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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pdf

1、索 引 号:主题分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通知公告发文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成文日期:2022-06-22发文字号:2022年第19号发布日期:2022-06-23标题: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主 题 词: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我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备案范围河北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除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外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

2、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完成备案。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向备案机关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依据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函2021290号),已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需要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完善备案信息,按规则生成新的备案编号,实现备案信息网上公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应当通过医疗机构或者药品零售企业向消费者销售。医疗机构、药品零售

3、企业销售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但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食品销售的规定。二、备案部门各县(市、区)当前承担食品经营许可业务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工作。三、备案办理(一)首次备案市场主体初次设立时,当选择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F1040普通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F1044食盐批发”“F1201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F1202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F12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F3235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一种或多种,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登记注册系统同步开展

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采集工作。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注册系统填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信息,并在市场主体设立完成后由登记注册系统将代采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数据实时推送至省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1.线上办理(1)新开办市场主体的备案。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人通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平台”(http:/ 共3页2022/6/23 17:04新开办的市场主体和需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市场主体,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窗口,填写新办或变更营业执照的申请材料,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

5、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已有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无需变更的,申请人到当地行政审批部门食品经营许可窗口,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及时予以办理,并生成备案编号。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二)备案信息变更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其中

6、经营种类中是否含特殊食品、是否含网络经营等信息变更的,需在登记注册系统首先完成相关信息的变更,然后由登记注册系统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之间自动完成备案信息的变更;外设仓库、经营种类中是否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方式、网络经营方式、使用自动售货设备情况、连锁经营情况等信息的变更,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注销原备案后,重新办理备案。(三)备案注销已办理备案的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经营者可通过“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的仅销售预

7、包装食品备案系统或线下窗口,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办理备案注销。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符合首次备案相关要求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通过系统间数据推送和信息共享,自动完成备案注销。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原备案部门可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四)备案信息查询食品经营者完成备案后,可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的数据查询模块(http:/ 共3页2022/6/23 17:04本通告自2022年6月25日起实施,关于做好过渡期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市监函202129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告。附件:1.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2.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3.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注销表4.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编号规则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2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http:/ 共3页2022/6/23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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