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交通部 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职、 撤职的处分,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
2、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 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 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不得虚报、 瞒报、 拒报、 迟报, 不得伪造、 篡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录 一、 说明···············
3、·······························1 二、 填报目录··········································3 三、 报表表式 1、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4 2、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6 附件1事故认定原则····································8 说明 一、 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
4、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国统函〔 〕34号) , 制定本制度, 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 〕121号文件批准执行。 二、 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 改建、 扩建以及拆除、 加固、 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 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 当地人
5、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发生1人以上( 含1人) 死亡事故,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 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部, 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 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 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 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 汇总后, 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 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超过28日未报, 应提前说明情况, 如没有说明情况的, 则超过48小时后, 视为拖延报告期限, 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五、 上报统计资料须标
6、明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 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 正式文件能够后报, 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 出现错、 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 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如超过48小时, 一经发现存在问题, 视为谎报, 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八、 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 如实填报。 九、 本制度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交质监01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不定期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
7、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发生后即报 交质监02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长江航务管理局, 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每月28日前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表号: 交质监01表 制表机关: 交通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函〔 〕121号 报告单位: ( 盖章) 有效期至: 09月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 建设类型 天气气候 事故发生部位
8、事故类别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 人) 死亡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 人)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业主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 1、 事故发生时间: 24小时制, 填写至分钟; 2、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 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 标段号或项目名, 为结构物或场所
9、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及桩号) 及其具体地点, 即省( 自治区、 直辖市) 、 市( 地区、 州、 盟) 、 县( 市、 区、 镇) 、 乡( 镇、 街道) ; 3、 工程分类及等级、 建设类型: ( 1) 工程分类: 包括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公路工程中包括路基基层、 路面、 桥梁、 隧道、 服务区工程、 交通设施、 绿化工程、 三大系统工程、 临时工程、 公路工程附属设施( 搭建办公生活区、 搭建搅拌场、 搭建预制场、 搭建料场) 和其它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 通航建筑和整治工程、 航道工程、 修造船水工工程、 防波堤、 导流堤等水工工程、 航电枢纽、 临时工程、 水运工程附属
10、设施( 搭建办公生活区、 搭建搅拌场、 搭建预制场、 搭建料场) 和其它水运工程; ( 2) 工程等级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 ) , 《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 ) , 《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 JTJ211-99) 等标准规范划分; ( 3) 建设类型: 新建、 改建、 扩建以及拆除、 加固、 边通车( 航) 边施工的大中修养护或维修工程; 4、 天气气候: 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 如阴、 晴、 雨、 雪、 雾、 风; 5、 事故发生部位: 01土石方工程、 02基坑、 03桥梁桩基、 04吊装作业、 05梁板临边、 06洞口、 07洞内、 08船
11、上作业、 09水上作业、 10水下作业、 11港口码头、 12模板、 13脚手架、 14支架及龙门架、 15施工机具、 16施工车辆、 17塔吊、 18外用电梯、 19现场临时用电线路、 20外电线路、 21办公生活区、 22拌和场、 23预制场、 24料场、 25拆除现场、 26养护现场、 27临时工程、 28其它( 须注明) ; 6、 事故类别: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 01物体打击、 02车辆伤害、 03机械伤害、 04起重伤害、 05触电、 06淹溺、 07灼烫、 08火灾、 09高处坠落、 10坍塌、 11冒顶片帮、 12透水、 13放炮、 1
12、4火药爆炸、 15瓦斯爆炸、 16锅炉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伤害( 须注明) ; 7、 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情况, 工程现场情况。 8、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 现场处理情况。 9、 原因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0、 死亡人员、 重伤人员类型: 01正式工、 02合同工、 03临时工、 04非本企业人员; 05农民工、 06技术人员、 07管理人员、 08其它; 11、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 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 三类
13、人员证书号。 表号: 交质监02表 制表机关: 交通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函〔 〕121号 报告单位: ( 盖章) 有效期截至: 09月 事故发 生时间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 建设类型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 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 万元) 死亡 人数 ( 人) 死亡人员类型 受伤 人数 ( 人) 伤害 程度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4、
15、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年月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交质监02表填表说明: 1、 事故简要经过: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分析、 事故教训、 防范措施、 救援情况、 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6、 初步事故原因: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 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08劳动组织不
16、合理、 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它( 须注明) ; 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含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 :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 死亡人员、 受伤( 指重伤人员) 人员类型: 01正式工、 02合同工、 03临时工、 04非本企业人员; 05农民工、 06技术人员、 07管理人员、 08其它; 9、 伤害程度: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伤害程度填写; 10、 事故单位名称: 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 证号和发证机构。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
17、证机关, 三类人员证书号, 可参考附件的事故认定原则的有关条款; 11、 事故性质: 可填写责任事故, 非责任事故, 未结案; 12、 1、 2、 3、 4、 5参照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1: 事故认定原则 1、 死亡和失踪: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 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 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 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 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死亡的, 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失踪30天后, 按死亡进行统计。 2、 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 因
18、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 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 , 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 应在下月补报。超过30天的, 不再补报和统计。 3、 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 发生伤亡事故, 由乙企业统计报告, 并通知甲企业。 4、 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 发生伤亡事故, 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 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工伤亡事故时, 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 由分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 由总承包单位统计报告; 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 不论在经济上是否独立核算, 都由总承包
19、单位统计报告。 6、 企业发生事故及在救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都应统计报告。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7、 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伤亡事故, 不属本企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范围。 8、 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 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 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统计报告。 9、 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发生伤亡事故, 应由发包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按非本企业人员统计。 10、 企业职工在企业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 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 如: 游泳, 射猎、 钓鱼、 抓鸟等, 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不按职工伤亡
20、事故统计报告。 11、 企业职工乘坐本企业车辆参加企业安排的集体活动, 如旅游、 文娱体育活动等, 发生职工伤亡的, 均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2、 停薪留职职工和已离退休的人员, 又被原企业或外企业聘用工作, 发生伤亡事故, 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 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3、 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发生伤亡事故, 无论伤及本企业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 均由本企业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4、 借调外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 不论其工资由哪个企业支付, 借调时间长短, 也不论双方企业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何, 均由借人企业按
21、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5、 职工在病假、 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企业工作发生伤亡事故时, 到哪个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就由哪个企业按照本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6、 违犯劳动纪律, 在劳动过程中或在企业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 不论职工是否违反劳动纪律或制度, 都应统计报告。 17、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 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 确认系职工本人疾病造成的, 不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 18、 设备、 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伤亡事故, 不论其责任在哪一方, 均由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企业统计报告。 19、 报表中”非本企业人员”的范围包括代训工、 实习生、 参加本企业生产的学生、 现役军人, 到企业进行参观、 检查工作或进行其它公务的人员, 劳改、 劳教中的人员, 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造成伤亡的居民、 行人等。 注: 事故认定原则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国统函〔 〕34号) 编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