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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doc

1、 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福建省“十一五”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闽安委[2008]4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2、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其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二、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监控系统应实现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第三条 各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和竣工验收。存在重大

3、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建设方案应报备各设区市安监局,其中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方案还应报备省安监局。 第四条 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实行分期建设,逐步实现省—市—县—企业四级联网。在省安监局建设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在各设区市安监局建设市级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安监局建设县级监控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县级平台”),在各个重大危险源企业建设企业端监控系统。 第五条 各级监控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监管、分级响应的原则,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二章 企业端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

4、 第六条 企业端监控系统建设应遵循《重大危险源(储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重大危险源(罐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和《易燃易爆罐区安全监控预警系统验收技术要求》(GB17681-1999)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企业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监控预警系统。系统应实现三项基本功能: 一、对企业基本信息、重大危险源及应急救援信息的管理,实现信息审核、申报及数据的及时更新; 二、系统可利用现场采集的安全监控预警参数,结合视频和红外等防侵入设备,监控人员操作及现场情况,并由智能故障诊断和事故预警软件系统进行数据分析以确定现场的安全状况,实现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安全

5、管理; 三、系统应配备预警装置和安全连锁装置,在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状态转化时,能自动报警、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故的响应级别和政府的应急平台联动。 第八条 企业端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监控主计算机、通信接口、打印机、UPS不间断电源、信号避雷器等,用于监控中心(室); 二、对于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三类重大危险源,应根据监控对象不同,选择监控预警参数:包括液位、温度、湿度、压力、阀位、流量、可燃/有毒气体浓度、明火源、烟气和风速等。安全监控预警参数的现场探测仪器的数据必须直接接入到系统控制器中; 三、重大危险源

6、场所应设置音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监视突发的危险因素或初期的火灾报警等情况;摄像监控系统应与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并实现参数监控与视频的报警联动;摄像监控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注意非防爆 型摄像头的安装位置要符合防爆要求; 四、安全监控预警参数报警等级的设置应同事故应急相协调,不同级别的事故分别启动相对应的应急预案; 五、企业端监控系统必须具有监控数据的存储功能。系统将数据加工处理后以数据文件形式存储在现场或监控中心的外存储器内,并保留一定的时间,包括监控参数、报警及处置、视频图像、故障及排除以及相关系统信息等,所有数据必须附带时间信息,并具有事故追忆功能。监控数据的存

7、储时间应达: (一)无报警稳定运行期间,重要检测点的实时监控数据应保存3天以上,否则应保存7天以上; (二)音视频信息应保存1周以上,报警信息应保存30天以上。 六、企业端监控系统须配有实现数据和图像传输、分级联网需要的端口,为实现四级联网和数据、图像上传(下载)做准备。 七、配备网络传输通讯平台或接口,以保证企业监控中心(室)能够实时向县、市级平台和省级平台传输重大危险源监控视频、传感器数据。 第九条 企业监控中心(室)应制定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监控规程,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每个监控中心(室)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或

8、值班人员,管理(值班)人员须经专业培训符合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由企业自行选择监控设备供应商,其所选用的设备须符合省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联网要求,保证设备接口和系统软件能与各级监控中心的系统平台对接,否则不得通过验收。 第十一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测试与试运行等均要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的规定与要求进行,安装完毕后,须向县(市、区)安监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安监局接到申请后报设区市市安监局组织验收(验收审批表见附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章 各级监控中心系统建设与运行 第十二条 省、市、县三级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由各级安监局向

9、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立项,各设区市安监局监控平台建设必须实现与省级平台接轨。 第十三条 省级中心平台应按照省数字办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暨设计方案》组织验收。市级平台建设必须与省级平台、重大危险源企业实现互联互通的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平台建设后,应建设相应的值班值守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监控规程,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响应机制,每个监控平台应至少配备3名以上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管理(值班)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符合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五条 各级监控平台对企业上传的数据和图像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置。属于企业应负责的预警(报警)状况和发现

10、三违”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进行联系,存在隐患危险源要求企业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省级平台视情况需要,可随时调用、抽查相关企业的监控数据和视频图像,实现日常监管目的。 第四章 数据通信与互联互通 第十七条 全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建设与互联互通联网工作应同时考虑、同时推进。互联互通联网工作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具体指导。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安监局、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根据省安监局的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实现监控系统联网的通信运营商。通信运营商要结合重大危险源企业监控平台上报数据的传输、视频会议系统、应急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的要求,提出网络运营保障设施,保证各级监控平

11、台的监控数据传输通畅、实时在线和数据安全。 第十九条 企业与各级监控中心所通信的数据传输链路,可根据有效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结合现有的通信线路的实际情况,通过有线传输或GPRS、CDMA传输,但必须保证传输线路的畅通并符合全省联网的相关数据要求。 第二十条 为保证联网工作的目标实现,各级监控中心机房及企业端监控系统建设需符合以下的技术参数的要求:  项目 技术/产 品标准 规格参数 网络设备 互联网传 输电路 使用2M以上传输线路,误码率BER:<1.0 ,故障响应时间:10分钟,故障恢复时间:2小时 限时故障恢复率:〉99% 年故障率:<0.1% 电路可用性:≥99

12、9% 监控中心机房建设 机房硬件 监控主机:使用两台工控机或普通商用计算机,实现双机备份, 预警主机:用于视频监控、数据联网传输 UPS电源:1kVA/2H以上 其他必选配置:无线/宽带路由器或交换机一台、信号及电源避雷装置 可选配置:视频电话、网络避雷器等设备 机房软件 视频数据联动监控存储预置软件 各级监控中心监控平台 视频及数据预警联动主机监控设备 实时图像数据采集联动预警主机 具有图像数据采集报警联动传输一体化功能; 主机采用嵌入式结构,选用 Linux操作系统; 支持TCP/IP传输协议的多种有线宽带网络和无线网络; 视频输入1至16路,采用H .2

13、64 编码方式; 音频采用Oggvorbis编码方式; 提供1至16路模拟量输入,输入、输出传输处理误差应不大于1.0%; 提供1至16路开关量输入; 传感器连接方式为,标准信号0至20mA或总线式,可采用串口协议方式与数据监控主机和特殊仪表连接; 图像数据存储时间为二个月,采用硬盘循环存储;重要检测点的实时监控数据保存7天以上,报警信息应存储不少于一年; 系统发生故障时,丢失上述信息时间应不大于5分钟; 数值报警限位级别设为4级(1,2,3,4级); 数值超限报警可实现联动功能,前端实现联动至相关摄像机,及云台预置位置; 具备定时场景复位功能; 带有视频数据联动监控存储预

14、置软件。 无线路由器(当主机接入无线数据网时使用) 设置端口映射,实现主机被访问 网络:CDMA等无线网络 第五章 日常维护与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服务由各级平台的承建商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社会机构的作用,确保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能够及时抢修。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网络维护由网络运营商具体负责。网络运营商应在各地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联网后的网络通信维护和技术服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把监控系统维护和正常运行使用纳入隐患排查治理内容,定期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存在的隐患。 第六章 组织保障与

15、监管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安装及联网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设区市安监局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联网、维护使用进行监管,发现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要求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新建或扩建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监控系统、网络检查不合格或检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传感器、摄像头安装地点不符合规定要求、安装数量不足、未定期进行检测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不间断运行、数据申报不准、报警处理不力等问题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解释权属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验收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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