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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某凤凰酒店工程施工合同.doc

1、 GF-1999-0201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合同编号:***合字(2008)1- 号 发包人:巢湖****凰城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人: 工程名称:巢湖****滨湖城酒店工程 工程地点: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 签约地点:巢湖**** 签约时间: 二00八年 月 日 合 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第2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10页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 一、 定义·····························第23页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第25页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30页 四、 质量与验收·······················第32页 五、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第35页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第36页 七、 材料设备供应·····················第38页 八、 工程变更·························第50页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第51页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第56页 十一、 其他····························第58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巢湖****凰城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

4、概况 工程名称:巢湖****滨湖城酒店工程 工程地点: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 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范围: 1. 总建筑面积: 63547.72平方米 2. 结构形式: RC框架结构 3.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 3.1. 承包方式: 3.1.1. 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方式: 本工程的土建工程部分的承包方式为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的形式,即在承包范围内,承包人包工、包料(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供料除外)、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如不涉及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增加工作内容的,本合同价款已包括完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

5、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相关费用。 3.1.2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综合单价的承包方式: 本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的承包方式为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填报统一下浮率及下浮后的综合单价。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括完成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范围内工程内容和本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的一切相关费用。工程量按经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计算。 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装修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回填状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明了,本合同价款已

6、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成品保护、工程质量及材料检验试验(除桩试验检测费、防雷检测费外)、调试、验收、样品、水电费、采保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预算包干费、总包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等各项因素和市场价格变动风险等,并计算了全部费用。 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等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均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缴纳相关费用。如部分项目可由发包人代扣代缴的,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其中: 3.1.3.单体工程综合单价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行政事业收费、规费、税金、风险、责任等各项费

7、用。 3.1.4.措施项目费: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报价,如有错漏概由投标人负责,结算时不得调整。 3.1.5.建筑、装修及机电安装工程的材料,除图纸作了规定品牌和要求外,没有要求的,承包人应选择中等以上品牌厂家的优质产品。在施工前,承包人须将材料样板送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确认封板后方可使用。 3.1.6.本工程的外墙涂料品牌为:华润牌、海虹牌、海鸥老人牌、菊花牌。 3.1.7.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如暂定材料价格的块料,结算换算时,块料损耗按3%考虑计算, 其材料价格按合同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所有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均由材料供应商供货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货及保管,卸货及保管费用包含在单体

8、土建工程综合单价中。 3.1.8 本工程的土建工程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按以下方式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费部分不予调整): 3.1.8.1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内人工、钢筋、水泥、砂、碎石、砖砌体等主要材料(按附件5表1所列的材料)按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与投标时当期材料信息价(安徽省巢湖市2007年10月份)当地政府造价部门公布的材料信息价进行对比,若差额在±3%以内的,均不予调整;若差额超过±3%的,超过±3%(不含±3%)以上的那部分差价则可调整,调整的原则如下: 3.1.8.1.1主体结构部分:材料调整差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含量×该种材料价差)×投标下浮率

9、%。(该种材料价差调整时工程数量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至结构封顶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每月平均计算)。 3.1.8.1.2装饰装修及砖砌体部分:材料调整差价=±(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含量×该种材料价差)×投标下浮率 %。(该种材料价差调整时工程数 量按在结构封顶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为止的合同约定的施工期间每月平均计算)。 3.1.8.1.3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材料含量(表2)发包人将另行发出。 3.1.9.发包人指定品牌材料按本合同附件6“材料采购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该材料价差不乘以投标下浮率。 3.1.10.承包人的报价除合同约定可调整外,在合同执行期内固

10、定不变。如承包人漏报、错报的,则视为已包含在其报价中,结算不作调整。 3.2. 承包范围: 招标范围内滨湖城酒店及地下室。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及现行国家规范确定的施工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对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的总承包进行管理。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可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进行适当调整,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或提出任何索赔或补偿。调整后增加或减小工程的造价计算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3.2.1. 土建工程综合单价及措施费包干的施工范围: 3.2.1.1. 土方工程:施工图纸范围的平整场地(单体建筑物±30cm范围内平整场地)、基础挖土方、桩间挖土方、机械切割预制桩桩头、回填

11、土方。按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进行基础土方的挖填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现场实际室外地坪标高进行调整。 3.2.1.2.基础工程:按施工图完成,包括承台浇筑、基础梁浇筑、地坪处理、砖基础等。 3.2.1.3.主体工程:按施工图完成所有钢筋砼框架结构、预制构件制安(含洗手台)、预埋件及砌筑工程。 3.2.1.4.外立面工程:按施工图完成所有立面施工,包括:屋面瓦铺设、外立面 抹灰、外立面涂料、镶贴块料(除石材、石材装饰件及石材装饰线外)、外墙预制砼饰线制安、外立面的工艺造型施工、外墙挂板、分缝盖板)、阳台及露台栏杆栏板的制安。 3.2.1.5 门窗工程:按施工图完成外立面所有门窗、防火门、卷闸等

12、的制安;除 高级木门、室内门窗及招标图纸注明详二次装修部分的所有门窗外。 3.2.1.6. 防水工程:卫生间、厨房、阳台、屋面、墙体等施工图中要求防水部位 的防水施工处理。 3.2.1.7 保温工程:按建筑图要求,完成所有楼地面、屋面、墙体等施工图中要 求保温部位的保温工程。 3.2.1.8. 内墙面装修:按建筑图,完成所有墙面抹灰。 3.2.1.9. 楼(地)面:按建筑图要求完成所有地面、楼面水泥砂浆找平层、细石 砼地面、涂料地面等所有工作内容;阳台、露台、平屋面块料等;其它室内地面块料、石材、木地板等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3.2.1.10. 楼梯:按建筑图完成步级、休息

13、平台的砂浆找平。(楼梯及室内栏杆栏 板不在本次招标范围。) 3.2.1.11.天花工程:按建筑图完成所有天花抹灰。门廊天棚、阳台天棚、屋面亭天棚、雨棚(面、侧、天花)油外墙平涂料,飘窗,空调板外露部分(板底、板面、板侧)油外墙平涂料,阳台内外侧考虑外墙涂料.(除图注明其它材料) 3.2.1.12.图纸未说明以下部位的具体做法,暂按以下做法考虑: 3.2.1.12.1. 楼梯地面: 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 3.2.1.12.2. 雨棚、阳台天棚: 1)、15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 2)、外墙涂料; 3.2.1.12.3. 不上人屋面: 1)、120厚苯板保温板;

14、 2)、20厚1:3水泥 砂浆找平层; 3)、聚合物砂浆防水涂料; 4)、1:8水泥陶粒最薄处30厚2%坡度,振捣密实,表面抹光; 3.2.1.12.4.空调机位地面: 1)、15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2)、1.5厚聚氨脂防水层(三道);3)、10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 3.2.2.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范围: 按施工图(包括标示及按施工规范的常规做法)完成建筑物内各机电安装专业的须与土建专业配合的预留及预埋工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专业(由招标人另行向特定专业施工队伍发包的特殊专业除外):给排水专业、电气及防雷专业、弱电智能化及综合布线专业、消

15、防(消防栓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风排烟系统)专业、空调或采暖专业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安装工序:给排水及消防水管道及阀门、地漏及地面扫除口、套管、消防接合器、消防栓、其他配件等;强弱电及消防自动报警的管道及电箱、底盒、接线盒、套管、其他配件等;空调采暖及通风排烟的风管、阀门、风口、套管、其他配件等;防雷的所有预埋工序。 各系统中,凡涉及到中标人与其它施工单位的连接界点划分或工序划分的,中标人必须服从招标人的项目管理部的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某些部位或某些工序的施工。 中标人须采用适当的经招标人项目管理部同意的方式以保证预留及预埋部件的施工质量和系统或管道通畅,包括但

16、不限于下列方式:电线管须在管内穿通16#镀锌铁丝、水管线管如以后还需连接其它管道或配件的,须预留足够的方便连接的长度,并在已完成安装的管端设置堵头等。如由于中标人责任造成质量问题或造成后续施工单位不能正常验收的,中标人有义务对已方施工的范围进行有效修复并经招标人项目管 理部及监理公司的确认。 3.2.3.室外工程 此部分工程属于承包人的施工范围,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室外市政及附属工程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表》(发包人另行提供)填报统一下浮率及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进行结算。 3.2.3.1. 土方回填及开挖; 3.2.3.2. 室外挡土墙(含园建挡土墙)、

17、护坡; 3.2.3.3. 室外排水工程; 3.2.3.4.道路、人行道、停车场; 3.2.3.5.围墙; 3.2.3.6.强弱电电缆沟; 3.2.3.7.强弱电的电缆套管; 3.2.4.由发包人指定分包,承包人全程总承包管理的工程内容。 3.2.4.1.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包括并不限于:给排水、电气、弱电智能化及综合布线、空调或采暖、防雷、)中的非预留预埋部分; 3.2.4.2.消防工程中的非预留预埋部分; 3.2.4.3.室内装修工程; 3.2.4.4.室内燃气工程; 3.2.4.5.室外给水工程; 3.2.4.6.室外电气工程; 3.2.4.7.室外电信电缆(包括电

18、话、有线电视、宽带)工程; 3.2.4.8.室外防雷工程; 3.2.4.9.园建工程; 3.2.4.10.电梯工程; 3.2.4.11.室外燃气工程; 3.2.4.12.室外安全监控工程; 3.2.4.13.柴油发电机及机房环保工程; 3.2.4.14.招标人指定分包的其它工程。 以上由招标人指定分包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中经承包人下浮后的总承包管理费用包干。 3.2.5如果本工程的室内机电安装工程、室内装修工程由总承包人中标施工,发包人将于结构完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通知总承包人。 3.2.6若以后以上3.2.4.1~3.2.4.14项各专业工程中部分专业工程由总

19、承包单 位中标承包的,则承包所对应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管理费用不再计取。非总承包人施工,总承包收取相对应的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用,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配合义务。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后,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由开工之日起第 个月末 总工期: 个月。 具体节点工期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现行的国家相关行业及工程所在地的技术规范及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一次验收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五、合同价款 暂定金额(小写):¥ (大写):人民币

20、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包括: 1、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的有关协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答疑文件等); 7、投标书及其附件; 8、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 9、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标准、规范、规定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1、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用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及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 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08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巢湖****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22、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23、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 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

24、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5、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6、 1.13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 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

27、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

28、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人,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l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29、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运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l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

30、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

31、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

32、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l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

33、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 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34、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

35、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

36、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 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

37、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8、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办理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

39、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本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 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

40、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l)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1、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

42、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l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 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

43、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

44、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

45、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l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l)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46、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 承包人在 13.1款情况发生后 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 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

47、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l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

48、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

49、中间验收 17.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 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

50、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 后24 小时内,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l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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