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关于最低合理价中标思考 陈 慧 芳 内 容 摘 要 企业要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招标投标法》关于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避免投标人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在我国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机制尚未健全、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前提下,作为投标人,企业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一问题。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
2、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份额的“蛋糕”,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工程招标 工程投标 项目管理 对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判定及企业的防范对策 ——关于最低合理价中标的思考 一、工程成本: (一)工程成本是指特定时期特定企业为完成特定工程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价值的货币反映。工程成本价的界定应根据企业的不同规模、技术和管理水平,结合特定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 成本报价要考虑社会的平均成本和企业个别成本,这也是目前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投标人以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进行竞争不仅对自
3、身是一种“自杀”行为,而且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这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由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因此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装备先进的投标人,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低,可以有条件以较低的价格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富有竞争实力的表现,因此这一价格经常会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二、投标报价的分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之间的投标竞争在形式上表现为投标竞价。在完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标高报价并不总是意味着高利润,过高的报价往往会导致企业不能中标,从而根本谈不上实现预期利润的问
4、题,但是低于成本报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第2项规定中标条件为:“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里所讲的成本,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成本。 因此,建设工程的投标报价,高了,表面上可以争取更多的利涧,但中标机会减少;低了,利润空间受到了压缩,但中标机会增加。当报价低于企业成本时,按法律规定,不得中标,即使侥幸中标,接下来也是亏本经营。这是相互矛盾的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必须重视并加以研究。本文就当前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
5、的判定与企业如何防范谈点粗浅的看法。 在我国,当前是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呢? 一般来说,必须针对工程项目自身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即个别成本)分别加以确定。但在实际上,我们很难知道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是多少,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评标委员会做出。 不少人认为,既然现在工程招标都设有标底,那么,以标底为基数规定一个下浮幅度,投标报价与标底相比,在该下浮幅度内就认为是可以接受的,而超出这一幅度范围就认为其低于企业成本,不能中标。其实,这种做法至少有两点讲不通,一是仍然没有考虑
6、企业成本间的差异,还是将价格与整个投标方案割裂开来,这与依据定额编制预算计价的方法本质上没有区别;二是一旦制定了这一幅度范围,就会导致投标企业顺理成章地往这一幅度上靠,因为只有在这一幅度范围以内,且接近下限才最有可能中标。根据温州市目前招投标评标办法,一般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在报价这个问题上,考虑更多的是它的中标机会和概率,至于企业自身的利润问题倒在其次了。所以在实践中不宜设定这样的控制幅度,标底只能作为定性的参考,不宜作为定量判定的依据。考虑到上述情况,温州现行评标办法对标底只是作为一个参考,在商务标评定中采用“最低合理价中标方式”,参考值如下 (1)所有投标报价取低于标底预算造价C%(
7、C一般取5~10)以上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算式为:(标底预算造价-投标报价)/标底预算造价×100%≥C%],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在商务标开标后所有投标报价中(开商务标前已经作无效标处理的和高于标底造价的除外)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下同),下降D%(D一般取5~10)作为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的警戒值。 (3)低于或等于该警戒值的报价且在投标文件中没有充分、必要合理说明或者没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无效标处理。 实际操作中,评标委员会首先依据标底对投标报价做出初步的定性判断,之后可以从另外的角度进行分析评判:一是对所
8、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对比分析。在成熟的市场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之间的报价不应该相差悬殊。如果最低报价与其他几个较低的报价比较接近,或者虽然相差较大,但仍在可以接受的幅度范围之内,则该最低报价就有可能是合理的;相反,如果最低报价比次低报价低很多,则应对其进行更进一步的技术分析。二是结合企业的综合实力,包括机械设备、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与投标方案进行评价,重点分析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如材料采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科学的施工方案,以及合理的工期安排和劳动力的调配计划等方面,只要这些措施科学、合理、可靠、得力,能够基本上实现降低成本的要求,即可以认为该报价是能够接受的。 当然,上述这些
9、判定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而评标委员会专家都是临时抽签通知,事前对评标项目名称及内容一无所知,投标文件又分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厚厚的一大本,投标人至少在六、七家以上,评审时间难免不足,存在分歧也就理所当然。因此,目前招标评标时,出现比较大的意见分歧,一般由评委集体讨论决定,或者直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结论。 (一)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的主要原因 当前在无标底招标中常用的评标办法有以下几种:最低合理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以及工程中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法。因此在无标底招标中,投标
10、人的报价高低成为了决定中标与否的关键因素。无标底招标中投标商低于成本报价的现象及原因。 1.投标人不能正确预期项目成本,每个投标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不同,价格差别很大,投标人能够承受的底线在哪里,投标人也不清楚。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实际上是投标人自己在犯错误,一旦中标签完合同后投标人只能是自食苦果,一点挽回的余地都没有。对招标人而言,虽然以此获利,但也存在着中标人因为履约困难而中途放弃或者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的风险。 2.投标人对标的认识不够,减功能、减配置或者缺漏项报价,导致总的报价“低于成本”。不管投标人是有意还是无意,这种报价不能算是真正的低于成本报价,对于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有
11、两种处理方式,功能、配置不能满足招标人要求的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废标,功能、配置能满足招标人要求但有缺漏项的可以修正报价,以修正后的合理报价作为投标报价。 3.投标人实力雄厚,期望先亏本抢占市场,排挤掉其他投标人,再通过后续的供应实现赢利。实际上这才算是真正的“低于成本”报价,虽然投标商的这种策略对招标人而言并无妨害,甚至就单次招标而言获取到了利益,但对于投标商这种低于成本的报价策略国家法律也是明确规定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4、投标人期望先以低于成本报价获得项目后,再通过不合理变更和索赔等方式来赢利。这种低于成本报价实际上是投标人的一种恶意欺
12、诈行为,招标人如果误入圈套,或者谋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将面对漫长的扯皮、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而损失时间,影响工作,因此对于此类的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更应该加以严密防范。国家法律也是明确制止的,主要是为了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如何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 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综合问题,必须针对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要求,参考社会平均成本,并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确定。在评标过程中这一工作应由评标委员会来承担,最终的判定结论也应由其做出,(有时还要借助外部的力量)。判定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 在评标阶段,评标委
13、员会对成本价的概念仍会停留在“社会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往往通过简单对比来判断投标人的低价是不是合理,以此来决定需不需要投标人承担举证责任。而这种判断不能反映某一企业具体的技术、管理水平,只能反映在一定时期内投标商所消耗资源的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如果以简单横向比较判断来定论,则抹杀了投标人管理水平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恰恰是企业在竞争中战胜对手、获得项目并实现利润的根本所在。 (三)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是一项关键而严肃的工作 投标人计算投标价格对投标的成败和实施项目采购的盈亏起决定作用,投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每个投标人都有自己的经验和习惯,有自己的一套算标的方
14、法、程序和报价结构体系。拿我们最常见的电梯设备为例,有的投标人可能会从招标文件对电梯设备主要技术参数、性能、功能要求等来分项列价分析,最后再累加得到一个完整的投标价格,还有的投标人可能会根据以往同档次项目的报价来测算招标文件中电梯的报价,用类比的方法来调整价格,有的投标人会根据自己企业经营状况以及自己的经验对拟投电梯设备报价采用经验系数法来报价;也有时候将上述几种方法混合使用。 投标人为了中标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与管理水平,结合项目情况,综合利润和竞争对手情况,在全面考虑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有所让利。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体现了竞争的公平、公正性,又不让个别存心用低价来搅乱招标市场的投标人得逞。因此
15、积极探索先进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仍是当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只有这样,才能 让那些管理好的企业有机会中标,才真正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自身管理。 三、企业低于成本报价的防范对策 《招标投标法》关于最低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由竞争的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避免投标人以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违法手段不正当地降低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所以企业作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竞争,不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从业主的角度来讲,都是不愿看到的,而对企业自身,不亚于一种“自杀”行为,会给企业的远期利益和持续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不符合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我国
16、建设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机制尚未健全、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前提下,作为投标人,企业更应该重视和防范这一问题。 下面,笔者就企业如何对其防范问题提出几点思考: 第一,要全面提高自身素质,综合发挥企业优势。一方面要有独立的估价信息,加强企业成本核算,对自己的成本水平要有充分的估算,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建立自己特有的企业内部定额,只有这样,企业在投标报价时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不至于出现盲目报价的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和管理方面入手,发挥自身优势,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不断更新工艺、采用最新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加大企业的“可降价空间”,以适应残酷的竞争形
17、势。只有这样,企业发展才有动力,市场竞争力才能不断提高。 第二,要适应和遵循日趋健全的外部制约机制。目前,建设领域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在招投标环节,已开始全面实施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制度。投标人在决定投标报价时,应该“三思而后行”。避免出现变相“垫资”现象,减轻企业自身压力,加强银企合作,建立银行保函和其他担保互动关系。 第三,要加强内部合同管理。投标人在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保证建设工程合同的严肃性,依法办事,减少纠纷,防止较低价格中标所可能出现的各种“后遗症”。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论中标价格高低,招标人丝毫不
18、可能放松或降低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那些以过低价中标、又由于低价而亏本的企业,决不会姑息迁就。这就是所谓“市场不相信眼泪”。因此,企业进入市场竞争就必须遵循相应的“游戏规则”,加强合同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不虚报冒算,不投机取巧。 招投标价格管理和合同管理是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互联系的两个重要环节,两个环节之间的协调工作是控制和合理确定合同价的关键,所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执行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格的条款,维护招标投标结果的权威性,防止欺诈违法的现象出现,并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同时要加强中标后的复核和谈判工作,这样既对业主有利,也对投标人有利,便于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综上所述,
19、企业要处理投标报价与企业成本的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应根据目前日益完善的优胜劣汰机制和约束制约机制,根据自身特点,发挥自身优势,确保自己以高于自身个别成本的价格中标,从而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争取越来越多份额的“蛋糕”,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03版)》,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二00四年十月一日,第20页; 2. 李民,《浅析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完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二00五第2期(总第68期); 3. 杨伏民、单正乐,《初探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清单专题; 4.《试论招投标体制下合同工程后期的管理》,《温州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二00五年第1期(总第114期); 5.《论实施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其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二00五年第4期(总第7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