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珠海**花园城一期地下室及独立二层商业 工程地点:** **路**西路北侧 发 包 人: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承 包 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0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0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5 三、转让、分包、指定分包
2、21 四、施工准备工作 23 五、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25 六、质量与检验 27 七、安全与文明施工 29 八、合同价款与支付 30 九、材料设备供应 33 十、工程变更 35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37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41 十三、其它 4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9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9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9 三、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 53 四、施工准备 55 五、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 55 六、质量与检验 57 七、安全与文明施工 59 八、合同价款和支付 61 九、材料、设备供应 62 十、工程变更 62
3、 十一、竣工验收与结算 63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64 十三、其它 65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67 第五部分 附 件 70 附件1:保 修 协 议 书 70 附件2、安全、文明及质量管理协议 79 附件3: 分包工程(材料)申请审批单 89 附件4: 价格确认通知书 90 附件5:项目付款审批单 91 附件6: 设计变更通知单 92 附件7:工程现场签证单 93 附件8: 工程调整造价审核单 94 附件9: 无条件、不可撤销履约保函 96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珠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以下简
4、称发包人) 承包人(全称):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珠海**花园城一期地下室及独立二层商业 工程地点:** **路**西路北侧 工程规模及特征:建筑面积39717㎡(其中地下室面积34552m2,独立二层商业面积5165m2)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珠发改经(2008)3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
5、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书条款规定的内容、招标范围内全部图纸的内容、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所要求完成的一切工作,包括或不排除依据合同文件、法规、规范及标准、政府文件所要求的或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一个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 承包方式为大包干:地下室及独立二层商业的工程量清单部分为综合单价大包干;桩基工程部分为中标单价包干;其余部分为总价包干。各投标综合单价或总价中已充分考虑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施工现场及运输通道的环境卫生等等。 详细范围如下: 1、按发包人提供的由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出具的设计图纸(见招标文件中图纸清单)中属本次招标范围内的全
6、部内容、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的珠海**花园城一期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招标文件、标前答疑会议纪要及招标期间所发出的相关文件等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承包人须按图纸、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负责整个工程所有的施工任务,包括材料设备的采购、施工、保护及保修,不论是永久性质的或是临时性质的。 作为简单的描述,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基坑支护,包括止水搅拌桩及基坑开挖的边坡支护工程; (2)基坑开挖,按基坑开挖图并满足地下室及化粪池施工要求开挖至地下室和化粪池地板垫层底标高(包括截桩和桩头处理),并运送到政府部
7、门的指定堆场; (3)桩基工程; (4)场地砖渣回填处理,在桩基工程完成后,将可用的回填砖渣运至**花园城二期的指定位置。 (5)全部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包括车行坡道、顶板洞口反沿和所有建筑、结构、水电、消防、人防、电讯、网络的预埋及孔洞预留); (6)地下室防水工程:底板底面防水和地下室外墙防水工程,但地下地下室室内的装修及地下室顶板防水不在此范围内。 (7)地下室主体结构施工范围内包括的全部管线预埋、套管预埋、洞口预留等工程; (8)场地东南侧二层商业中心全部土建(室内墙体做到批荡)与全部管线预埋、套管预埋、洞口预留等工程。 (9)塔吊基础及顶板预留洞口及施工缝等甩项工程的
8、后续施工。 (10)化粪池及隔油池工程。 (11)完成本工程合同内容并顺利通过验收、并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关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而应采取的措施所包括的内容及相应费用,包括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2008.11.20,竣工日期:2009.03.0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跨春节另加15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中标通知书为准。该工期含专用条款第13条所列属于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照国家验收标准达到合格。 五、合同价款及结算办法 (一)、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玖仟壹佰伍拾贰万玖
9、仟贰佰伍拾叁元整 (小写):人民币:91,529,253元 其中: ①除桩基、基坑支护、基坑土方开挖及场地砖渣回填等4项工程外的地下室及独立二层商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投标报价为人民币72,053,861元; ②桩基、基坑支护、基坑土方开挖及场地砖渣回填等4项工程的包干总价为人民币19,475,392元(涉及此4项工程的变更签证部分的结算办法按“(二)结算办法”中的“(2)”处理); (二)结算办法 (1)除桩基、基坑支护、基坑土方开挖及场地砖渣回填等4项工程外的地下室及独立二层商业的建筑安装工程的结算办法: ①工程量结算依据:本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纸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10、范》(GB50500-2003) 、《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 2006 》、《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 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06》、《珠海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06》及珠海市政府在施工期间发布的相关计价规定。工程量需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核对并确定。 ②工程量结算单价:a、对工程量清单部分,按中标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b、对工程量清单漏项部分,其结算单价按中标的计价取费标准及原则或市场价(取两者的低值)计算。 ③材料价格:a、施工用的钢材、商品砼、人工以珠海2008年10月份的实际市场价为准;b、除钢材、商品砼、
11、人工以外的材料单价则参考2008年第10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按中档材料计价)或市场价;c、在施工中遇钢材、商品砼这两类材料(其余材料、人工等不调价差)出现价格波动时,其调整办法为:钢材、商品砼的基准价为2008年第10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相应价格(非投标报价时的市场单价),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期价格与第10期相比出现波动时,波动幅度(即涨跌百分比)超过±3%(不含3%)则材料价差的调整额=中标的钢材、商品砼市场价 × 波动幅度,调整的材料量则根据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中的计划形象进度对应的同期采购备货量比重确定(因招标人原因导致的进度拖后,则相应顺延计算;因中
12、标人原因导致 的进度拖后引起的材料上涨不予调增)。 (2)桩基、基坑支护、基坑土方开挖及场地砖渣回填等4项工程的结算办法: A、桩基工程的结算办法:桩基工程的结算总价=中标的实桩综合包干单价×实际实桩结算桩长+中标的送桩综合包干单价×实际送桩结算桩长。桩基的实际结算桩长包括工程桩实际入土的桩身长度(即实桩部分,不含桩尖)和送桩部分的长度。独立二层商业部分的桩基础的结算单价需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市场价协商。送桩结算长度为自然地面至桩顶。因地质原因引起的断桩由甲方承担,因非地质原因引起的断桩由乙方承担。须与甲方、监理代表现场共同确认断桩原因。 B、基坑支护的结算办法:基坑支护工程结算总额=中标
13、的包干总价+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其中,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Σ(中标单价×变更签证调整工程量(按实)) C、基坑土方开挖的结算办法:基坑土方开挖工程的结算总额=中标的包干总价+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其中,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Σ(中标单价×变更签证调整工程量(按实))。 D、场地砖渣回填工程的结算办法:场地砖渣回填工程的结算总额=中标的包干总价+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其中,变更签证部分调整金额=Σ(中标单价×变更签证调整工程量(按实))。 当上述4项工程的变更签证部分的结算单价如无相同或类似的中标单价可参考结算时,其结算单价参考承包人地下室土建部分中标的计价取费标准及原则或市场价(取两
14、者的低值)计算。 另外,上述4项工程的结算总价需并入本合同结算总价中。 按工程量综合单价招标的地下室土建及安装预埋、独立二层商业的土建与安装预埋工程的施工图纸部分的工程量需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之日后的60个日历天内完成与发包人的核量核价工作。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l、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分包工程确认单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15、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设备材料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
16、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书中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并送珠海市建设局备案后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17、 话: 传 真: 传 真: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帐 号: 帐 号: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合同备案意见:
18、 经办人: 备案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9、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总监理工程师:指对工程进行监理的为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
20、师,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 发包人代表:指对工程进行管理的为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1 成本工程师: 指为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进行造价管理的工程师。 1.12专业工程师: 指为发包人指定的对本工程中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行管理的工程师。 1.1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工程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 1.14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
21、范围内的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 1.15暂定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暂定款项(该暂定款项的计算办法详协议书),但该暂定合同价款中未包括指定分包工程价款。 1.16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7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将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成果交付给发包人时,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明工程成果已经交付的证明文件。 1.18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该工期含指
22、定分包工程的工期。 1.19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 1.20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含指定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但如承包人未按照通用条款第45.11款约定退场,则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实际退场完毕之日为准。 1.2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
23、料。国外设计的,还应包括翻译资料、设计图与本国的标准对照表、标准图等)。 1.2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红线范围内场所以及发包人因工程地点所限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及路径。 1.2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协议、变更通知、修改通知、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 担的责任。 1.26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7不可
24、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8小时或天或工作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规定按工作日计算时间的,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时间内。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1.29法定节假日: 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节假日,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1.30按月审结: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价款的确定方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25、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补充条款; (3)本合同专用条款和附件(保修协议书、分包工程确认单和询标承诺函件等);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书(包括招标答疑、招标会议纪要)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工程量清单和设备材料清单; (11)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2)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
26、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这些记录和文件主要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通知、指令、工程会议纪要、信件、 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时间先后顺序,之后的优于之前的。 特别解释:第(12)项合同文件内容如果与顺序在前的合同文件之约定相违背,则对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具有约束力。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总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有关争议的约定处理。 2.3 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向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专业工
27、程师、成本工程师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才视为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否则,不能视上述主体认可或接受或确认,即使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有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规定。 (1)在协议书、补充条款、专用条款或通用条款中有关于逾期不核实、不审核、不批准、不回复、不提出异议、不提出意见或不确认视为认可或接受或确认之特别约定; (2)承包人向上述主体提交的任何待核实、审核、批准、回复、确认的申请、通知、报告、要求、资料等必须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的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完全符合提交的期限、提交的程序、
28、提交的内容要求等)。 2.4 除非发包人代表在承包人发出的工程施工联系函或其它报告、文件上签署明确意见,否则,发包人代表的签名或其他人的签名(即使其他人签署意见),仅表示发包人对该份文件的签收,不能作为发包人意见或结算的依据。 2.5 发包人代表、成本工程师、专业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时发出的书面文件必须是本人的签字,只有项目章而没有本人签字的,该文件对发包人、承包人均没有约束力。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合同文件
29、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1)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双方亦可同时约定适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果双方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则视为适用与工程相关的所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 (2
30、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设计单位及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3)标准、规范之间如有差异,则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无条件执行较高标准,且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标准、规范之间如有矛盾时,由发包人做出决定,承包人不得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
31、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竣工两年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和继续保修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其它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
32、偿损失、顺延 工期。 4.5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6 如招标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深化图纸,承包人应在开始施工前或在发包人书面要求后十四天内提交足够数量的深化图纸。发包人可拒绝、认可或更改这些深化图纸,承包人不会因上述拒绝或更改而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若任何图纸退回给承包人作修改,承包人应不迟于退回图纸后的七天内,将经修改的图纸再呈交给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对任何深化图纸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承包人在本合同中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4.7 发包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
33、资料。 5、往来函件 5.1本合同不论在何种场合给予或发布批准书、证明、同意函、确定、通知和请求等通信信息都应采用书面形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允许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5.2承包人和发包人在专用条款预留的地址,应视为其法定地址,如发生变化需及时通知对方。一方发往另一方法定地址的函件,应当被视为对方收到。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6、总监理工程师与指令 6.1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6.2 监理单位委派的本项目
34、的监理负责人在本合同中称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总监理工程师姓名。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监理职权。总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行使监理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的约定。 6.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职权以外的职权时需要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批准。 6.4 除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 何义务及责任。 6.5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
35、理。一方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的,按本合同第5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6 总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 6.7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法律规定或合同附件表明需要总监理工程师亲自行使的,必须自己亲自行使。 6.8 如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与《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职权或根据本通用条款第6.1款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的监理职权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为准。 6.9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
36、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
37、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总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7、发包人代表的委派与指令 7.1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发包人代表按照发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委托的职权行使职权。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本合同约定。 7.2 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3 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派专业工程师、成本工程师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但合同附件表明需要发包人代表亲自行使的,必须
38、自己亲自行使。 7.4 合同中涉及发包人的职权没有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共同行使的,则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行使或由发包人法定代表人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行使,由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时可以通过在书面文件上加盖法人公章的形式进行。 7.5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项目经理或承包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
39、人代表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发包人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8、项目经理 8.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经发包人考察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8.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至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40、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发出。 8.3 项目经理按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代表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紧急的情况下无论是否与发包人代表取得联系,项目经理都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如不可能在事前报告给发包人,应在采取措施后4 8小时内同时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分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8.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 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
41、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8.5 发包人认为项目经理难以完成承包人义务时,可以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执行。 9、发包人工作 9.1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地下、地上和架空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用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红线内; (3)已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发包人变更设计时,应提前7天办理工程变更和修改设计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审核承包人
42、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和工程进度月、季报表,并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6)应在现场组织地盘监理机构,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施工图纸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认,工程验收等。 (7)以书面形式将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移交给承包人,组织现场交验; (8)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9)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 (11)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12)发包人承包人在
43、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 发包人未能履行本合同第9.1款各项工作,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 10、承包人工作 10.1承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并送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及当地质量监督检验站;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总进度计划合理安排,确保合同工期。 (2)按施工图纸、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
44、质量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作量和工程量)。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4)在第43条变更价款的确定规定时限内同时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变更工程调整价款。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承包人必须负责整个工地的
45、安全保卫工作。按施工安全规范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方安全。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或主管单位备案。 (7)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其责任和要求:应满足现场施工管理的需要,达到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及规范要求。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8)自工程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保管本工程及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承包人负责对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保
46、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责任; 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9)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 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监察审核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施工噪音、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 (11)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保证道路畅通、器材要堆放整齐,并即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场地清洁
47、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和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包括建筑物周围余土、垃圾、生产和生活临时设施的清除),并将外墙、门窗、玻璃、墙面、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并保持畅通,做到工完场清。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应达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12)负责施工界区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承担施工组织中包括的所有施工措施发生的费用(如材料、构件的二次搬运、吊装、余土外运、树木移植、可能发生的地下管线等障碍物的排除等)。 (13)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
48、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承包人作为总包单位需为指定分包人提供施工配合及便利:包括提供垂直运输、现有脚手架、临时照明及施工场地,提供现场用电、用水接点,提供在现场搭设办公室、材料、设备堆场的场地和加工场地等。同时承包人必须对指定分包人的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提供给其他承包人的现场管理和配合等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不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范围内,发包人将约定其他分项工程承包人按各项承包合同价款的1.5%支付给总承包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不再对现场管理和配合费进行补偿。投标人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该类费用或拒绝提供配合或履行义务。 (15)提供指定
49、分包人的进场计划,对指定分包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并对成品及半成品进行保护。 (16)施工的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向供水、供电单位联系申请,费用在投标人的投标中考虑,不再另行结算。承包人负责供水、供电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现场临时水、电不得报停,否则,由发包人开通其它用水、用电设施后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7)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 件移交发包人。 (18)按招标文件和专用条款约定提供进口材料、设备及申报关税等所需文件。 (19)在现场提供独立的办公室供发包人使用。 (20)在保修期内的工作按照第五部分保修协议
50、书执行。 (21)承包人有责任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进行核对,如存在不一致时在收到施工图纸7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不提出则视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是一致的。 (22)承包人必须自行协调与边检、公安、交警、市政、城管、居民等方面的关系,不得因此影响进度。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严格在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深夜施工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若违反以上规定,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还应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必须按安全生产和文明工地要求封闭施工。在施工期间,凡在工地现场范围内由于承包人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