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一、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特编制本制度。二、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1、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的土方开挖、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搭设高度5m以上或跨度10m以上的模板支撑等工程;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拆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2、建筑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如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三、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会同项目安全负责人
2、、生产负责人进行项目内部审核签字。四、专项方案项目编制审核完毕后,应报送公司技术部门(工程部、安检处等)进行审核。实行总承包的,还应报送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五、群体工程、单位(体)工程施工方案,涉及安全的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公司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技术、质量、安全等部门审核,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总承包的,有公司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上级单位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由上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批。六、施工过程中专项施工方案出现重大变更,应重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编制补充方案,进行重新审批。七、公司审批后的方案,报送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出现重大变更,需重新组织编制,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报送监理审核、审批。八、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部门、分包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签字确认。九、专项施工方案和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专项交底会。方案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随时到现场监督方案的执行率,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