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购中心公开制度4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采购中心公开制度1、 公开政府采购项目(1)办公用设备类: 计算机及外部设备、 计算机网络工程、 打印设备、 数码一体速印机、 高速油印机、 复印设备、 传真设备、 录像设备、 空气调节器、 办公用家具、 办公用品; (2)交通工具类: 汽车、 摩托车、 其它机动车辆; (3)医疗卫生设备类: 超声诊断仪、 医用放射线设备、 医用磁共震设备、 进口设备、 其它设备; (4)新闻出版类: 摄影设备; (5)通用机电类: 电梯、 锅炉、 中央空调; (6)建筑装潢材料类: 建材、 装潢材料、 其它材料; (7)其它设备类
2、; (8)服务类: 会议、 大型接待、 国际机票、 汽车加油、 汽车保险、 汽车维修。2、 公开审批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精神, 市行政机关、 实行预算管理的其它机关、 党政组织及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性贷款购买货物或者服务都必须实行集中、 统一采购。各单位申请购买的物品必须是经业务处室审核且已纳入预算内外收支计划虽未纳入预算内外收支计划, 但经批准追加支出的项目。凡规定范围内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单位, 其支出项目市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凡擅自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物品的单位, 其会计主管人员及会计人员一律不予办理报销。3、 公开办理程序 (1)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资
3、金实行先预算后采购、 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 (2)采购单位应根据年度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和单位项目实施进度, 按月申报采购项目及月度用款计划。 (3)财政局业务处室在受理采购单位申报时, 根据年度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 结合财政收入进度、 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结存及单位申报的采购资金金额, 经局负责人批准, 向采购单位批复用款计划, 并送达预算科、 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和政府采购中心。 财政局业务处室在批复用款计划时, 政府采购资金属一般公用经费中列支的, 根据年初预留的资金计划直接批复; 属于财政专项资金列支的项目, 须经局负责人批准后, 批复用款计划; 申报的项目属未列入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
4、的采购项目, 采购单位需办理调整或追加采购预算计划。 (4)政府采购中心接到采购预算计划后, 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书, 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5)采购项目确定后, 政府采购中心及时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同时将采购结果报告相关业务处室, 业务处室应在2日内办理资金拨付审批手续, 分别转交财政局预算处、 预算外资金管理中心。 (6)采购结束中标供应商履约后, 采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 应当向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提交支付申请和有关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主要包括: 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计划、 中标通知书、 采购合同(副本)、 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 合法票据、 供应商银行账户及要求的其它资料。其中, 合法票据及金额需经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认。4、 公开服务承诺 (1)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 符合政策规定, 且有年度预算并及时编制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 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30天内完成采购。 (2)严格执行泰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操作流程规范。 (3)认真执行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廉政建设制度, 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如存在违纪或违诺之处, 则请群众举报, 举报电话: (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