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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docx

1、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发布单位】81305【发布文号】榕政1991030号【发布日期】1991-10-31【生效日期】1991-10-3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31日榕政19910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

2、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鉴定 第六条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

3、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险程度的,应当及时向市鉴定站申请鉴定。 对拒不申请鉴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能够督促其限期申请鉴定。 第七条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租约或其它能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 第八条 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认为必须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时,能够直接委托市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九条 第九条 市鉴定站受理申请后,应在五十天内提出鉴定文书。 第十条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证件,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单位或居委会盖章后

4、,到市鉴定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深入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全面分析论证,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3、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排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她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必须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二条

5、 第十二条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应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为一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鉴定人员必须经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资格审查合格,并取得鉴定作业证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鉴定站可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加鉴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人应交纳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鉴定危险房屋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386)。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

6、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鉴定站必须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对所鉴定的全部房屋技术资料,均应存档留底,分类长期保存。 第三章 危房治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市鉴定站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修缮或拆除。不得借故推托或阻挠,并应在鉴定文书发出三个月内,将危房治理情况报告市危险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私有危险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拒不治理危房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能够责令其限期治理。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明的,依法代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

7、部门应凭鉴定文书给予支持,及时办理,防止延误时间而发生事故。 1、上级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应优先安排大、中修或更新改造计划,优先安排修缮资金和更新改造资金。 2、市规划部门和区城建部门应优先审批修缮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进行治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或有关单位优先给予贷款、借款。如系出租房屋,出租人能够和承租人共同治理,承租人付出的治理费能够抵交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私房所有人与使用人因治理事宜协商不成的,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能够召集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调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经鉴定的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时,有关部门

8、凭鉴定文书给予优惠。 1、拆除重建的面积与投资,计划部门纳入危旧房翻修改建项目并给予优先下达。若超原建筑面积进行重建,超过部分的投资规模相应纳入全民、集体所有制基建规模。 2、在计算缴纳有关税费基数时应扣除原建筑面积和投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必须按照建设部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的; 2、不及时申报鉴定而倒塌的; 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

9、人应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的; 2、使用人由于堆物超过允许荷载或重物冲击影响结构的; 3、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4、使用人明知结构异常、变形或对险情不及时申报的; 5、使用人擅自使用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 6、行为人由于打桩、开挖、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拒不按照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履行共同治理责任,造成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含单位法人与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为观察使用和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必须进行加

10、固、修缮处理,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后,方可进行租赁;经鉴定为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不得进行租赁。擅自租赁造成事故者,当事双方主要负责人和主要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进行抢险解危,办理有关手续时,因有关部门延误时间造成事故者,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应承担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内发生事件的; 2、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件的; 3、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市房地产管理局能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申请鉴定、治理、通报批评、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市辖八县(市)城镇、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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