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州******总承包工程 输煤系统土建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CT090XT-0504-01-001 甲方: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贵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合格分供方编号: 签订日期:2006年3月26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工程承包范围 1 三、合同工期 1 四、工程质量标准 1 五、合同价款 1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 七、词语定义 2 八、承诺 2 九、合同生效 2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4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4 1
2、 词语定义 4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5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5 4、 图纸 5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5、 工程师 5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5 7、 项目经理 6 8、 甲方工作 7 9、 乙方工作 7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10、 进度计划 8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8 12、 暂停施工 8 13、 工期延误 8 14、 工程竣工 9 四、 质量及检验: 9 15、 工程质量 9 16、 检查和返工 9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 18、 重新检验 10 五、 安全施工 10 19、 安全施工
3、及检查。 10 20、 安全防护 10 21、 事故处理: 11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1 22、 合同价款 11 2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1 24、 工程量的确认 12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2 七、 工程变更 12 26、 工程设计变更 12 27、 其他变更 12 八、 竣工验收与结算 12 28、 竣工验收 13 29、 竣工结算 13 30、 质量保修 13 九、 违约、索赔和争议 13 31、 违约 14 32、 索赔 14 33、 争议 14 34、 不可抗力 15 25、 保险 15 36、 担保 15 37、 专
4、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15 3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6 39、 合同解除 16 40、 合同生效与终止 16 41、 合同份数 16 42、 补充条款 16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一.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 土建施工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三.施工进度和管理 四.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五.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六.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甲方(全称):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贵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郑州******输煤系统总承包工程。 2、工程地点:郑州市化工路西段 3、工程内容:输煤系统土建工程。 具体内容见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 具体承包项目详见附件一。 2、 工程交叉接口部分或调整工作内容部分,以现场签证为准,服从监理、甲方协调,据以办理工程结算有关事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06 年 3月26日(以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2006 年 9月 6
6、 日 所有土建工程在2006年7月30日具备安装条件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60 天。 关键工期计划执行本工程一级网络进度计划。 四、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合格标准。 工程质量目标: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精品工程。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价为:¥:1000.9517万元整(大写为壹仟万玖仟伍佰壹拾柒元整)。本工程执行预结算制,根据图纸按2002年《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定额下浮5%核算,核算时只对钢材、水泥、砂子、碎石等主材按签定合同时的市场价格调差。 以上合同价为含税价,甲方可代扣代缴。 详见附件一。
7、六、合同文件 1.协议书; 2.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1)、工程项目一览表 2)、土建施工技术规范及技术要求 3)、施工进度和管理 4)、承包商的劳务和人员 5)、详细施工计划规定 6)、工程质量保修书 4.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七、合同所有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承诺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
8、006年3月26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 (公章) 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公章) 贵州***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10D地 块2号楼三层 地址: 贵阳市沙冲北路1号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开户银行: 建行西客站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贵阳市建行河滨支行 开
9、户帐号: 65********* 帐号: 5*********** 税号: 1********* 税号: 5********** 2006年3月26日 2006年3月26日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2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乙方:指在协议
10、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项目经理:指乙方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6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甲方乙方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9工程: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
11、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合同价款: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1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2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3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4开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5竣工日期: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1.16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7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8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9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0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
13、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 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条款 (3)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4) 图纸及现场指令性文件 (5) 本工程的批准概算及其有效文件 (6) 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14、 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除上述解释顺序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甲方、乙方共同确认的文件具有最高的优先顺序。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甲方乙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15、国建筑法》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及规范 双方约定采用国家及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 4、 图纸 4.1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6套。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甲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
16、同中称工程师,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甲方委托的职权: 授权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监理。附监理单位工作职责和范围。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 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甲方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全面处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业务。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
17、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
18、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
19、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乙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
20、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姓名: 职务: 7.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交给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 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经甲
21、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甲方工作 8.1甲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开工前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水、电费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3)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于乙方施工不当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向乙方提供工程开
22、工、检验、验收等工作的程序性文件。 (6)设备堆放场地由甲方划定,供乙方使用。 8.2甲方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乙方办理,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8.3甲方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顺延延误的工期。相关费用双方协商解决。 9、 乙方工作 9.1乙方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报送时间为:月工程进度计划为每月24日前、季度工程进度计划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4日前、年度工程进度计划为上年的12月份24日前;并于每月24日前提供月完成进度及工作量统计报表。具体要求按照监理细则执行;
23、 (2)根据工程需要,负责自身施工、生活范围内的安全保卫及夜间和非夜间施工照明; (3)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已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之后,由甲方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甲方负责。 (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要求,
24、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同时执行《华电大龙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7)按甲方及监理公司要求的时间向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申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完成工作量报表等资料。 (8)乙方应服从甲方、监理依据规程、规范制订的各项工程现场管理制度,措施。 乙方应按时优质地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 (9)完工后,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离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9.2乙方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 若乙方未完成,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赔偿甲方有关损失。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25、 10.1乙方在工程开工前14日内(按工程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按一级网络进度要求执行。 10.3乙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
26、期开工 11.1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
27、见。乙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28、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一月内甲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天; (5) 不可抗力;非乙方原因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6) 合同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乙方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3.3 如果甲方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的施工进度太慢,而不能按预 定的工程期限完工时,则甲方应将此情况通知乙方,而乙方应据此采取甲方同意的必要的步
29、骤,以加快施工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由乙方原因造成延误时,乙方无权要求采取这些步骤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同时,对不能按预定进度完工时,甲方有撤换本工程施工队伍的权利,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当甲方认为乙方施工的部分工程不能满足整体工程进度要求时,有权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另行发包,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费用,其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14、 工程竣工 14.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甲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
30、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乙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甲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 质量及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3 质量事故: 发生质量事故(包括重大和一般质量事故),乙方应采取临时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
31、大,尽力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甲方同意后迅速处理。 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所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应负全部责任。不论是否经过甲方质量验收或第三方监理,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进度。 16、 检查和返工 16.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
32、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甲方或工程师指令失误的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国家、电力行业验评标准规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
33、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 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7.4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对每道报检工序向工程师报检。如未能报检擅自施工的,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若检查不合格,乙方应立即返工,返工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18、 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
34、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 安全施工 19、 安全施工及检查。 19.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9.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
35、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3 文明施工: (1) 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乙方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机关所要求的时间和地点,乙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做到无高空危险坠物,安全警戒警示用语标志布置得当, 安全设施完备,以排除事故隐患。 (2) 乙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3) 乙方负责施工区的警卫、整个施工生活区的警卫及公共物业管理。 (4) 乙方负责自己施工区域内施工道路、水电管线的维护及管理及施工场地划分区域内的水电管线的建设、维护及管理。
36、5) 乙方在现场应遵守所有现行的有关文明施工的规章制度,要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按施工区范围,划分责任区,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废料、垃圾、杂物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随时清理。甲方将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 (6) 乙方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破坏。 (7) 乙方负责协调处理承包范围之内的现场与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 (8)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
37、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 19.4 凡是有交叉作业的,施工前由相关方签定安全施工协议。 20、 安全防护 20.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 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1、 事故处理: 21.1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施工设备事故
38、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并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告监理单位和甲方,并按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和地方劳动部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1.2甲方乙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合同价款 22.1本工程的合同价款按协议书内约定。 22.2下列因素可作为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条件: (1)由设计单位出具并经监理单位和甲方共同批准的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低于单项合同价款3%的变更不予调整)的调整。 单项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39、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或拖延, 甲方有权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其价款按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仅限于工程本身的损失)。 22.3乙方应当在22.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3、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1) 乙方人员、机械设备进场5日内,甲方先支付工程造价15%的工程预付款。 (2) 随工程的进展,每月根据甲方审定的乙方实际工程完成量拨付月进度工作量的75%,作为
40、进度款。待工程进度款累计拨付到合同额60%后,开始抵扣工程预付款。 (3) 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10%的完工款。工程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支付乙方10%验收款。 (4) 在质保期终止,业主发出质量保证期终止通知后,甲方向乙方支付5%质保金,结清合同总价。 (5) 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款项都要用于本工程,当甲方进度款拨付到位时,发现乙方工程进度没有相应到位,甲方有权监督拨付给乙方的资金去向。 (6)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以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
41、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4、 工程量的确认 24.1乙方在每月24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 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4.2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4.3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42、 25、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5.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按监理及甲方审定的月完成工作量拨付工程进度款。拨付时间为次月15日前。 25.2本合同第22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26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5.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乙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30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调控除外。 25.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43、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工程停工、窝工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 七、 工程变更 26、 工程设计变更 26.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乙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4、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6.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乙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甲方乙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27、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
45、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 竣工验收与结算 28、 竣工验收 28.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 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4份。 28.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8.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
46、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28.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40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41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另行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28.1款至28.4款办理。 28.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28.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29、 竣工结算 29.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
47、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9.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7天内通知经办银行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9.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4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41天起按乙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1000元/日的违约金。 29.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甲方不
48、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29.5甲方乙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33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0、 质量保修 30.1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0.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8)。 30.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法。 九、 违约、索赔和争议 31、 违约 31.1甲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49、 (1)本合同条款中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2)本合同条款第29.3条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31.2乙方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
50、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1.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2、 索赔 32.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2.2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