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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篇).docx

1、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职业病危害事故,认真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 规,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和工作中发生的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事故,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包括: (一)从事生产或工作时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二)在生产、工

2、作时间或区域内,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 (三)在生产区域内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四)其他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三条 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报告、统计与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处属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均应立即上报,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伤亡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五条发生轻伤事故、轻微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由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等,立即报告班组长或安

3、全员,由班组长或安全员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发生重伤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处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局主管部门。 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死亡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处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局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 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如因 抢救需要变动现场时,必须事先做出标记、拍照、录像或者绘制事故现场图并详细说明。事故现场必须经过事故调查组勘查完毕

4、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书》),《调查报告书》应包括本条前三款的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

5、况和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下列权限和程序 和处理: 1、一次轻伤 至 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或其他指定人员 有关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处结案。一次轻伤 人以上的事故,由单位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处审批、 结案。 2、一次重伤 至 人的事故,由项目部负责人、处主管领导和处主管部门 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处审批结案,并报局备案。一次重伤 人以上的事故,由处负责人 有关部门会同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审批结案。 3、死

6、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由处会同事故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联合调查报告。重大死亡事故,由局派员参加调查。地 府和有关部门对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另有规定的,按地 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4、事故调查结束后,除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外,还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二十日内提出,按照第十一条 (二)款的规定审批结案。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三十日内提出,重大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四十日内提出。然后,由处向当地劳动部门写出文件形式的“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同时,把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

7、为请示报告的 一并报当地劳动部门。 5、地方劳动部门对“事故调查处理请示报告”批复后,处再向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写出“事故结案请示报告”,同时把劳动部门的批复、罚款凭证、联合调查报告和《调查报告书》作为结案请示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局。 第十二条 处应将局审批后的结案请示报告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工作一般应在六十日内结案,如出现反常情况,可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如重大死亡事故,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处理。处理内容包括: (一)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并将处分存入处分人的档案; (二

8、防范措施的实施; (三)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四)公开事故的批复建议和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的,应按照二功劳发(89)字第号《部第二公路工程局对违反劳动安全规定经济处罚实施办法》和二公 发(90)第 号《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给予行政处分的,应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对事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事故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事故统计 第十六条 各项目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事故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必须对事故的报告、统计与

9、调查处理的正确性和时限性负责。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经指正后仍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人员给与行政处分,并责成补报。 第十八条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管理制度和台帐。事故档案应制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作为永久卷保管。事故档案管理必须做到资料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事故统计的对象是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等。附则 第二十条 发生特大事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处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范

10、本(二) 为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将事故对人员造成的损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确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负责人,确定总负责人; 二、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应明确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等内容。 三、明确职业病危害的目标分布,根据使用物品的种类、危险性

11、质以及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确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目标; 四、确保应急救援设施完好。 应急救援设施应存放在车间内或临近车间处,一旦发生事故,应保证在10秒内能够获取。应急救援设施存放处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确保劳动者知晓和正确使用方法。现场应急救援设施应是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安全有效,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或更新,保证现场应急救援设施的安全有效性。 五、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做出相关规定,对演练的周期、内容、项目、时间、地点、目标、效果评价、组织实施以及负责人等予以明确。如实记录实际演练的全程并存档。 六、用

12、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 (一) 机构职责 1、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3、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二) 人员分工: 1、总指挥:组织指挥全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指挥部成员: (1) 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13、2) 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3) 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各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七、制定应急设备管理档案,包括: (1) 应急设备管理制度书面文件; (2) 应急设备台账; (3 )应急设备中文说明书; (4)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台账; (5)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日常运转记录; (6)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7) 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设施维修记录; (8) 应急救援设施配备档案; (9) 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检查记录; (10) 应急救援设施维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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