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56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遵义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实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和责任追究办法,制定本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1条 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一把手负责制。 第2条 公司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分管的领导负责。 第3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恪尽自守,
2、各负其责,持与本岗相符的安全资格证上岗。 董事长、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董事长、总经理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2条 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3条 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并及时组织向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第4条 按规定组织主持召开全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组织公司行政领导每月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对策。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B类安全隐患负责消除处理。 第5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
3、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管理监察人员。抓好员工安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队伍安全技术素质。 第6条 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完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细则,认真执行、定期检查。 第7条 严禁违章指挥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安排解决安全隐患。 第8条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9条 严格执行”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作出决策。 第10条 督查各级领导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向董事会
4、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第11条 组织实施公司长远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优先保证安全投入和安措、环措项目所需的资金、设备、材料等,不断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和员工的劳动作业环境。 第12条 定期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对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组织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董事长、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
5、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董事长、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董事长、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
6、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董事长、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
7、进行考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董事长、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3条 公司内工艺控制、检修质量、安全设施、防护措施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4条 董事长、总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点,
8、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董事长、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董事长、总
9、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董事长、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董事长、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董事长、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总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党总支书记是公司安全教育第一责任者,对全公司安全教育负总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强
10、化安全教育,搞好思想发动,引导员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第3条 深入现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导向和教育工作。 第4条 参加有关安全会议和事故的分析处理;参与有关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的研究制定。 第5条 督促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措的落实,支持董事长、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和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模范带头作用,齐心协力抓好安全工作。 第6条 不断学习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方面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新方法,进一步提高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7条 当出
11、现事故时,做好员工的思想稳定工作,并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9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12、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11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总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总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在公司总经理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总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
13、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3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 及时向总经理办公会汇报公司经营情况,组织经营活动分析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措施,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第5条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经营单位的奖惩办
14、法,及时纠正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挥安全生产中的经济杠杆作用。 第6条 发生事故时,协助事故处理,做好后勤供应和善后工作。 第7条 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8条 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安排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
15、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经营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经营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16、处罚。 第12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3条 经营副总经理在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16条
17、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经营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经营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经营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经营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生产、经营中的工作重点,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未及时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经营副总
18、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经营事故防范措施的,经营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经营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经营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经营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19、第27条 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公司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经营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精神,负责安全监督、监察管理工作。 第3条 经常深入工作现场,
20、掌握全公司安全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动态,认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第4条 组织公司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检查落实。 第5条 定期对全公司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督促作用。 第6条 及时参加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计划、培训等会议。 第7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活动分析会,分析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8条 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内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9条 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工作的先进
21、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10条 对全公司安全教育、特殊工种培训、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11条 监督落实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2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监督、组织对一般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
22、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监察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监察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
23、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
24、考核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不能保证公司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公司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安全教育,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公司内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安全监察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公司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每月的工作重点,安
25、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生产过程中安全隐患,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第29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
26、行职权,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公司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监察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2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安全监察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
27、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3条 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措施和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按时参加全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安全大检查。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活动。 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岗位,熟悉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按照”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积极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了解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三违”现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解决。 第6条 依照规程措施组织生产,严禁违章指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第7条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努力提高公司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8条 监督并保证公司使用符合国
28、家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的设备、器材及国家计量部门监制的仪器、仪表、以及上级劳动部门允许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第9条 负责公司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公司工艺、设备安全检查,防止事故发生。组织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 负责公司基本建设工作,保证基建、改建、技改等工程符合行业技术规范要求。 第11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要及时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并迅速组织恢复生产;对出现的安全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对职责范围内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第12条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生产
29、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生产副总经理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
30、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副总经理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7条 生产副总经理
31、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0条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未及时组织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
32、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生产副总经理没有组织好检修前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检修中的工作重点,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发现工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
33、28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29条 生产副总经理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生产副总经理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工艺运行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的,生产副总经理负重要责任。 第32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生产副总经理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
34、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3条 做好本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各种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并督促实施,对生产中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4条 负责全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按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总工程师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5、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5条 协助董事长、总经理组织制定全公司生产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科技发展、设备更新的长远规划和计划,并从技术上制定并采取措施,保证计划落实。 第6条 严格落实”三同时”原则,确保新装置以及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投产时,做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7条 负责审定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技术技措项目,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8条 负责审查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治理方案、规划,使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第9条 参加重大事故和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
36、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第10条 审批特殊动火,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第11条 经常深入生产一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第12条 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13条 加强分管单位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14条 全面负责公司产品质量、分析技术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37、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38、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8条 总工程师对公司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编制的公司有关规程、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
39、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不能够及时进行技术指导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公司工艺控制技术指导不力,现场检查不及时,或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主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对工艺运行人员提供的设备或工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致影响生产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
40、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第3条 在编制财务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4条 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进劳动条件与文明生产项目。 第5条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支出和合理使用。 第6条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保健用品经费的使用。 第7条 定期检查分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第8条 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
41、所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10条 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财务负责人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
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财务负责人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公司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财务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公司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43、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15条 财务负责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对公司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负重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18条 在生产、经营运行过程中,没有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的
44、财务负责人应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分管区域内的工艺操作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或未按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财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公司内的工艺生产情况、安全设施、防护措施、节能环保等达不到安全和环保方面管理标准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财务负责人没有组织好经济活动的安全会议,认真分析的工作重点,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2条 未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3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作业条件
45、不符合安全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公司内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公司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财务负责人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财务负责人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财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对生产、经营人员提供的问题及时纠正或整改,以致影响生产、经营的
46、财务负责人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公司内生产、经营不能够协调工作,财务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公司党总支领导下,依法监督公司行政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与条例情况,并向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第2条 依照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督促公司行政改进员工的生产环境和条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护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3条 积极协助公司行政制定安全技措计划,对采用
47、安全生产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4条 参加事故分析处理,查明事故原因,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不同形式对全公司员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接受事故教训,使事故所在单位及个人受到教育。 第5条 建立健全群监、协管组织,督促和支持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按时召开群监会议,定期组织群监员培训和安全大检查;掌握群监、协管人员思想状态和活动情况,充分发挥群监、协管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第6条 按时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各类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7条 经常深入现场,听取员工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8条 依法维护女员工、伤残人员的合法
48、利益和特殊权益。 第9条 依法协助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10条 按期召开职代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公司行政安全技措计划落实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经讨论作出相应决议,并监督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工会主席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员工或者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员工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49、 第12条 公司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工会主席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安全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及时参加公司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工会主席负重要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安排对员工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50、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她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行政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工会主席应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事务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综合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综合事务部部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对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2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精神,严格执行<劳动法>及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