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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小区施工合同.doc

1、补 充 协 议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如期保质地完成 二标段工程的建设任务,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根据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承诺函”,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同意在 年 月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如果与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它文件、规定有抵触的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一) 工程名称及合同工期: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类型 建筑面积(㎡) 工期(天) 1 A-1 小高层住宅(剪力墙) 7159.8 390 2 A-2 小高层住宅(剪力墙)

2、 5673.6 390 3 A-3 小高层住宅(剪力墙) 5715.8 390 4 A-4 小高层住宅(剪力墙) 5639.8 390 5 B-6 多层住宅(砖混) 1871.1 310 6 B-7 多层住宅(砖混) 5534 310 7 B-8 多层住宅(砖混) 6082.8 310 面积合计 37676.9 (二)承包范围: 施工总承包,包括设计图纸内的全部内容(其中:宽带、有线电视、电话仅预埋穿线管及穿线铁丝、安装弱电箱体和接线盒)。 (三) 工期约定: 1、本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详本补充协议第(一)条。 2、实际开工日

3、期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共同下达的开工令日期为准。实际竣工日期以发包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包人四方共同签订的竣工日 期为准,但自该日起三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提交质监站出具的该工程合格证明,否则实际竣工日期以质监站出具的该工程合格证明的日期为准。 3、工期顺延以发包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三方代表共同签订的顺延工期天数为准。 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累计延误工期在60天以内的,只做工期顺延,不予经济补偿。 5、工期应按期交工,工期提前不计奖。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每拖期一日承包人按拖期工程总造价的0.5‰付给发包人违约金,连续拖期累计计算。 (四)质量约定:合格。 (五)专项

4、工程分包约定 1、本工程中有以下专项分包工程:(1)屋面沥清瓦(2)塑钢门窗(或铝合金门窗)(3)防盗门(含楼寓门)(4)电梯。 2、以上专项分包工程不计入承包人工程造价中,由发包人与上述工程的专项施工队签订专项施工合同。承包人承诺给予积极配合,承包人负有总包责任,并负责质量验收及专项工程交验。 3、承包人按以上专项分包工程(电梯购置费除外)税前总价的3%计取总包配合费(含税金)。 (六)材料设备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及设备:(1)水泥(2)钢材 发包人供材运至工地后由承包人清点、验收、保管。 发包人所供材料和设备均按定额规定扣除,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承包人 不予计取。 承

5、包人若出现材料超领情况,对超过部分发包人按实际购买价格增加5%从承包人的结算款中扣回。 2、需发包人确认品牌和市场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1)地面砖(2)内、外墙面砖(3)木门窗(4)防火门窗(5)内、外墙乳胶漆(涂料)(6)真石漆(7)砼添加剂(8)保温材料(9)商品砼(10)铸铁井盖(11)砌块(12)钢丝网(13)止水带(14)门锁(15)石材(16)安装主材(17)安装设备(18)防水材料(19)轻体墙板(20)预制烟道(21)铁艺栏杆或不锈钢栏杆(22)斜屋面窗。 在以上材料开始使用前30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材料计划及价格调查申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在3

6、0日内审核确认材料的品牌、质量、单位材料消耗量及价格,该价格及材料消耗量即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 对以上材料也可以由发包人供材,若发包人供应以上材料时仍按上述第1条的约定执行。 3、地材价格以与工程进度同期的济南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格做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4、除发包人供材、需发包人确认市场价格的材料设备和地材外,工程所需其他材料的价格均执行鲁标定字【2003】5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和鲁标定字【2003】6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中所规定的材料价格。若遇上述价目表中未包括的材料价格时,仍按上述第2条规定执行。 (七) 工程结算执行标准约定: 1、执行定额:

7、鲁建标字【2003】3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鲁标定字【2003】5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工程价目表》;鲁标定字【2003】6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安装工程价目表》;鲁建标字【2003】4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4】15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04】13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解释》;济建标字【2005】2号文颁发的《关于发布建安工程规费的通知》;鲁建标字【2005】14号文颁发的《关于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税金计算办法的通知》。 2、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A、人工费建筑按

8、22元/定额工日、装饰和安装按24元/定额工日;B、机械费执行价目表价格;C、材料费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执行。 3、专项分包工程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执行。 4、工程取费类别:按鲁建标字【2004】15号文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规定执行。 5、取费:执行鲁建标字【2004】15号文中颁发的《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及计算规则》的取费规定,按综合费率取费,取费程序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建筑工程综合费率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装饰工程综合费率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安装工程综合费率包括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各类型工程的综合费率按下表执行: 专业 小高层住宅 多层住宅

9、排屋 公建 建筑 8.5% 8.5% _ _ 装饰 60% 60% _ _ 安装 70% 70% _ _ 6、本工程竣工结算时执行上述标准,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的政策性调整及定额版本的变化等不再调整。 (八)施工临时水、电: 1、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分别将临时水、电各引一个点到各个标段施工区域,并负责各安装一个配电箱(内置电表一个)、一个水表(该配电箱及水表产权归发包人),施工区域内所需的其它水、电设施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费用。施工用水需二次加压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承担此项费用。水、电损耗按计量分摊。 2、水、电费按实际发生由承包人承担,发包

10、人代扣代交。水电费实际价格与定额价格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计入承包人的结算价款中。 (九)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本工程发包方不支付预付款,参照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各工程预算价款详附件二),按承包人单栋楼完成的形象进度工程量分阶段拨付,各阶段付款详见下表。每次支付进度款时应扣除发包人实际供材的款额、扣除发包人代缴的税金、扣除发包人实际代缴的水电费、扣除发包人为承包人代缴的其他费用。 多层 ±0.00完成支付10% 主体三层完成支付15% 主体六层完成支付15% 主体通过验收支付15% 内外装完成50%支付1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10%   小高

11、层 ±0.00完成支付10% 主体三层完成支付10% 主体六层完成支付10% 主体完成九层支付10% 主体通过验收支付15% 内外装完成50%支付15%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10% 2、工程结算款的支付: 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包括: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验 收证明;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经发包方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经济签证;发包方出具的工程钥匙移交证明;发包方与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发包方供材明细表;发包方确认的材料市场价格;承包方签字盖章的工程结算书;承包方拟参与工程结算的工程造价人员授权委托书等)。发包人收到承

12、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审结完毕(承包人必须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质监站出具的工程合格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中止与承包人的结算,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质监站出具的工程合格证明后再继续进行结算),否则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承包总价的90%。若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若三天之内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以书面形式报当地造价主管部门仲裁,最终以造价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为准。若因双方争议造成结算时间延长的,总结算时间相应顺延。结算审结后三个月内付至总造价(减发包人供料款后)的95%。 (十)工程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的款额及使用:承包人同意按其承包总价的 5 %向发

13、包人交纳工程施工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总额约计人民币 180 万元,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发包人交纳,并向发包人作如下承诺:(1)在施工期间,如发生质量事故而被质检站停工或被有关媒体进行负面报道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返工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每发生上述情况一次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2)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明确基础、主体、竣工三个节点经质检站验收合格的时间),若每个节点的实际完成时间滞后于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的时间时,除因非承包人原因经发包人批准后可以顺延工期外,每发生一 次扣除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若承包人最终按合同工期竣工

14、交付,则发包人应退还该部分的罚款。(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发包人扣款超出履约保证金总额时,承包人同意其超过部分依次在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中扣除。(4)承包人同意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1)主体经质监站验收合格后10日内,发包人按履约保证金的30%返还承包人。(2)工程竣工,经质监站验收通过并出具书面验收合格证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全部钥匙后10日内,发包人按履约保证金的30%返还承包人。(3)政府退还发包人所交纳的劳务工资保证金后10日内,发包人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全部返还承包人。 (十一)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

15、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及地下室防水为5年; (3)室内外装修及门窗等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保修金的金额、支付: (1)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5%(保修金不计利息)。 (2)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年后30日内支付保修金的80%;两 个采暖期满后30日内支付保修金的10%;自工程竣工验

16、收合格之日起计算5年后30日内支付保修金的10%。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派人维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维修费以监理或物业出具的费用证明为准从承包人的保修费中扣除。由于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在1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由于保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由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17、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十二)本工程应由承包人交纳的税金由发包人代扣代缴,发包人负责按税务部门纳税要求将纳税凭证交承包人。 (十三)其他: 1、承包人无偿负责协调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关系,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力所能及的协助,因承包人未协调好周边关系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自行承担。 2、结算审计费的收取执行鲁价费发〔1999〕73号文的规定。 3、在发包人与业主进行房屋交接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组成房屋交接小组,处理房屋交接事宜,同时承包人应成立房屋整改小组,处理与房屋质量有关的各项事宜。 4、承包人应节约用水,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10日内将施工期 内分月安排用水计划

18、报发包人,超出用水计划外的用水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承包人独自承担招标代理费。 6、承包人独自承担材料检验试验费(包括发包人供材部分)。 7、承包人同意承担由委托人交纳的造价咨询费。 (十四)协议生效、失效 本协议双方约定自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生效。本协议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失效之日起失效。 (十五)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拾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伍份。 发包人: 承包人: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

19、 委托代理: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取费程序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率 取费基数 备注 一 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二)措施费   1+2+3     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         2、参照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一)     3、参照施工组织计取的措施费       二 综合费率   一 含税金 三 规费   一+二 按政府规定 四 建筑工程费合计

20、   一+二+三             装饰(安装)工程取费程序 序号 费用名称 费率 取费基数 备注 一 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其中:人工费(R1)         (二)措施费         1、参照定额规定计取的措施费         2、参照费率计取的措施费   R1     3、参照施工组织计取的措施费         其中:人工费(R2)       二 综合费率   R1+R2   三 规费   一+二 按政府规定

21、 四 税金   一+二+三   五 建筑工程费合计   一+二+三+四   附件二: 预算价款明细表 序号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M2) 预算价款(元) 平米指标 1 A-1 7554.63 8736991.73 1156.51 2 A-2 5743.49 6563880.1 1142.84 3 A-3 5936.7 6778595.72 1141.81 4 A-4 5753.71 6669743.37 1159.21 5 B-6 1472.46 1196216.83 812.39 6 B-7 5855.72 5145291.47 878.68 7 B-8 6395.05 6229852.96 974.17   合计 38711.76 413205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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