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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doc

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2007-3-20 14:39:58  点击:315 浙财办发〔2001〕43

2、号 厅有关处室局: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已经厅领导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二ОО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预算执行的控制,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保障和促进财政支出改革,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

3、算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项财政资金。其中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包括已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目前暂实行分别核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政府采购专户资金及财政周转金在内的各项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各项资金的拨付,都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完整的预算和计划指标或者批准依据。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无批准依据或批准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省级财政资金的拨付,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依据年度预算编制分月(季)用款计划的制度。 第四条 对各项资金收付与核算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一定数量

4、的会计人员专司其职,并根据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和落实各岗位的职责权限,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实行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必须严格控制和分离不相容职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账务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 第五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或者计划指标执行。其资金拨付的具体指标依据是: (一)一般预算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下同)的拨付依据,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省人大)批准的省级政府当年年度预算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分

5、部门、分款项明细预算。 省人大批准当年预算前,可暂按上年同期执行数作为预算控制指标,经厅领导批准后执行。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即改按预算执行。 (二)政府性基金的拨付依据,为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当年明细预算或计划,追加、追减预算或计划以及基金收入的进度等。 (三)省直接支出资金的拨付依据,为年度预算和计划指标及厅领导批准拨付的原始批件。 第六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般预算支出的资金,由厅业务处依据已批准下达的明细预算指标(省人大批准预算前按控制指标),按照分月(季)均衡支出的原则,填写一般预算支出资金请款

6、书申请拨付,经国库处审核无误后根据库款和有关收入情况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二)一般预算收入退库资金,属于省人大批准的收入退库预算,其拨付程序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属于退库的代征代扣手续费等,其拨付程序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三)省直接支出的资金,由预算处根据厅领导批件,填写预算资金请款书申请拨付,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四)政府性基金和国债兑付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有关收入与支出计划以及资金收入,填写请款书送厅国库处复核并报厅领导审签同意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财政专用基金等项资金,由有关业务处根据正式下达的厅文件或厅领导审批原件提出拨付申

7、请,经厅国库处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六)省财政对市县财政的调度资金,由厅国库处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库款情况拟订调度方案,报经厅领导审签批准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七条 省级财政预算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制度拨付到规定的银行账户。规定的银行账户,是指现行政策制度所规定的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银行账户、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有关财政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以及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所指定的收款人银行账户。 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应当事先按规定由其财务部门代表本单位向省财政厅办理预算资金拨入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申报手续,原则上一个预算单位只能一个预算资金拨入账户。因特

8、殊情况确需更改银行账户的,必须经过批准,并由厅业务处向厅国库处提交单位出具的公函后,方准予向新设账户拨付预算资金。 第八条 厅国库处必须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各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手续。对各项资金请款有无足额预算(计划)指标、已拨资金的进度、拨入单位及其银行账户全称、拨付款项的科目处理等项内容,必须逐项进行初审与复核,确保准确无误。厅有关处室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必须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

9、违规划拨和挤占、移用专项资金。 第十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必须编制资金使用计划,或者以厅名义下达资金分配使用文件(或按规定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专题书面请示并经厅领导审签同意。 第十一条 各项专项资金的拨付,以前款所列计划、文件或审批原件为依据,并应统一和规范请款格式和程序。请款书应当要素齐全,填写真实,列明使用专项资金的名称和用途、收款单位全称及银行账号、申请拨付资金的金额等项内容,具体格式由厅国库处统一设计制发。各项请款应当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履行各个责任环节的签字手续,并在请款书后附资金拨付的批准依据,有关人员必须认真审

10、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准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二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实行财政专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资金支出要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安排使用,并建立健全、严格执行专户资金审核拨付的制度手续。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拨交给单位的非财务机构管理。 第四章 资金账户与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除财政部和省政府另有规定外,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由省财政总预算会计统一在人民银行国库或指定代理银行开设账户,并按现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第

11、十四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的存储,必须慎重选择代理银行,并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人民银行规定程序开设资金账户。除现有待清理的财政周转金之外,一个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一个资金账户,不得多头开户。对确有必要新建立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经厅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厅国库处统一开设账户和建账核算。 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以定期存款等方式擅自转存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各项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范核算管理。除有关专项资金按其规定的专业会计制度核算外,其余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一律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按月(季)编报会计报表,并由厅国库处

12、汇总报送厅领导。 第五章 印章与凭证的保管使用 第十六条 各项财政资金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是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的重要工具,不得随意更换。因处室机构调整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等确需更换印章时,必须书面报经厅领导批准后办理更换预留印鉴手续。新印章一经启用,原印章即予废止。 第十七条 各项资金拨款使用的财务专用章和名章,必须分别指定稽核人员和分管处领导掌管使用。如有关人员出差在外,专用印章仍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任何人员均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统管、代管全部拨款印章。 第十八条 处室公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使用时须经处

13、室领导履行签批手续。凡涉及对开户银行出具公函事宜的,还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加盖厅公章。 第十九条 拨款凭证、电汇凭证、转账支票等支付凭证和收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健全领用及核销手续制度。支票签发,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签批手续。严禁拨款凭证(支票)和专用印章由一人统管。 第二十条 单位用支票向财政有关资金账户缴款需要厅相关处室背书时,有关人员必须对单位缴款支票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资金用途及大小写金额等内容审核无误,并在“被背书人”处准确填写“委托某某银行收款”字样或加盖“不得转让”戳记后,方可按程序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名章。本厅开具的付款支票,必须在“被

14、背书人”处加盖“不得转让”戳记。 除上述背书外,未经厅领导审批,不得办理其他任何背书事项。 第六章 稽核与对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处室在办理拨款时,除了按规定对资金拨付的依据进行审核外,出纳等相关审核人员还应对各申请拨付资金预算单位的预算级次、资金用途、预留印鉴,请款书和相关附件等单据要素的完整性,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款,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第二十二条 请款书及相关资料经审核无误后,由出纳人员结合资金存款情况开具拨款凭证,送稽核人员稽核。 第二十三条 稽核人员应对包括拨款凭证在内的全部单

15、据和资料进行全面复核,并确认无误后在拨款凭证上加盖专用印章,送交处室分管领导审核、盖章,然后向开户银行发出付款指令,其中财政预算资金支付指令,应当指定专人送达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同时,应当设置备查簿,序时摘要登记资金拨付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付款指令一经签发,请款单据等原始凭证要及时移交记账人员保管,并由记账人员对付款凭证回执核对无误后登录账务。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账工作,定期核对账目。厅内有关处室之间的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对账、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外专户资金拨付对账,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的收支对账,有关处室与开户银行的余额对账等项对账工作,必须按月认真细致进行,做到账表、

16、账账、账证、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对有关对账和处理情况,应当设立工作底稿详尽记录,并专卷存查。 对账工作,应当纳入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处室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 总预算会计每年形成的财政预算资金会计档案,由厅国库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

17、清册,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 有关处室每年形成的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会计档案,原则上也应按前款规定移交厅档案室统一保管。未移交之前,仍由有关处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有关处室保管的会计档案与相关资料,除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银行对账单等会计档案外,还应当包括资金分配预算或计划指标文件资料、有关审批依据、专卷备查的对账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备查簿等材料。每年终了,经办人员应对上述档案资料清理造册,送处室领导核对签字后妥善保管。经办人员岗位调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处室要

18、不断完善和强化资金拨付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坚持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控制,对各项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会计核算、资金对账等日常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条 厅监督检查局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职能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可行方案,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对厅内各项资金的安排使用、核算管理以及岗位责任制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在内控过程或自查被查中发现的差错,应当及时加以纠正,如发现有涉及违规、违纪的问题和行为,应当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19、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室应当根据本规程,分别对省级财政预算资金、专项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的资金拨付管理、会计核算监督以及相关基础工作,拟定实施细则或办法,报厅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厅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20、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1、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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