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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docx

1、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 1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建筑施工企业危险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管理制度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 5月23日公布了《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107号),从九个方面对加强和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了较详尽的规定,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

2、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同时,还对保险期限、金额、保费、投保方式、索赔、安全服务及行业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其内容如下:   1.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要求。  

3、 2.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施工企业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时,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4.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   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应当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施工企业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

4、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对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业绩好的企业可采用下浮费率;对安全生产业绩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业可采用上浮费率。经过浮动费率机制,激励投保企业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工程项目中有分包单位的由总承包施工企业统一办理,分包单位合理承担投保费用。业

5、主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由承包企业直接办理。   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项目开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索赔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投保企业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使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置专门电话接受举报,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企业和工程项目负责人

6、隐瞒不报、不索赔的,要严肃查处。   7.关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安全服务   施工企业应当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当前还不能提供安全风险管理和事故预防的保险公司,应经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企业提供与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安全服务。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配套、具备建筑安全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   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管理

7、服务和储存、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影响环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1.职责   (1)项目组织成事故调查组,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   (2) 部门主管及时通知或报告管辖范围内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各类事故;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故调查或如实反映事故情况,协助事故调查。   (3)安全环保办参与事故调查;制定、修订本制度,协助行政部组织员工学习、培训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档案,综合统计各类事故。   (4) 员工代表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维护员工正当利益。   (5) 员工及时如实逐级通知或报告发生的各类事故,协助事故调查。   2.工

8、作程序   (1) 事故分类(包括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事故)(2) 生产(工艺)事故:因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误操作等造成物料损失或影响生产运行和停产的事故(3)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2小时以和修复费用达2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车辆因违反交通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 伤亡事故:指公司雇佣员工在生产劳动和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体认定如下a  )员工在企业生产活动场所涉及到的区域,由于生产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而发生伤亡;b  )员工在生产区域外,

9、执行公司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时,在其工作时问和工作地点内,由于企业设务或劳动条件不良而引起的伤亡。   c )员工甲地赴乙地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应负责的伤亡事故。   d )经请示劳动部门确认的其它伤亡事故。   (6) 泄漏(环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违章作业、误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气事故。   (7)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为火灾事故。   (8) 爆炸事故:指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种原因,己构成发生事故条件,因及时发现处理,未造成后果的为未遂事故。

10、   3.事故等级   (1)一级事故   a )人员死亡、重伤、急性中毒和轻伤休息超过105 个工作日以上的;b )火灾、爆炸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数);c  )因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的;d )环境污染造成较人或严重危害和引起厂群冲突的;e )人群发生中毒症状或人员中毒死亡的;   f )其它经济损失10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的事故。   4. 二级事故   a )轻伤休息7 个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数), 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b )火灾、爆炸造成直接经济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数);c )泄漏物料50  公斤

11、以上的;   d )发生中毒症状的;   e )经济损失1000 元(不含本数)以上,10000 元(含本数)以下的。   5.三级事故   a )轻伤休息在7 个工作日(含本数)以下的;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它损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 元(含本数)以下;6.事故报告   (1)发生三级事故,当事人或发现者应立即向班组长、项目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在了解事故概况后,应在4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办报告,并在2 日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2) 发

12、生二级以上事故,必须保护好现场,所在部门经理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通知安全环保办,部门经理在3 日之内完成《 事故调查报告表》  的填写交安全环保办确认,结果由事故发生部门和安全环保办统计保存。   (3)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按《 应急计划》 报警。   (4)发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7.事故调查   (1) 一、二级事故调查   a )员工必须在3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b  )项目经理部指定由事故调查小组

13、调查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或建议。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人员应与发生的事故无利害关系。   (2) 三级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员工必须在2 天内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表》  ,应清楚写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特殊情况可叫其它人代写,组长和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再交安全环保办认定。   (3)需政府部门调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公司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进行事故一调查。   8. 事故处理  

14、 (1)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照《 纠止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a )因未研究解决存在不安全隐患而造成事故的;b )因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或员下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上岗作业,造成事故的;d  )因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e )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a )因违章指

15、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b )因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c  )因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设备,造成事故的;d  )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损失的;e )未按本制度及时报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a )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b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c )事故发生后,因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d  )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e )滥用职权,擅白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对事故责任者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辞退或开除等行政处分,可并处经济处罚。   (6)事故责任者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环保办要发布通告,以便广大员工吸取教训。   (8) 事故处理结果及相应记录交安全环保办汇总保存,建立事故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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