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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1、龙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校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伤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群体性异常反应、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导、加强合作、群防群控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预报机制,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苗头,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迅速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红色 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

2、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放射损伤、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消灭传染病等达到卫生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橙色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 5、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0人以上,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20人以上,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 9、学校实验室保存的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 10、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类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4、11、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黄色 1、学校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区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区域内的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

5、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7、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99人,或轻度放 射损伤人数11——20人; 8、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发生在学校的,经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蓝色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

6、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因学校周边环境污染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一次中毒师生人数在9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5、发生在学校的放射事故,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度放 射损伤人数3——10人; 6、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龙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巫开金 副组长:杨道华 黄文兵 成员

7、彭相国 赖世海 叶小舟 常伟 陈龙萍 李学良 严山林 王吉志 陈本才 2、主要职责: 根据区政府和教育局制订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校长负总责与分管校长具体抓的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人;具体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紧急应对与处置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对事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及时向上级报告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进展与处置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 龙王学校 责任报告

8、人:彭相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教育局、卫生局进行初次报告;教育局接到学校初次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可以直接报告省教育厅。 (2)进程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随时将事件发展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重大与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每天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直至教育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逐级报告

9、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直至教育部。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必须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报告时间、涉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单位、报告人、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的信息包括:事件初步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2) 进程报告 报告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原因或可能因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在进展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现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 结案报告 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产生的原因、应急处置的过程、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

10、题及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 四、应急处置措施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感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及措施: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追回已出售的可疑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人员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

11、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察工作;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

12、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以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五、应急保障 学校要安排必

13、要的经费,用于增添相关设备,配备所需药品,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尤其是改善学生食堂、厕所、宿舍卫生条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和洗漱设施,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给予充分的保障,确保学校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的落实。 六、善后与恢复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1、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

14、工作。 3、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4、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七、责任追究 对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部门正职及学校有关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为第三责任人。学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追究学校第一责任人、第二责任人、第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学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还应当追究发生事故学校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第一、第二责任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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