份,如家庭住址。三是一般敏感类数据,是指其公开不会对数据主体产生影响或者被识别的可能性很低,如深度清洗过的数据。针对不同敏感类的数据,采取不同的数据共享措施。对于一般敏感类数据可以直接予以共享,对于中等敏感类数据可以进行有限共享,对于特别敏感类数据不能进行共享,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必须予以共享,也应当是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方可有限共享。通过对政务数据分类分级共享,不仅可以降低无差别共享、普遍共享所带来的高昂成本,还可以实现政务数据的精准流通与保护。四、结语传统政务服务受限于物理空间与科层制组织结构,加之政府各

34、部门各自为政,部门与部门之间缺少有效的信息共享,部门协同难度大,即使有信息共享活动,也只是在有限的部门共享少量的数据信息,不同层级政务部门间存在较大的共享壁垒,而政务数据共享制度则是旨在打破政务部门间的壁垒。政务数据共享是实现高质量数字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基于目前政务数据共享模式的不统一、共享范围的不确定性、共享条件的模糊性,导致政务数据共享存在较大的裁量权,需要将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既实现激活政务部门共享的灵活性,又能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有序的流通。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利益均衡原则,对不同的政务数据权益予以综合考量;基于政务数据价值的多元性,可对政务数据价值进行位阶排序,以

35、实现对政务数据处理行为的规范化;对政务数据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保证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在理性区间内行使,最大限度内行使政务数据共享权,以数据共享助力实现数字法治政府治理水平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们对高质量、美好的数字法治政府建设需求。参考文献:梅宏 数据治理之路:贵州实践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翁列恩,李幼芸 政务大数据的开放与共享:条件、障碍与基本准则研究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周佑勇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第 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室井力 日本现代行政法 吴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周佑勇 行政裁量的治理 法学研究,():陈涛,董艳哲,马亮,等 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提

36、升政府服务与社会治理能力 电子政务,():周雅颂 数字政府建设:现状、困境及对策 以“云上贵州”政务数据平台为例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孙丽岩 政府数据开放范围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法学家,():张涛 利益衡量视野下的个人信息民事保护 北京:法律出版社,文禹衡 数据产权的私法构造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李俊慧 经济学讲义(下)北京:中信出版社,: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赵宏 从信息公开到信息保护:公法上信息权保护研究的风向流转与核心问题 比较法研究,():马长山 数字法治概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第 期 卢荣婕:政务数据共享裁量权的规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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