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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关于文某与叶某、 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经过法庭调查, 本律师作为原告文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被告叶某长期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本为包括原告文某在内的湖北老乡, 都是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本案被告叶某不是商人无生意收入, 但其自身提供的银行流水, 以及被告叶某其它出借人证明、 借条和汇款凭证等, 都能够证明被告叶某账户往来金额巨大, 而且汇款金额有规律可循, 这是因为被告叶某长期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本为湖北老
2、乡, 都是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出借人之间很熟悉, 被告叶某还利息时基本是经过银行汇款到其中一名出借人账户后由该出借人将其利息发放给其它出借人。
因此, 从被告叶某向原告文某等一众湖北老乡多次、 多人借款, 利息皆为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的行为模式, 考虑该交易习惯、 交易方式、 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 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贷款关系明确, 利息约定明确且部分已实际履行。
二、 关于第一笔借款90万元, 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文某偿还40万元, 剩余5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 一) 原告文某于 **月**日经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叶某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88.5万元, 被告叶某于 **月
3、日向原告别某出具《借条》, 证明借款90万元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90万元借贷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 被告叶某也当庭承认该借款事实。
( 二) 被告叶某于 **月**日向原告文某还款40万元, 该笔还款已做扣除。
( 三) 被告叶某当庭提交的银行流水称汇到原告文某银行账户的六笔款项( 分别是 **月**日汇款**元) 为该笔借款的还款, 该辩解与事实不符。
首先, 被告叶某向原告文某等一众湖北老乡多次、 多人借款, 利息皆为口头约定月息2分5厘, 而上述六笔款项中是被告叶某支付给包括原告文某在内的等一众湖北老乡的月息和案外人的本金, 具体出借人及利息详见下表。
由于原被告之间口头约定
4、借款月息为2分5厘( 即每月利息1.5万元) , 借款期间被告叶某也曾经过汇款至她人账户后由她人以现金方式向原告文某支付借款利息, 而 **月**日等这六个月的利息是被告叶某委托原告文某转交利息和本金, 被告叶某统一将利息按月支付到原告文某的银行账号后, 由原告文某以现金方式交付给被告叶某的其它出借人。
原告文某已提交与被告叶某发生借贷关系的其它出借人证明, 证明被告叶某辩称还款的六笔汇款并非偿还借款, 而是支付多人月息和偿还她人借款。
其次, 被告叶某辩解该六笔汇款为偿还本金也与事实不符, 双方至 11月剩余未还款金额为50万元, 若如被告叶某所主张的为归还借款, 则为何被告叶某还款金额
5、远远剩余未还款金额? 为何《借条》原件还在原告文某手里? 被告叶某的辩解与常理不符。
最后, 被告叶某辩解该六笔汇款中包括还别某的本金, 虽然原告文某与别某为夫妻关系, 可是被告叶某从未指示或者表示该六笔汇款为偿还别某借款。
因此, 从证据和常理出发, 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 能够认定第一笔借款90万元事实清楚, 被告叶某仅向原告文某偿还40万元, 剩余5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三、 关于第二笔借款150万元, 虽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 可是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
6、等因素,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该笔借款事实清楚, 而被告叶某至今未偿还。
( 一) 原告文某于 **月**日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叶某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150万元, 该150万元汇款事实存在, 被告叶某也当庭承认收到该笔款项。
( 二) 被告叶某未向原告文某出具该笔借款的《借条》。原告文某考虑到双方是认识十几年以上的湖北老乡关系, 出于信任和习惯才在未收到《借条》的情况下先付款。第一笔借款90万元也是先汇款后出具借条, 而被告叶某多次找借口或者躲避不向原告文某出具第二笔借款150万元借条。
( 三) 被告叶某抗辩是该150万元是原告文某偿还其它法律关系债务, 应当由被告叶某提供
7、证据证明, 可是被告叶某无法提供证据证明, 该抗辩不能成立。
因此,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试行) 》第十条规定”认定民间借贷事实, 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 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金额大小、 交易方式、 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 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 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合加以判断。”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 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它债务, 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
8、张后, 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叶某当庭辩解该150万元为其它往来, 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而如上所述, 被告叶某就是以低息吸收借款, 再高息放贷为业, 借款对象基本为包括原告文某在内的湖北老乡, 该笔150万元借款就是原告文某借给被告叶某, 因此, 能够认定第二笔借款150万元事实清楚, 被告叶某至今未偿还。
综上, 原告文某多次向被告叶某催要借款, 但被告叶某仅归还40万元借款, 剩余200万元借款至今未偿还, 而被告朱某系被告叶某的配偶, 应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 被告叶某和被告朱某应当依法向原告文某偿还借款200万元和逾期利息。
上述意见, 请求法院予以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