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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doc

1、 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附件5: 河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出国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出国管理,根据国家出国留学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出国包括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自费出国留学、出国探亲访友、出国旅游等。 第三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应提交申请书、国外邀请函等有关材料,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出国者,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出

2、国,根据其出国的类别,经所在培养学院同意,到研究生学院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或学籍异动手续后,到所属单位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 凡已办理助学贷款及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必须在还清贷款及学费、住宿费后,方能申请出国。 第六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其科研涉及保密内容的,导师应签署意见,学校科技管理处认定,学校保密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章 联合培养 第七条 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八条 学校支持培养学院和研究生导师与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留学,须提交由本人填写的培养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

3、同意的出国申请审批表、导师及学科联合培养的要求、对方单位(或导师)的邀请函,其中应说明研究生出国的联合培养计划、往返时间、经济资助及费用承担情况等。 第十条 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的研究生在国外学习、研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应定期向导师和培养学院汇报学习、研究情况。 第十一条 以联合培养形式派出的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并在回国后一周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对未按期回国或回国后1周内未到研究生学院报到的,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如确需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本人须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征得导师和其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同意,能够延长其在国外学习期限

4、研究生在我校和在国外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习年限。 未经审批或审批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满2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接受联合培养两个月以上者,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按期回国、回校报到者,从回校报到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 第三章 参加国际会议和短期学术研究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研究生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短期学术研究。 第十四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短期学术研究,需由本人填写出国申请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报送材料时,应附有会议邀请函或学术访

5、问邀请函等材料。邀请函应当说明会议内容、学术研究内容、往返时间、经济资助情况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短期学术研究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短期学术研究必须按期返校,并在回国后1周内到研究生学院报到;对未按期回国或按期回国后1周内未到研究生学院报到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超过2周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进行学术访问和短期学术研究的,自出国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出国期限不足两个月且按期回国、回校报到者的,补发所停发部分。超

6、过两个月、未按期回国或回国后未按期报到的,不再补发。 第四章 自费出国留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办理退学或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凡批准退学出国留学的,申请人要办理离校手续,将档案、户口等转出。 第十九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研究生,可申请办理休学1年。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须在休学期满前向学校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复学者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出国。超过期限未作复学申请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未经审批出国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出国探亲访友、旅游及其它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等,一般须利用学校寒暑假,因特殊情况学期中间出

7、国,须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须提交申请人父母、配偶或亲属签字的邀请函,或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的研究生,研究生学院不予办理其在校学习成绩单及与探亲访友、旅游等无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利用寒暑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的研究生,须如期返校,逾期不返校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学校不协助办理旅居国外的任何公证。学校不受理研究生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申请。凡申请毕业后出国工作、移民、探亲、旅游等,一律回户口所在地或档案所在地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赴港、澳、台学习和研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出国期间发生的人身安全等意外事件,概由本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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