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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某厂房工程施工合同.doc

1、 *(东莞)建设项目( 厂房 )工程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东莞市*有限公司承包人:东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07年 8月8日目录(一)合同协议书(二)专用条款 (三)通用条款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2: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3:*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附件4:*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附件5:*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附件6:*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附件7:*建设项目乙供材料看样定板管理办法附件8:*建设项目工程材料品牌厂家蓷荐选用表 附件9:工程量清单 附件10:技术规范 附件11:图纸 一、合同协议书东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东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以下简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东莞*建设项目厂房工程2.工程地点:东莞市*城。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4. 资金来源:公司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不包括预应力混凝土AB型管桩)、主体结构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全部土建工程等(不包括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防雷、消防、电梯安装等)及对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组织协调管理。二、施工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围:按发包人确

3、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2. 承包方式:承包人应按图纸.有关资料及定额,本工程以固定总价的包干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总承包范围内验收,包联合调试总体组织和协调的施工总承包方式,承包人的固定总价不因施工工期的人工.水.电及其他材料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等方面各项收费的调整而调整。3.按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各种税收的缴纳已包含在本工程总造价内,由乙方向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部门和税收部门支付。三、合同工期本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开工时间拟从2007年8月20日,竣工时间为20

4、07年11月19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但竣工日期不得延误。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等费用应已考虑在承包合同总价中)。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在合同价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按最新国家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五、安全管理目标重大安全事故为零;在建检查及竣工安全评价达到合格等级,力争创东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六、合同价款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本工程的合同总价(大写):壹仟

5、柒佰捌拾玖万柒仟陆佰肆拾圆整 元;(小写): 17,897,640 元。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七、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广东省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4)建设组织实施单位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八、本合同通用条

6、款约定的内容与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内容为准。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与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相冲突时,以双方共同签署的本合同补充或修正文件所约定的内容为准。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十、发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建设进行总体控制与监督、指导,发包人有权制定针对本工程建设的各种管理制度、规定,对本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十一、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十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服从

7、发包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优质、高效完成施工任务;投入专业人员、设施,设置专门机构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组织管理服务,并向另行招标或委托(如果有)的专业分包及协作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服务及协调、配合工作。十三、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十四、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07年8月8日;合同订立地点:深圳*视听设备有限公司会议室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工程竣工结算且保修期间届满后60日内并同时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发包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承包人:东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镇*和* 住所:法定

8、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电话:0755-* 委托代理人:传真:0755-*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 号: 开户银行: 帐 号:二、专用条款总 则1. 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题的权力。2.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均通过发包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3. 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管理制度、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9、1)符合国家、广东省、东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2)符合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4)不是针对特定的承包人。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 词语定义1.3 发包人1.3.1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东莞市*有限公司。1.4设计单位1.4.1 设计单位代表:指本工程设计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工程设计职责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本工程的现场设计代表:(另行通知) ;职权: 。 1.5 工程师 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均是指本工程业主委派的工程师和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1.6 工期1.6.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

10、人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1.7 小时或天1.7.1 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8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1.9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1.9.

11、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故。1.9.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1.9.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1.9.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1.10主材费:指承包人采购本工程用主要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包装费、采保费、保险费、运输费、场内二次搬运费、装卸费、吊装费、税费等一切费用。1.1

12、1人工费:指扣除主材费后,根据招标文件、图纸、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按照国家最新施工和验收规范完成竣工图纸安装内容,所必须包含的一切费用(含综合管理费、技术措施项目费、其它措施项目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可预见费、利润、防洪工程维护费及税金等费用)。此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为此子目中标价。在合同执行期内单价和总价均固定不变。1.12管理费:指承包人为组织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或支出,包括:现场及场外的管理人员的工资(这里指总收入)、差旅交通费、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与修理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工会与教育经费、企业财产及现场施工人员和机械保险费用、财务费用、工程开办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检验试验费、

13、施工图预算编制费及其它与本企业相关的收费。1.13规费:指包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定额测定费、建筑企业管理费、工程排污费、施工噪声排污费、防洪工程维护等费用。1.14利润:指承包人在本工程所获取的赢利。1.15“工程奖励基金”指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本项目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而设定的用于奖励根据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考评办法评选出的综合优胜单位和完成或超过创优目标计划的施工单位的金额。所报费用为土建、装饰装修、机电安装(电气工程暗敷管线预埋、给排水套管预埋、防雷等)合计报价的0.5%。1.16“安全生产措施费”按投标计取并包干,中标后不再调整。1.17工程款:指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应扣

14、的费用后的净款额。1.18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1.19“工程措施费”按投标计取并包干,中标后不再调整。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3)本合同协议书;(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5)广东省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6)建设组织实施单位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7)中标通知书;(8

15、)本合同专用条款;(9)本合同通用条款;(10)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11)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2)图纸;(13)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3.2 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及东莞市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优先适用。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3.3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

16、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除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外,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标准与规范。确需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的,由发包人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合适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该资料一式一份。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4套图纸。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

17、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由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用于或转借、出让、泄露给第三方。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 监理单位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发包人应将本项目标段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总监理工程师5.2.1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姓名: 。 职务(职称): 。5

18、.2.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 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5.3 发包人代表

19、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姓名: 。 职务(职称): 。职权: 。姓名: 。 职务(职称): 。职权: 。 5.4 发包人、建设组织实施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 工程师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委派或者撤回副总监理工程师,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受委派的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且具有适当的监理资质。6.2 工程师的指令因总监

20、理工程师或者副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负责人如下:(1) 项目经理姓名: 。 职务(称): 。(2) 项目副经理姓名: 。 职务(称): 。(3)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 。 职务(称): 。(4) 项目安全负责人姓名: 。 职务(称): 。7.1.2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

21、。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第37.2.11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2 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3 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

22、,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按照第37.2.11款(1)项的约定和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4 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第49.3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7.5项目经理、副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

23、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批准;(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第37.2.11款(1)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

24、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7.7 如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承包人应按照第37.2.11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承包人按第37.2.11款(1)项的约定违约责任执行,同时,按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工作8.1.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发包人负责在开工前完

25、成施工场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具备按设计要求进行场地平整施工的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负责开工前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现场边缘,并提供水、电驳接点。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投资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核书、建设用地通知书。(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3天内进行。(7) 协调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

26、)、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8.1.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应办理的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监手续。8.1.3根据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认审查的权利。(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8.1.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各指定分包专业工程的资料如下:(1)发包人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复印件);(2)图纸。8.2发包人制订*房建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格式,明确监理单位、承包人在总承包工作方

27、面的管理范围、义务和责任,以及分包单位相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申报,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C、当月计划使用和实际使用的主要材料数量统计报表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

28、;D、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E、下月施工进度计划(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F、下月主要材料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一日);G、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H、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I、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递交上月工程进度款资金使用反馈表(包括自行施工及各指定分包专业),由监理工程师核实确认资金落实情况,保证承包人及指定分包专业应将工程进

29、度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及人工费用、施工机械、工程设备。J、承包人应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对各专业间的组织管理、协调、配合等方面情况及所出现问题的专项报告。9.2(1)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及建设组织实施单位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2)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若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包人作为总承包单位负责所负责标段的施工平面、工地门卫管理,承担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的一切安全保卫义务,要求符合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及

30、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方法规定。(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对自行施工或他人施工的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1),作为本合同附件。(5)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31、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6)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

32、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建筑物的清洁应达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施工场地的清理应达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规定。(7)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及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划、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组织管理服务及协调、配合。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与其签订按招标文件所附范本格式的房建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协议书。在实施总承包组织管理及协调时,必须服从发包人及所属标段施工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承包人因对发包人各专业分包工程组织管理及协调不力或未向各专业分包

33、工程提供配合服务,应按专用条款第37.2.9条承担违约责任。(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9.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否则,应按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

34、施工设备投入情况。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位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

35、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专用条款第7.4款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同时,应按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9.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9.4)承包人负责组织各分包专业进行图纸综合会审,协调解决因图纸问题导致各专

36、业分包单位内部及其不同单位间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各专业分包单位派技术人员参与讨论,由承包人统一汇总成稿,分发给各专业分包单位。由于承包人未能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未能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以至施工过程出现变更、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承包人负责承担新增造价50的费用。(9.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投入专门的人力、物力协调、督促其他相关专业深化设计及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及时完成,不得因设计问题而影响总体进度计划的完成。土建配合预埋预留施工图经设计人、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施工。由于承包人管理及协调不力或未能及时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自身或专业分包工

37、程造成损失,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6)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但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行为失误所造成的除外)。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发包人不负责任,不负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9.5)干扰与协调(9.5.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9.5.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

38、,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9.5.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9.5.4)承包人应做好负责标段内对各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工作,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力或未能预见可能出现的问题,而导致分包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施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9.2 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建立相应的信息技术网络,以便与发包人各有关单位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承包人应负责将网络终端接至发包人、监理单位。上述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3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的同时,与发

39、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2)。9.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7条违约的相应条款和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9.5民工工资的支付(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

40、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7.2.10条和第49.3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计划的提交和确认10.1.1 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和材料的使用计划,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 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及配合服务的管理方案,包括在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中设置针对各专业分包对口专业管理人员且明确其职责; (3)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

41、、试验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5)季节性施工措施;(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8)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9)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10) 按JGT59-99的规定,专门制定基坑、脚手架等各安全专项技术方案;(11)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工程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10.1.2 总监理工程师

42、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 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应按单位(单项)工程分别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在由发包人和建设组织实施单位与承包人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并构成本合同附件。10.3 计划的执行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0.3.2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

43、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和材料使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使用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3.3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

44、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7.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第46条的约定执行。10.3.4承包人须对发包人各专业分包单位报送计划加以审查,根据工程整体情况投入对口专业人员、设施,设置专门机构为随后进场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各项相应管理、协调及配合服务,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平衡调配,使各专业、各工序之间衔接顺畅,解决搭接及交叉作业产生的矛盾,并督促分包专业施工计划的落实,承包人不得以专业分包工程的进

45、度影响为由提出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等要求。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其中:(1)开工时间初定为2007年8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2)竣工时间为 2007 年11月19日。11.1.2 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 业主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 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 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11.2 延期开工11.2.1 承包人必须提前进入施工场地,做好施工准备工作,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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