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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doc

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10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检测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抓好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

3、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安全评估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估的结论负责。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报送所在地

4、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评估的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八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种类及严重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有国家或省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检验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根据评估的结果,按照重大危险

5、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具体重大危险源的等级认定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重

6、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具体要求,在每年3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报告核销。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实行分级报告制度。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应当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登记、建档;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当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应当逐级上报至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7、登记、建档;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建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其中,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工作的人员应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

8、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以及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检测、检验,并做好纪录。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危险辨识与评价;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

9、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时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扩大社会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   (

10、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备案等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的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的情况;   (十)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的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

11、排除;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整改,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的,负责监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位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位定为重大危险源。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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