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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培训讲义(相关法律法规).doc

1、 第五章 相关法律法规     1.掌握   合同法的有关内容   2.熟悉   1)国内外法律体系   2)代理、财产所有权和债权、诉讼时效   3)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等   3.了解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标准化法、保险法及税收法律法规   各节考试分值参考(14分,8单选,3多选)   第一节——2单选,0-1多选   重点:代理、财产所有权、债权、诉讼时效   第二节——2单选,1多选   重点:订立、履行、违约、终止   第三节——4单选,2-1多选   各个相关法律,比较分散    第一节 概述   一

2、国内外法律体系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   1.案例法系:英美   (1)法律规定不仅仅是体现在法律条文和细则上。要了解法律的规定和规律,不仅要看法律条文,而且要综合以往典型案例的裁决。   (2)对于民事关系行为,合同是第一性的,是最高法律。因此,合同条文的逻辑关系和法律责任的描述和推理要十分严谨,合同附件多,合同约定非常具体。合同条款之间的互相关联和互相制约多。   (3)由于案例在纠纷的解决中具有特殊作用,国家有时会颁布或取消某些典型的值得仿效的案例。律师和法官对过去案例的熟悉十分重要。   (4)在裁决纠纷时更注重合同的文字表达。正是由于该特点,使得国际上最著名的比

3、较完备和成熟的工程合同文本几乎都出自英国或美国,国际工程中典型的案例通常也都出自案例法系的国家。   2.成文法系(大陆法系):法、德、中、印   (1)国家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细则的明文规定,在不违反这些规定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再约定合同条件。如果有抵触,则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2)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细致,因此,合同条款比较短小。如果合同中存在漏洞、不完备,则以国家法律和细则为准。   (3)合同纠纷的裁决以合同文字、国家成文的法律和细则作为依据,也注重实事求是、合同目的和合情合理原则。   (二)我国的法律体系   1.层次: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章、地方性法

4、规、地方规章   2.效力: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1)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建筑法》、《城乡规划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价格法》、《土地管理法》等。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依法制定并以国务院总理签发的形式颁布的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   (3)行业规章   行业规章是指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以部长令的形式颁布的规章。如:《工程造价咨询

5、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并颁布的法规。包括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的,报经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   (5)地方规章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并颁布的规章。      二、代理关系   (一)代理及其特征   1.代理的含义

6、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表达自己意志、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1)代理人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为职能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委托

7、授权,是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的授权,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这种代理无需被代理人授权。   (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

8、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或者互相推诿代理责任,则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无权代理   1.表现形式: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法律后果: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否则由行为人承担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表示同意和认可。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拒绝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享有拒绝的权利。被拒绝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无

9、权代理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注意区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终止的区别,如被代理人死亡的说法。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代理人死亡;   (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关系可因下列原因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0、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财产所有权和债权   (一)财产所有权   含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特征:绝对权;最充分的物权;排他性的权利   2.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买卖、继承、接受赠与等)   3.转移: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   4.消灭:转让;抛弃;客体的消灭;主体的消灭;强制程序而消灭   (二)债权   1.发生根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   2.担保:保证、抵押、定金、留置      四、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期间

11、  1.普通:2年   2.短期:1年(身体受到伤害、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产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4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   4.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最后6个月内,不可抗力,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   2.中断:提起诉讼当事人、提出要求、同意履行,重新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延长   由于客观障碍,人民法院给予延长   习题精练   1.下列关于国际上案例法系和成文法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0年考题)   A.英国和美国的法系属于成文

12、法系   B.成文法系合同附件多,合同约定更为具体   C.对于民事关系行为,案例法系更突出合同的最高制约性   D.成文法系的合同条文逻辑关系更加严谨   E.案例法系在裁决纠纷时更注重合同的文字表达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3。   2.下列有关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仅承担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任务时合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B.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人有权自行解决他如何向第三人做出意思表示或是否

13、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C.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做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双方的法律行为   D.委托代理中的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法定代理则没有权限范围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4。   3. 书面委托代理中,如果委托书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则( )。(2010年考题)   A.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B.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完全民事责任   C.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D.代理人是否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由被代

14、理人决定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5。   4.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继受取得的是( )。   A.通过出租财产而获得的租金   B.通过接受赠与而获得赠品   C.通过存款而获得利息   D.通过种植果树而获得果实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6。   5.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中,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 )为准。(2009年考题)   A.合同签定   B.占有使用   C.

15、交付   D.登记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6。   6.下列( )情况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A.债权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债权人向债务保证人提出要求   C.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   D.债务人同意分期履行债务   E.债务人保证年底付款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8。   7.以下( )合同当事人的诉讼时效期限为1年。   A.建设工程合同   B.租赁合

16、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技术进出口合同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8。   8.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应于2006年12月28日付租金。后甲公司履约,而乙公司未按期交付租金。则该笔租金的诉讼时效至( )期满。   A.2007年01月19日     B.2008年01月19日   C.2007年12月27日     D.2008年12月27日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C 【答案

17、解析】参见教材P268。   9.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于2005年5月10日支付工程款,但建设单位一直未按约定支付。2006年9月10日发生了持续1个月阻碍施工企业提起诉讼的不可抗力事件,则该欠款纠纷的诉讼有效期限至( )。   A.2006年5月9日      B.2007年5月9日   C.2007年6月9日      D.2008年9月9日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8。      10.某工程发包人于2005年10月1日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并于200

18、5年10月12日认可,但迟迟不给付工程尾款。承包商正准备向法院起诉,发包人通知对方可在2006年2月1日付款,但约定时间过后仍不付款。本例中,诉讼时效的截止日期应是( )。   A.2007年10月1日     B.2007年10月12日   C.2007年11月10日     D.2008年2月1日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268。   11.关于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1年考题)   A.动产不动产均以登记为准   B.动产不动产均以交付为准   C.动产以登记为准,不

19、动产以交付为准   D.动产以交付为准,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包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以交付为准,不动产(如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则以登记为准。参见教材P266。   12.据《民法通则》,履约担保形式包括( )。(2010年考题)   A.保证          B.占有   C.没收          D.留置   E.拍卖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参见教材P

20、267。   13.因施工单位拒付施工机械租金,施工机械租赁单位提起诉讼的,其诉讼时效期限为( )年。   (2011年考题)   A.1   B.2   C.4   D.5   [答疑编号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对于下列诉讼,其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参见教材P268。   

21、第二节 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法》在分则中对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拖工合同)内容作了专门规定。   (1)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   (2)施工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

22、合同,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   (1)要约及其有效的条件。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它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这种意思表示的内容往往不确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和相对人同意后受其约束的表示,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23、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4、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之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①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5、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间规定。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

26、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逾期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5)要约内容的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

27、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四)合同的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五)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

28、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此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六)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29、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意见。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

30、力。在通常情况下,合同依法成立之时,就是合同生效之日,二者在时间上是同步的。但有些合同在成立后,并非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是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      1.合同生效的时间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待手续完成时合同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

31、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并非一律无效,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订立的合

32、同是有效的:   ①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②纯获利益的合同,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只需获得利益而不需其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③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

33、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1)无权代理人代订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是否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态度。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34、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对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2)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针对表见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35、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1.无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

36、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   1.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

37、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1)返还财产或

38、折价补偿。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适当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   2.诚实信用   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39、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

40、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价格调整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逾期:罚则)   

41、2.代为履行   代为履行是指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合同法》规定: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   合同通常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提前或迟延履行属违约行为,因此,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提前履行债

42、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部分履行   合同通常应全部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时,因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

43、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其他情形。   但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 → 暂停   

44、终止 → 完结(解除)   (五)合同履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作的危害其债权的民事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45、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5年内投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令人难以判断约定的新内容与原合同内容的本质区别,则推定为未变更。   

46、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转让是当事人一方取得另一方同意后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变更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1.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并列出了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若债权人转让权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除非经受让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   2.债务转让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47、债务人转移义务后,原债务人可享有的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享有,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也随债务转移而由新债务人承担。   3.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处理,适用上述有关债权人和债务人转让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五、合同的终止

48、  (一)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使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②合同解除;③债务相互抵消;④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⑤债权人免除债务,⑥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以及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履行。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期

49、限内未履行、未完全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发生不能履行情况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双方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1)约定解除条件。   (2)法定解释条件。   包括:   ①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50、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在合同期限内行使,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三)合同债务的抵消   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之外,当事人应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当事人主要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四)标的物的提存   提存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②债权人下落不明;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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