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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自考答题.doc

1、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

2、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专制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论述

3、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

4、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论述试述战国时期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作为先秦时期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法家认为法能确定名分,防止争夺。法还能够禁止恶民乱臣犯罪,制民胜民,通过法律使民众致力于农业与战争,以求富国强兵。因此,法家强调厉行法治,做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也就是不管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不管爵位贵贱,只要违法犯罪,一律

5、按法律论罪处刑。 (2)法律公开。法家主张用来治国的法律必须是向百姓公开的,一方面,法令要公开,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另一方面,“以法为教”,让官吏与民众都明白法律,“以吏为师”,由通晓法律的人担任法官,并向其他官吏和民众传授法律,教育的内容也是以法令为主要内容。 (3)轻罪重罚。法家主张适用刑罚时采用轻罪重罚的重刑主义。商鞅认为:对轻罪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就不致产生,轻罪没有了,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了,这种观点也被称为“以刑去刑”。商鞅的这一观点被法家所推崇,后世法家多采重刑主义。 在社会动荡的战国时期,法家的“法治”主张非常适合于当时社会的需要,所谓“治乱世用重典”,这使得法家在战国时期逐步成为最主

6、流的思想。 论述试述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事皆决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2)法令由一统。秦始皇确立“法令由一统”的立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国家立法权掌握在君主手里,其他人不得篡夺;二是法度统一,全国各地适用同样的法律,即“海内郡县,法令由一统”。在这种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强调君主独断,法自君出。 (3)轻罪重刑。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奉行重刑主义原则。秦王朝建立后,更是将严刑峻法推向

7、极至。秦朝统治者将法家重刑理论诉诸实践,迷信刑罚,导致用刑的残酷和刑罚的滥用,这成为秦朝仅二世灭亡的直接导因。 论述试述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发展和演变,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汉高祖至汉武帝即位前的六十多年间,黄老“无为而治”思想居统治地位,辅之以儒、法思想;第二,自汉武帝起,强化中央集权,以儒家思想为主,礼法并用。 (1)黄老“无为而治”。 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

8、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2)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至汉武帝在位时,中央政权日益巩固,社会趋于稳定,整个中国逐渐形成大一统的局面。汉初奉行的“清静无为”思想无法适应西汉中期出现的社会局面。董仲舒应时改造儒家理论,宣扬法自君出、维护君权的至高无上性,符合汉武帝即位后的政治需求,即进一步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并实现意识形态方面的大一统。为此,在思想上,汉武帝认可并推行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针。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董仲舒在先秦儒学基础上,吸收各家学说中有益

9、成分而形成的以儒法合流为特色的一种新的思想体系。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并以此为核心,形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影响了以后各朝代的法制建设。 论述试述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内容与意义。 文帝十三年正式改革刑制,主要是废除肉刑,以笞、徒、死刑来取代原有的刑罚。具体为: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但文帝这次改革存在一些弊病,一是将原来的斩右趾上升为死刑,由轻改重;二是斩左趾和劓刑分别改为笞五百和笞三百,笞数过多,难保活命,往往是笞未毕人已死。 汉景帝执政之后,进一步完善文帝改制的内容。一方面,两次减少笞的数量。另一方面,景帝命丞相刘舍和御史大

10、夫卫绾制定菙令,具体规定执行笞刑的刑具尺寸、重量、规模,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至此杖刑开始规范化,“自是笞者得全”汉文景帝废除残人肢体、刻人肌肤的肉刑,具有进步历史意义,不仅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历史发展趋势,而且还使中国刑罚制度摆脱原始形态,由野蛮残酷走向更为人道文明的道路。这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为后世以身体刑、劳役刑为主体的“五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四节汉朝的司法制度。 论述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三国时期,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

11、制具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建立晋朝的司马氏集团,是东汉末年发展起来的世家大族,他们以精通儒学而在社会中占有特殊地位。掌握了最高政治权力后,封建纲常思想、以礼治国和礼律“相须为用”等思想倍受他们的青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南北朝时,南朝继承两晋的法制,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亦是如此。而北朝的统治者作为异族入主中原后,基于中原文化在当时的先进性,他们十分

12、热衷于“汉化”,也注意到引礼入法对统治的重大意义,更加注重礼与律的融合,法律思想的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北方少数民族在吸收汉文化,改造自己文化传统的同时,也为汉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在礼律融合思想的指导下,他们创建出许多新的法律制度,促使礼与律的进一步融合,并为后世立法所继承。因此,南北朝时期,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所以程树德曾说:“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论述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内容、原则及影响。 (1)“准五服以制罪”最早在西晋的泰始律中出现,是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所谓“五服”,指的是五种丧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

13、2)运用五种丧服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是指: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反之,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相对变重;以卑犯尊,处罚相对减轻。 (3)“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确立,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由于它适用于社会上的一切人,具有最广泛的普遍适用性,因此,人们把记载有该原则的泰始律称为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从泰始律确立以后,一直延续至明清。 论述试述“十恶”的内容。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2)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3)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

14、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4)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5)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6)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10)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论述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

15、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 (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

16、施才能取得实效。 (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论述试述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 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

17、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

18、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论述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对明朝立法的影响。 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 (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

19、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 (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

20、。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 (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论述试述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明万历二十年(1592)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这种新的赋税制度。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

21、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论述试述清朝法制指导思想的确立以及对其立法的影响。 (1)“详译明律,参以国制”。从努尔哈赤至乾隆的清政府统治集团,在后金政权和大清国政权的立法建制中,一直

22、积极探求汉家立法精神,注重借鉴明朝立法及法律制度。顺治元年,摄政王多尔衮确立了“详译明律,参酌时宜”的立法原则。顺治三年,清朝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颁布,顺治在御制序文中重申了“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即继承明朝法律的同时又要保留满族原有法律。 在“详绎明律,参以国制”思想指导下,清朝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并且不断加深对此指导思想的理解。清政府对明朝法制的继承和发展,既保持了法律制度的连续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王朝更替带来的社会动荡,有利于笼络汉族地主官僚,又结合了清朝社会的政治特点,在发展明朝法律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现出清朝特色的法律体系。 (2)崇儒术、重礼教。首先,满族统治者宣称

23、明王朝是亡于贼寇之手,而清军入关是秉承天命,救民于水火,是为大明复仇,以此论证其政权延续的正当性。其次,清初统治者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以儒家正统自居。 正因为清朝统治者“崇儒术”、“重礼教”,清朝在借鉴明朝法律制度的同时,继承并发展传统的“明刑弼教”、“德主刑辅”的立法精神,主张“以德化民,以刑辅治”,用德礼教化百姓,用刑法治理国家,强调以法律助成教化。清代推崇儒学、礼教甚于以往,虽然在维护社会秩序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不过仍是清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推行专制统治的手段之一。 (3)维护旗人特权。清朝初期别满汉之异,注重维护旗人特权。旗人在社会政治、经济及司法审判方面均享有许多特权。第一,法律特

24、别保护旗地旗产。第二,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一般诉讼案件由专门的理事厅管辖,命盗案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官审理。在京旗人则赴步军统领衙门诉讼,刑部不得过问。第三,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特权。 论述试述清朝刑事法制的特点。 清朝是中国传统社会最后发展阶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其刑事法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1)严惩侵犯皇权的犯罪。清律继承隋唐以来的“十恶”重罪的相关内容,在巩固皇权和强化统治方面的力度远大于前朝,对危害政权的犯罪,惩罚残酷,株连广。其一,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叛的定罪范围。其二,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的量刑。 (2)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控制。明末清初是中国知识

25、分子思想较为活跃的时期,尤其是经济发达、士大夫比较集中的江南地区更为活跃。明末以来,怀疑、批判君主专制统治的思潮在知识分子中渐渐兴起,加之或明或暗的反清复明思想,令清政府深感不安。为巩固君主专制统治,清初统治者一方面尊崇孔孟之道,提倡程朱理学,以八股取士对士大夫进行拉拢、限制,并且通过编修四库全书来推行文化专制政策;另一方面严厉打击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想的知识分子,大兴文学狱,收缴、焚毁各类反清或视为“异端悖逆”书籍,大力加强思想文化领域的专制统治。 (3)运用刑罚手段抑制商品经济发展。明中叶以后,虽然农耕和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小农经济仍占主导地位,但部分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手工业、商业已有

26、很大发展。清朝统治者从维护专制统治出发,无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规律,仍然因循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对一切有碍本务的经济活动进行压制,甚至用刑罚手段予以打击。清朝对商品经济的抑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限制民间采矿。第二,对盐、铁、茶、矾等重要商品实行禁榷,规定民间私相买卖者予以治罪。此外,还颁布“禁海令”,严格限制海外贸易,不仅制约私人海外贸易的发展,也不利于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 论述试述清朝胥吏与幕友能够参与、干预司法的原因。 胥吏与幕友参与、甚至干预司法是清朝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1)胥吏,又称书吏、书差或书役等,是各级衙门中从事文书工作的人员。清朝地方衙门实行的

27、是长官负责制,僚属佐贰人员严重缺额或不普遍设置,新任地方官又多是科举出身,对政务不熟悉,许多事务只能委于书吏。而且,书吏多是从本地招募,不仅熟悉衙门的故事陋规,而且熟悉当地的风俗习惯。因此,衙门的实际操作多是掌握在书吏之手。虽然清朝统治者制定了相关的防范法规,但无法改变书吏对衙门事务的把持。 (2)幕友,又称幕宾、西宾等,俗称师爷,是明清时代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幕友一般是受过一定的教育但未能通过科举出仕的读书人,经过专门训练,熟悉某些政务。其行为对幕主负责,有时也代主官查核胥吏,起着“代官出治”的作用。幕友“作为一个集团出现是职能需要的产物,只有放在中国传统教育和官僚体制的架构中

28、才好理解”。科举出身的官员精通儒家经典、擅长文章辞赋,但对于行政管理实务却不甚了解。而当时官僚体制实行的是长官负责制,地方正印官对辖区内的税收、治安、司法、教育、仓储、社会福利、宗教、礼仪等一切事务均负有责任,倘有疏忽,轻者罚俸、降职、革职,重者处死。即使官员熟悉各类政务,因个人精力所限,也无法亲理上述所有事务。而其他佐贰人员、胥吏等,无法得到官员信任。因此,经过专门训练、以官员私属亲信身份出现的幕友就成为必然,在衙门运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3)与科举出身的官员相比,胥吏与幕友更具有系统的律例知识,在参与处理司法事务的过程中,更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官员对幕友的倚重,导致幕友对地方行政、

29、司法的操纵,而胥吏又往往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加剧司法腐败。 第十二章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内容、地位、历史意义和历史局限性。 为巩固革命成果,确保革命果实不被掠夺,资产阶级革命派抓紧时间制定约法,试图以此限制袁世凯的权力。1912年2月至3月,在孙中山的主持下,经过两次起草、参议院三次审议。3月8日,临时政府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有7章56条,包括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具体内容为: (1)明确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临时约法

30、的规定,正式宣告了资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处于领导地位,肯定了主权在民,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以及部分立宪知识分子宣传的“开明专制”、“君主立宪”,确立了新国家是一个“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2)明确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是第一次正式向世界宣告,中国是一个有自己完整领土主权的、独立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反映了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立场与决心,也深入体现了孙中山的“五族共和”、民族团结的思想。 (3)规定国家机关采取“三权分立”的原则。参议院为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31、法院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 (4)明确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 (5)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的原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产物,是近代以来资产阶级立宪运动的结晶。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相比,临时约法具有以下三个特点:其一,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其二,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其三,确定了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性文件,在宪法产生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党人的意志和革命理念,代表了中国正在发展中的资产阶级的利益,反映了近代以来中国

32、人民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要求,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一,它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原则,废除了在中国统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制度、身份等级制度等,固化了辛亥革命的成果,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新型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第二,它正式宣告了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内各民族团结统一的民主国家,极大地激发起人民反抗帝国主义的热情,有效地反击了各帝国主义国家的侵略。 第三,它在经济上明确保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破除了束缚资本主义发展的封建桎梏,为资本主义发展制定了新的立法,促进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四,它明确保护言论、结社、集会、出版等自由和权利,为

33、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更多介绍西方思想文化创造了宽松、有利的环境,促进了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 第五,它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改变了人民长期封建统治下被扭曲的观念,使民主、共和等观念从此深入人心。 第六,它在国际上同样具有较高地位和影响,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亚洲一部最优秀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在亚洲的资产阶级宪政运动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 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 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

34、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 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和特点。 (1)制定。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匆忙地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 (2)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

35、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该宪法还

36、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论述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1)国体。该宪法规定“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2)政体。该宪法规定国家设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具体而言是选举、罢免总统、副总统、修改宪法及复决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案等四项职权。但创制、复

37、决两项权力暂缺。国民大会每届任期六年。该宪法规定国家设总统,为国家元首。同五?五宪草相比,中华民国总统权力也有了一定的限制。就总体而言,该宪法兼采责任内阁制和总统制混合之精神。实行省、县两级自治。 (3)人民之权利义务。该宪法对国民的平等权、自由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参政权、诉愿权、受教育权等以及纳税、服兵役、受国民教育等义务均做了规定。 (4)基本国策。该宪法规定对国民经济采取积极干预的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政策,公用事业原则上采取公营;军队国家化原则;中央与地方实行均权原则和基本国策。 论述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诉讼审判制度。 (1)收回领事裁判权。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美国卷入

38、对日战争,与中国成了同盟国,为了鼓励中国坚持对日抗战,1943年1月11日中美之间签订了中美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问题的条约,同日中英之间也签订条约取消英国在华的治外法权。此后又先后从法国、比利时、巴西、瑞士、挪威等国收回其在华领事裁判权,这样加之此前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德国、苏联、奥地利、波兰、墨西哥、希腊等国,在中国延续了一百年之久的领事裁判权制度终于被取消。 (2)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从理论上讲不干涉主义适合于民事诉讼,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普遍发展的趋势,但由于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件分类详细、程

39、序规定的多而严谨,加之当时中国文化教育落后,法律援助制度又开展得不好,因而,在当时的条件下坚持不干涉主义事实上并不利于当事人。 (3)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按照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规定,其刑事诉讼分为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两大类。如果仅从普通刑事诉讼而言,其立法精神和立法技术基本上符合当时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然而,由于特种刑事诉讼的同时并存,普通刑事诉讼中所规定的内容又被特种刑事诉讼事实上所限制 论述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1931年11月7日,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基本内容: (1)确定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和任务。大纲规定:中

40、华苏维埃共和国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而“军阀、官僚、地主、豪绅、资本家、富民、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人和反革命分子,是没有选派代表参加政权和政治上自由的权利的”。至于苏维埃政权的基本任务是“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达到“消灭一切剥削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有系统地限制资本主义的发展,进行苏维埃的经济建设,提高无产阶级的团结力与觉悟程度,团结广大贫农群众在它的周围,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变到无产阶级的专政”的目的。 (2)规定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

41、政权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国家政权组织实行“议行合一”。 (3)规定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大纲规定凡在苏维埃政权区域内的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均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如下民主权利:参政权;平等权;参军权;民主自由权,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权;信教的自由权;婚姻的自由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 (4)规定经济、民族和外交政策。大纲规定经济上以消灭封建剥削和彻底改善农民的生活为目的。颁布土地法,没收一切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同时消灭一切苛捐杂税;保障工农利益;承认中国境

42、内的各少数民族拥有完全自决权,苏维埃政权帮助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等的压迫和统治;外交上宣告同全世界无产阶级与被压迫民族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同苏联建立巩固的同盟。 历史意义: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的根本大法,同时也是一部具有宣示性的政治纲领,它肯定了劳动人民取得的胜利成果,又为人民指明了进一步斗争的方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但由于受王明“左”倾思想的影响,大纲也存在着一些错误和不足。 论述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

43、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的对象和范围是一切大中小地主,同时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土地改革前的债务;征收的对象和范围是富农多余的土地、牲畜、农具、房屋及其他财产。 (2)分配方法。以乡为单位,不分男女老幼按人口平均分配一切土地,并进一步规定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没收的财产亦平均分配给贫困人民。 (3)所有权的归属。分配给农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承认其有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如身老孤独、家无劳力)可以出租的权利。 (4)规定了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大纲规定“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

44、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成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大会所选举及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 (5)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大纲规定在土地改革中应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受侵犯。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整个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但其中在土地分配上仍然存在着绝对平均主义的不足,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所指定的“依靠贫农,团结中农”的土地改革路线,大纲颁布不久,中共中央即对平均分配土地的规定做了调整,改为“中间不动两头平”的方针。大纲的颁布拉开了解放区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铲除了国民政权的统治基础。不仅如此,经过土地改革,广大

45、农民分得了土地,还极大地激发了革命热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的最终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论述试述人民民主政权刑事法规制定的基本情况。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打击和镇压各类反革命分子和革命队伍内部的腐败变节分子,巩固工农民主政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是这一时期最有代表性的刑事立法。 (2)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大致有二:一是惩治汉奸和盗匪;二是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1940年以后,随着抗战进入战略相持阶段,各根据地经济上的困难更显突出,为了维护、巩固边区政权,在总结工农民主政权刑事立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各边区政

46、权都制定了一些惩治汉奸、盗匪及经济犯罪的刑事单行条例,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这些条例的基础上,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曾经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形成了一些重要的刑法原则和制度,在刑事立法规范化方面向前大大迈进了一步。就整体而言,这一时期的刑事立法是新民主主义法律发展史上最为成熟的时期。此外,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不同的是:由于抗战时期各根据地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因而未能形成统一的刑事立法。 (3)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转变为摧毁一切反动组织,镇压反革命分子,保证解放战争的胜利。由于这一时间战争形势发展得太快,因而,刑事立法大都以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

47、解放军所发布的宣言、布告和指示等形式出现,从而使新民主主义的刑事立法又有了新的发展。 论述试述根据地时期劳动立法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1931年劳动法规定凡在企业、工厂作坊及一切生产事业和各种机关的雇佣劳动者,都受此法保护。 (2)废除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法律规定废除工头、包身工等封建剥削以及克扣工资等不合理的陋习,凡雇佣工人必须经介绍所或工会,依照集体合同进行。反对雇主虐待、打骂、侮辱工人以及额外盘剥工人,雇主与工人人格一律平等。 (3)保护工人各种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集会结社权利、劳动及休息权利、获取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以及女工、青工和童工的特殊权利等。 (4)劳资纠

48、纷的处理。根据地法律规定劳资纠纷处理办法为先由劳资双方派代表进行磋商,或交劳动部门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如还不能解决,由劳动法庭判决。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 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 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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