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5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 -10-18 生成时间: 点击次数: 3556文号:省交通厅浙交 480号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主题词:发布时间: 11月14日生效时间: -11-14浏览次数: 3556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管理规定(试行)( 11月14日 省交通厅浙交 480号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搞好安全服务,预防和减少事故,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车辆运行安全,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道路 客运安全管理办法、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
2、法规、规章,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客运站 场服务的公用型站场、进站营运的客车以及与此相关的运输经营者(车主)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负责各项安全门检工作,履行检查职责。经同级交通 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安全门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四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是指车站对车辆技术状况的例行检查(以下 简称“车况门检”和对载客车辆驶离车站时的门岗检查(以下简称“车辆出站门检”)。第五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应设立安全门检点,落实责任人,并向当地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填报“浙江省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点登记表”(附件1),同时报所在
3、地市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安全门检点”站牌。第六条 各级汽车客运站的安全门检点,应在车辆的出站处设有车辆出站 门检岗位。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和接纳管理50辆(含)以上营运客车的公用型站场,必须设有 车况门检岗位,其中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的车况门检岗位作业场地,还应设有专用工作用房 ,配置检台或地沟、千斤顶、空压泵、轮胎气压表等工具器材。提倡使用车况自动检验仪。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要具体制订车站安全门检的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工 作制度,建立台帐、档案。提倡使用计算机软件应用系统。第八条 安全门检人员配备应与检验、检查任务及专业技能要求相适应。 车况门检岗位由具有修理初
4、级工技术等级或5年以上驾龄的人员担任,其中至少配备1名具有 修理中级工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车辆出站门检岗位由具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 担任。第九条 从事车站安全门检工作的车况门检和车辆出站门检岗位人员,经 专门培训后,分别由省交通厅核发岗位培训证书,持证上岗。第十条 车况门检检验计划由车籍地汽车客运站负责编制,报当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凡进站承担客运班车运输任务的营运客车,都应纳入车况门检 范围,实行每车一日一检制度。车籍地未设立车况门检岗位的始发站点和当天不能返回的 过 夜客车,由就近车站或到达站负责检验。省际长途班车,驾驶员必须做好途中车辆自检工作 ,回场后立即送检。
5、第十一条 车况门检检验项目主要包括:车辆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 系统等内容(详见附件2“车况门检合格证”列项),并结合节季特点、地理条件等情况,适 当调整或增加检查内容。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自觉配合车况门检人员工作,车辆必须在班车发车20 分钟前完成各项检验项目。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由车况门检人员、车辆驾驶员共同在“车况 门检备查单”(附件2)上签章。驾驶员持“车况门检合格证”、“车况门检车辆配客(报修) 单”(附件2),送交车站行车业务部门,由车站行车人员核对后签发行车路单并组织旅客上 车。第十三条 检验时发现一般机件故障的车辆,车况门检检验人员应在“车 况门检车辆配客(报修)单”上填写报修项
6、目,并督促及时修复,经修复检验合格,可按前条 依次办理发班手续。第十四条 对查出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车辆,车况门检检验人员要采取果断 措施,责成车辆进厂修理,同时通知车站及时安排车辆顶班运送旅客。第十五条 车辆出站门检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旅客与行包装载情况,车况 门检检验合格情况等内容(详见附件3)。第十六条 车辆出站门检,实行一班一检制度。承担每一车次运输任务的 车辆,出站时应主动停车,接受门岗检查。第十七条 车辆出站检查时,检查人员还应进入车厢实地核实。对符合出 站条件的车辆,检查人员在随车行车路单或结算单上加盖车辆出站门检合格专用章后予以放 行。第十八条 发现车辆超载、未经车况门检检查或经检查
7、不合格等不符合出 站条件的车辆,检查人员应阻止车辆出站,并责成当场纠正。对不听劝阻的,应报告车站, 车站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第十九条 营运客车不服从车站安全门检检查,有欺骗、刁难、逃避、强 行冲卡出站等行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严肃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 道路运输经营者停车停班整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立即送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门检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安全门检工作中有失 职行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改 正,能够并处警告或罚款;因故造成道路运输生产事故的,还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 严重的,建议上级有关部门给予降低汽车客运站站级、取消文明单位称号等处理。第二十一条 汽车客运站应与委托车况门检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签订服务合 约,建立安全门检信息交流报告制度,定期将安全门检情况反馈给运输经营业户,按月将安 全门检情况(见附件4)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二条 汽车货运站的安全门检和承担非固定班次任务车辆的车况门 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车站安全门检的安全服务费用,可按浙江省汽车客运站收 费规则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 ,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