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财务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集团(以下简称集团)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授权审批,提高财务运作效率,提高集团及下属公司决策和业务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集团按照“集中管理、授权审批”的原则行使财务审批权和财务开支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范围内各公司、控股企业、各中心。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四条 集团总裁在上市公司董事局及其执行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审批权。 集团总裁根据需要,可以授权给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或各中心总经理(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以及集团总裁认为可以授权的相关人员。 被授权人不能审批与自己有关事项或费用。 第五条授权方式
2、一)一事一批:授权外审批的事项,应按一事一批的原则,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报集团审批。 (二)专项授权:根据实际需要,集团总裁给予被授权人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授权。被授权人不得超过期限和权限进行审 批。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本管理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是指单笔交易或合同金额。 第七条 下列事项必须先获得上市公司董事局批准后才能执行: (一)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金额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固定资产; (二)集团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以外,金额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厂房建设与整修等,下同); (三)收购公司股权或资产业务
3、 (四)抵押人民币5亿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 (五)对外担保; (六)集团做出的重大承诺; (七)除与集团内部公司签署合同的雇员以外的任何利润分享协议; (八)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借贷或招致负债); (九)投资设立新的子公司或非控股关联公司及共营企业; (十)公司,非控股公司及共营企业的增资或减资; (十一)上市公司年度、季度的财务公告的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年报与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 (十三)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算; (十四)集团内公司的特别项目预算; (十五)上市公司战略; (十六)股东大会的召开; (十七)上市公司董事局认
4、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局授权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行使以下审批权: (一)集团正常经营范围内,或在年度预算以及特别项目内,超过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开支。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下的开支与所有甲醇和煤炭合同(不设金额)。 (二)向集团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售、出租、转让或处置高于人民币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固定资产。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三)集团年度预算或项目预算以外,金额高于人民币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购置、厂房建设与整修等,但该投
5、资应在集团主营业务之内,且不严重提高集团的风险)。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总裁审批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四)金额高于人民币5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借贷或招致负债)。执行委员会授权集团 总裁审批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下的审批权。 (五)抵押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目的应为举债、获取授信额度、筹措资金或借贷。 (六)货币远期合同(做远期货币合同的目的必须只是为了减低汇兑风险。远期货币的合同总额不能高于需减低货币汇兑风险的货币总额)。 (七)执行委员会认为应由其审批的其他事项。 以上都应按先报批后执行的原则。 第九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
6、七条、第八条规定应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执行委员审批的事项外,其余所有业务由集团总裁行使审批权。下列业务集团总裁不再授权,实行一支笔审批: (一)购置车辆; (二)购置无形资产; (三)各种赞助、捐赠; (四)广告费; (五)集团年度资金收支平衡预算; (六)非流动资产报废或处置; (七)外部会议费; (八)归还存量银行借款(含承兑); (九)应由集团总裁一支笔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应由集团总裁一支笔审批的业务外,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被授权人,在集团总裁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各公司授权审批表、各中心授权审批表见附件1 第三章
7、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审核与审批程序 (一)审批权限内的审核与审批 1、集团各公司: 按照经办人(或承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即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部长)的先后顺序审核,由所在公司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审批。 流程图如下: 2、集团各管理中心: 按照经办人、经办单位负责人、所在中心总经理、财务管理中心预算管理部部长先后顺序审核,由集团总裁或被授权人审批。 流程图如下: -5 (二)授权外的审核与审批 1、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应由上市公司董事局审批的事项: 经办公司或中心提报详细的方案,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集团财务管
8、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备案,经集团总裁核准,由上市公司董事局审批。 流程图如下: 2、本管理制度第八条规定应由执行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经办公司或中心提报详细的方案,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将审核意见报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备案,经集团总裁核准,由执行委员会审批。 流程图如下: 经办公司或中心提报方案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执行委员会审批集团总裁核准"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审核、备案 3、本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应由集团总裁审批的事项和第十条 超过审批权限的事项: 各公司、各中心、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所有的审核手续后,经所在公司或中心
9、总经理审签后,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报集团总裁审批。 流程图如下: 申请公司财务部部长审核►申请公司总经理审核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 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二条授权外业务的承办部门 各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中心是授权外业务的承办部门。 (一)各公司财务部将需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 (二)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统一报集团总裁审批或核准,应由上市公司董事局或执行委员会审批的事项还应报上市公司董事局或执行委员会审批; (三)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审批结果及时发给申请公司或中心执行; (四)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落实执行情况,并向授权人汇报执行结果。 第十三条 除上市公司
10、董事局或执行委员会、集团总裁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审核人、审批人应自收到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批手续。未经集团总裁批准,不得无故拖延审核审批时间。 第十四条所有授权外开支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经审批人签批。特殊情况可由审批人头、短信审批,但应在30日内由审批人签批。严禁未经授权办理。 第十五条 集团总裁以电子邮件或电子签名方式审批的,可将电子文档打印后作为审批的依据;但应由本公司财务分管副总(未设财务分管副总的由财务部长办理)核实准确性并签名。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集团各中心及各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可随时对集团各公司、各中心执行财务授权管理情况进行
11、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授权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有无越权审核、审批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按照授权外审批流程,对所有应办理授权外审批业务,全部办理了授权审批,并按照先审批后办理的原则办理业务; (三)是否将审批资料单独保管或作为会计凭证的原始附件。 第十八条奖惩 (一)应报上市公司董事局或执行委员会审批的事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办理的,对责任公司或中心总经理给予行政处分,且扣不低于20分的年度绩效成绩,给公司造成损失并触犯刑法的,将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公司或中心总经理、财务部长扣不低于10分的年度绩效成绩;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1、应报集团总裁审批而未报的; 2、未经集团总裁批准先办后批(即补办手续)的; 3、化整为零逃避监督的; 4、不配合、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5、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本管理制度执行之日起,原《XX集团公司财务授权管理制度(试行)》废止。其他规定与本管理制度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一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经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