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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施工合同.doc

1、索引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2/1-2/2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3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3 1.4 图纸  2/4 1.5 工程质量监理  2/4 1.6 现场施工及进入工程现场的权利  2/4 1.7 工艺师和技术工人  2/5   第二条 雇主现场代表职责   2.1 雇主现场代表的任务和权力  2/6 2.2 雇主现场代表付托  2/6-2/7 2.3 雇主现场代表的指示  2/7 2.4 雇主现场代

2、表的替换  2/7 2.5 确定  2/8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 雇主责任  2/9 3.2 总承包商责任  2/9-2/12   第四条 指定分包商   4.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2/13 4.2 反对指定  2/13 4.3 付款  2/13-2/15 4.4 其他  2/15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   5.1 进度计划  2/16   第六条 安全施工   6.1 安全施工与检查  2/17

3、 6.2 安全防护  2/17 6.3 事故处理  2/17 第七条 合同工期   7.1 进占工程现场、竣工和延期  2/18 7.2 分段竣工  2/18 7.3 拖期违约赔偿金  2/18 7.4 延长竣工期限  2/19   第八条 材料设备及供应   8.1 总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2/20   第九条 人身财产及保险   9.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雇主的保障  2/21 9.2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2/21-2/22 9

4、3 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及施工机械设备赔偿保险  2/22-2/23   第十条 合同款支付   10.1 预付款  2/24 10.2 工程进度款  2/24 10.3 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  2/25 10.4 保修金之退还  2/25 10.5 付款方式  2/26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   11.1 工程变更  2/27 11.2 暂定金额和指定金额  2/27 11.3 变更金额计算  2/28 11.4 变更金额支付  2/28 11.5 变更

5、之索赔  2/29 11.6 合同总价  2/29   第十二条 竣工及验收   12.1 竣工  2/30 12.2 缺陷保修  2/30 第十三条 结算   13.1 结算期限  2/31 13.2 余款支付  2/31   第十四条 终止合同   14.1 雇主终止合同  2/32-2/34 14.2 总承包商终止合同  3/34-2/36 14.3 战争爆发  2/36-2/37 14.4 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2/37   第

6、十五条 违约、索赔和争议   15.1 雇主违约  2/38 15.2 总承包商违约  2/38 15.3 违约后安排  2/38 15.4 索赔  2/38-2/39 15.5 争议  2/39-2/40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战火破坏  2/41-2/42 16.2 古物古迹  2/42-2/43 16.3 不可抗力  2/43-2/44 工程合同条件 第一条 一般规定 1.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件所赋予的定义: (

7、1) 雇主:指对工程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 总承包商:指被雇主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 项目经理:指总承包商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 设计单位:指雇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 监理单位:指雇主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 雇主现场代表:雇主指定的在现场执行本合同的代表。 (7) 工程:指雇主及总承

8、包商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临时及永久工程。 (8) 合同总价:指雇主及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雇主用以支付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9) 合同工期:指雇主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0) 开工日期:指雇主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第一条 一般规定(续) 1.1 词语定义(续) 下列词语具有本条件所赋予的定义:(续) (11) 竣工日期:指雇主总承包商在合同中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工

9、程的日期。 (12) 图纸:指由雇主提供或总承包商提供并经雇主批准,满足总承包商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3) 工地:指由雇主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及雇主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4) 书面形式:指白纸黑字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 )工期顺延的要求。 (17

1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8)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除另有说明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第一条 一般规定(续)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a) 中标书 (b) 投标后之往来函件 (c)

11、 投标书及其附件 (d) 本合同条件 (e) 图纸 (f)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g) 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雇主与总承包商就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雇主及总承包商对合同文件内容理解不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不同意工料测量师的解释时,按合同条件第15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2、2) 本合同文件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管辖。 第一条 一般规定(续) 1.4 图纸 (1) 雇主现场代表应于本合同工期开始前,向总承包商提供两套图纸。总承包商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总承包商须自行安排复制,复制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2)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总承包商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雇主。 (3) 总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雇主现场代表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5 工程质量监理 (1) 雇主有权委任一间工程监理公司代表雇主专门负责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

13、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总承包商应为执行该职责之驻工地检查人员提供各种合理的设施。 (2) 当工程质量明显与合同文件不符时,雇主现场代表可授权予该工程监理向总承包商发出停工指示,惟雇主现场代表必须在发出停工指示后三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 (3) 除上述特别声明外,工程监理公司发出任何指示,则该指示应无实时效力,除非该指示属于本合同条件明确授权予雇主现场代表发出指示的权力范围内而雇主现场代表在发出指示的七个工作天内以书面确认。如任何该等指示依此发出和确认,则从确认日期起应被视为雇主现场代表之指示。 1.6 现场施工及进入工程 现场的权利 无论在任何合理

14、时间内,雇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或由他们任何一方正式批准的任何人士均应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总承包商为合同作准备工作的车间或其它地方。当准备工作是在其分包商的车间或其它地方进行时,总承包商应在分包合同条款内确保雇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或由他们正式批准的任何人士有进入该等车间或地方的权利。 第一条 一般规定(续) 1.7 工艺师和技术工人 总承包商应允许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由雇主委任的工艺师、技术工人或其它人士执行。任何该等人士应被视为雇主负责的人士而非分包商。 第二条 雇主现场代表职责 2.1 雇主现场代表的任务和权力 雇主应任命雇主现场代表,雇主现

15、场代表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雇主现场代表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建筑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 雇主现场代表无权修改合同。 雇主现场代表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雇主现场代表的权力。 除本合同条件中另由说明外: (1) 每当雇主现场代表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2) 雇主现场代表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3) 雇主现场代表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总

16、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 2.2 雇主现场代表付托 雇主现场代表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付托权力,也可以撤消这种指派或付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雇主现场代表,或被任命为检验或试验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付托或撤消应用书面形式,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 助手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此项权力。 已被指派任务或付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付托规定的范围内对总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付托做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具有雇主现场

17、代表做出的行动同样的效力。但是: 第二条 雇主现场代表职责(续) 2.2 雇主现场代表付托(续) (1) 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应影响雇主现场代表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利。 (2) 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总承包商可将此事项提交雇主现场代表,雇主现场代表应及时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2.3 雇主现场代表的指示 雇主现场代表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总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总承包商仅应接受雇主现场代表或根据本条受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

18、示。如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应按照第11条 – 工程变更的规定办理。 总承包商应遵循雇主现场代表或付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发出的指示。只要实际可行,他们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雇主现场代表或付托助手: (1) 给出口头指示, (2) 在给出指示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到总承包商(或其代表)发来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 (3) 在收到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或)指示进行答复, 这时该确认应成为雇主现场代表或付托助手(视情况而定)的书面指示。 2.4 雇主现场代表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雇主现场代表

19、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总承包商,告知拟替换雇主现场代表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总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雇主现场代表。 第二条 雇主现场代表职责(续) 2.5 确定 每当本条件规定雇主现场代表应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雇主现场代表应与每一方协商,尽量达成协议。如达不成协议,雇主现场代表应对所有有关情况给予应有考虑后,按照合同作出公正的确定。 雇主现场代表应将每项商定意见或确定向双方发出通知,并附详细依据。除非并直到根据第十五条[违约、索赔和争议]的规定作出修改,各方均应履行每项商定或确

20、定事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3.1 雇主责任 (1) 办理土地征用及拆除地面上之障碍物; (2) 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及领取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 提供施工场地座标控制点; (4) 于合同签订后三天内向总承包商提供或确认施工图纸,并於施工期间,根据总承包商所提交并由双方同意之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的总进度及工期的情况下,提供总承包商所需之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此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需切合实际进度及工期,总承包商不得在过早时间要求上述补充图纸及资料; (5) 提供两套施工图纸给总承包商;若有

21、不足,总承包商须自行安排复印或晒图,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6) 组织有雇主、总承包商、设计院和监理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做好经各方签署的会审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总承包商; (7) 根据合同条件向总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8) 委派雇主现场代表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总承包商工地管理; 3.2 总承包商责任 (1) 办理领取项目施工许可证; (2) 负责办妥开始施工前及施工期间向有关政府部门及单位一切有关及有需要的申报手续(包括占用道路的申报批准手续)及领取有效执照、凭证、批文、证书(件)等,以便尽快

22、施工及如期完成,并负责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双方责任(续) 3.2 总承包商责任(续) (3) 缴付应付予政府部门、行政单位和建筑业主管单位的税款及费用; (4) 提供与协调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与工程、临时道路、水和电的供应及管线供各有关施工单位使用; (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包括绘制关键路线图CPM),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并於合同签订后十四个日历天内送雇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认可。所提交予雇主现场代表的方案或计划须定期按实际情况或雇主现场代表指示更新或修订,并呈报雇主现场代表及工程监理; (6

23、) 总承包商须於合同签订后14个日历天内,向雇主现场代表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及工期的条件下,雇主现场代表在整个工期内应向总承包商提供之补充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的限期。在工程进行中,总承包商亦须以书面形式及尽早(一般为二十一个日历天之前)向雇主现场代表提出所需的补充图纸及资料及最后之限期,若因总承包商未能及时提出所需图纸及资料的要求而致使工程延误,一切延误所引起之损失概由总承包商负责; (7) 每个月向雇主现场代表报送下月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如不按时报送,雇主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8) 按施工图纸(含

24、有关标准图册),施工总说明、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优良等级,如果国家标准无规定时,按施工图纸要求执行,并确保合同工期; (9) 提供不少于两份有关的施工图纸予各指定分包商; 第三条 双方责任(续) 3.2 总承包商责任(续) (10) 总承包商在收到雇主现场代表图纸后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认真阅读,及时(一般为七个日历天内)将所发现之设计错误以及理解不透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提交雇主现场代表处理; (11) 总承包商于收到任何施工图纸或设计文

25、件后14个日历天内,如对其所示或所要求的工程设计、标准等等有不同意见时,应向雇主现场代表书面提出。逾期不向雇主现场代表提出书面意见,即认为该施工图纸或设计文件符合施工要求和标准,总承包商不得再以此异议为理由,要求工期顺延或增加费用; (12) 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并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负全责,确保文明施工; (13) 做好施工记录,实际工程纪录及图纸、隐蔽工程纪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归还工地文件附件(需四套)移交雇主; (14)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26、器材的堆放整齐,并按时和及时清除垃圾和不再应用的临时设施; (15) 协调、控制和管理本身及各指定供应商、指定分包单位的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和安全、机械设备与物料进出场、吊运和保护、申请书、报告和各种来往文件、现场人员、消防、保安、治安等等方面); (16) 在总承包工程竣工后之保修期内,若雇主发现材料或施工质量有问题,总承包商须免费并尽快地返回工地修理。如属设计或雇主使用后造成的损坏,其修理费则由雇主负责; 第三条 双方责任(续) 3.2 总承包商责任(续) (17) 因施工而引致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总承包商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雇主现场代表及主

27、管部门备案; (18)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并在工程竣工后一星期内清理现场,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洁工作,并将全部人员、施工机械、临时建筑物、多余的物料等等拆移出现场; (19) 在施工期间,由总承包商本身或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和多次搬运、机械二次或多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总承包商或分包单位自行负担; (20) 协调及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和地上各类管线与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凡因总承包商施工引起四周道路下沉开裂,各类管道、地下和地上各类布线之损坏、房屋损坏,均由总承包商承担一切修补和赔偿责任; (21) 负责

28、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直到竣工并交付雇主为止,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失窃,总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 (22) 按工程需要提供足够的维持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23) 按合同条款规定按时向指定供应商和指定分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24) 提交经雇主认可之银行担保书给雇主作为履约担保,金额相等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28天,期间,除雇主行使合同权力,扣除有关款项外,担保金额不得减少; (25) 允许指定分包商或雇主直接发包单位于施工场地内进行工作,并积极、主动地和这些单位配合与协调彼此的工作,以确

29、保整个工程能在指定期间完成。 第四条 指定分包商 4.1 “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合同中提出的“指定分包商”系指以下分包商: (1) 合同中提出的指定分包商,或 (2) 雇主现场代表根据第十一条[工程变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4.2 反对指定 总承包商可向雇主现场代表发出通告,提出有依据的、合理的异议反对接受雇主现场代表指定分包商,反对的理由必须是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完成分包工程。 雇主现场代表接到通告后,如接受总承包商之异议,可重新指定另外分包商或要求总承包商雇用原指定分包商,如原

30、指定之分包商接受,雇主必须保障总承包商免受异议事项的影响。 如雇主现场代表不接受总承包之异议,总承包商必须按照雇主现场代表之指示雇用指定分包商。 4.3 付款 (1) 雇主现场代表应在根据本合同条件第十条发出任何证书的届期应付金额内包括并向总承包商指出由指定分包商执行的工程或提供的材料或货物的估值,并应同时以书面将该估值通知指定分包商。总承包商在收到雇主付款后十四天内必须将代表此等估值的款项根据雇主现场代表的证书向指定分包商支付而只应扣除:- (a) 按分包合同总承包商应扣除的任何保留金额,及 (b) 因分包工程或其部份工程的延迟竣工

31、而总承包商应得的任何金额。 第四条 指定分包商(续) 4.3 付款(续) (2) 此外,在不损及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其它权利及责任下,雇主应有权在毋须总承包商之同意下,将指定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在此情况下,总承包商将不会得到任何索赔。 惟各指定分包商之工程款必须按总承包商订定之程序和通过其向雇主申请。各指定分包商需呈交一切有关资料给总承包商审阅并需获得其认可。总承包商认为任何之申请不恰当或不充分,总承包商可退回并要求有关指定分包商修正及补充有关资料。 (3) 在发出根据本合同条件规定的任何证书前雇主现场代表可要求总承包商提供合理

32、证据证明已完全支付一切在以前发出证书内就指定分包商所完成工作,供应材料或货物所注明应付的款额(扣除相应保留金金额),如总承包商未遵守该等要求,除非他以书面向雇主现场代表提出:- (a) 扣留或拒绝支付应付款额的合理原因。 (b) 合理证据证明他已将原因通知指定分包商, 否则雇主现场代表应就此发出证书,而雇主可根据证书将该款额直接支付有关指定分包商,并从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款项内扣除该款额。 (4) 在未得雇主现场代表书面同意前,总承包商不得允许任何指定分包商延长分包工程期限或部份工程的期限。惟总承包商必须把指定分包商的工程受阻理由转

33、知雇主现场代表,而雇主现场代表不应无理地拒绝分包工程或其部份工程的延期完成。 第四条 指定分包商(续) 4.3 付款(续) 如指定分包商未能在限期内竣工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时)如期分段竣工,或未能在总承包商得到雇主现场代表书面同意下给予的延期内竣工,雇主现场代表认为工程应如期竣工,雇主现场代表须以书面证明,并在发出证明时,立即将证书副本发给指定分包商。 (5) 如雇主现场代表在向总承包商支付最终付款届期前拟向任何指定分包商作最终付款,而当该指定分包商已就任何潜在缺陷向总承包商妥为保障,则雇主现场代表可在中期证书内包括该最终付款,而总承包商必须在收到雇主付款十四

34、天内根据雇主现场代表的证书将该款项如数支付予有关指定分包商。在此最终付款,应包括该分包合同有关的保留金额。除潜在缺陷外,总承包商应被免除对在分包合同下由该指定分包商所执行的工作及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一切责任。 4.4 其他 (1) 无论前述权力的存在或运用,或包含在本合同条件内的任何其它规定,雇主均不须对任何指定分包商负任何责任。 (2) 如总承包商有兴趣直接执行指定金额的工程,雇主现场代表亦准备接受总承包商对该等工程投标,则总承包商应被接受对该等工程投标,惟雇主应有权拒绝最低的投标或任何投标。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 5.1 进度计划 (1)

35、 总承包商应按合同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雇主现场代表,雇主现场代表按规定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总承包商应按照雇主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3) 总承包商必须按雇主现场代表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雇主现场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总承包商应按雇主现场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雇主现场代表确认后执行。因总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总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六条 安全

36、施工 6.1 安全施工与检查 (1) 总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总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2) 总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6.2 安全防护 (1) 总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雇主现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雇主现场代表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商

37、承担。 (2) 实施爆炸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总承包商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主现场代表,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雇主现场代表认可后实施,由总承包商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6.3 事故处理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总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雇主现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 雇主与总承包商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七条 合同工期 7.1 进占工程现场、竣工和

38、延期 (1) 雇主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明的进占现场日期当天,必须将工程现场交与总承包商。 (2) 总承包商须于双方同意之合同开工日期开工,并正常及勤奋地进行施工。同时,他必须在附录指定的竣工日期或以前完成本工程。惟竣工日期仍须受本合同条件第7.4条有关延期规定所限。 (3) 雇主现场代表可对本合同的任何工程的施工发出延期指示。 7.2 分段竣工 (1) 在工程实际竣工前任何时间,雇主有权接收工程的任何部份(在本条下文简称“有关部份”),总承包商须将有关部份的施工机械、垃圾、装箱、容器、剩余物料、临时供水和供电的设备等拆除和搬走并保持有关部份现场的

39、清洁和整齐,惟一切有关费用亦已考虑和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 当雇主接收有关部份时,有关部分之缺陷保修期由雇主接收日开始,直至整个工程缺陷保修期完结后才结束。 7.3 拖期违约赔偿金 如总承包商未能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指定的竣工日期或根据本合同条件第7.4条所定出的任何延长期限内竣工,而雇主现场代表书面证明认为该工程理应如期竣工时,总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拖期违约赔偿金。雇主亦可从根据本合同应付或届期应付予总承包商的任何金额内扣除在本合同条件附录中规定的款额。 第七条 合同工期(续) 7.4 延长竣工期限 当工程的进度明显受到下列原因拖延时,

40、总承包商必须立即书面通知雇主现场代表有关拖延的原因,成因是:- (1) 不可抗力;或 (2) 由任何一项或多项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或损坏,除非此等损失或损坏是由于总承包商的疏忽或违约所造成的;或 (3) 根据本合同条件发出的雇主现场代表指示;或 (4) 总承包商未有及时从雇主现场代表收到所需而他已特别书面申请所需的指示、图纸、详图或标高。惟总承包商提出的该等书面申请并非与其需要收到上述数据的时间不合理的接近或相距太远;或 (5) 由雇主雇用进行本合同范围以外工作的工艺师、技术工人或其它人士方面的拖延;或 (6)

41、 开启任何覆盖的工程作检查检验任何工作、物料或货物(包括由于该开启或检验的继后修复工作),除非检查或检验显示该工作、物料或货物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外;或 (7) 在工地里发现古文物或爆炸物而需全面停工处理。 (8) 6级以上的地震, 或 (9) 24小时内(午夜至午夜)当地雨量超过50mm或温度超过40°C或低温度低于-20°C(以当地气象局公布为准)。 则雇主现场代表在总承包商提出详细之资料后,可延长竣工期限。在估算出所拖延时间后,应尽快以书面为通知总承包商。惟总承包商必须尽力防止拖延及采取一切令雇主现场代表满意的合理措施赶工。 第八条

42、材料设备及供应 8.1 总承包商采购材料设备 (1) 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总承包商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检验。 (2) 总承包商须提交有关合格证明书、准用证或质保书,以证明物料符合规格。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经雇主现场代表事先确认或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将被淘汰或将/已不再生产的材料及设备,总承包商不得采购或使用。 (3) 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总承包商应按雇主现场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3、 (4) 总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总承包商应按雇主现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5) 雇主现场代表发现总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总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总承包商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 总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雇主现场代表认可后才能使用,合同总价不可以因此而增加。 第九条 人身财产及保险 9.1 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及雇主的保障 (1) 总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所引致对任何人士的人身损伤或死

44、亡之责任。总承包商需支付按照任何法令或习惯而决定的赔偿﹑损失和费用等。 (2) 总承包商应负责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来自工程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政府或私人财产的损坏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赔偿﹑损失和费用等。惟该等损坏必须是由于总承包商、或任何其分包商、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遗漏或失职所引起的。 (3) 如任何人士身体受到任何损伤时,无论是否有申请赔偿,总承包商必须立即将事件书面通知雇主现场代表。 9.2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 (1) 总承包商必须为本工程购买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须以雇主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为

45、共同被保险人名义购买。 (2) 有关保险须向雇主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把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副本提交雇主现场代表及雇主存档。 (3) 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工程(包括雇主已移交给总承包商的物业)受损而需进行索赔时,总承包商应尽力修复损坏的工程,更换或修补经损毁或损坏的物料或货物及清除任何残骸并继续将工程完成,由该等保险所得的一切赔款先由雇主接受将根据合同条件按建筑师发出证书分期付总承包商,除上述保险所得赔款外,总承包商不应因修复破坏的工程,更换或修补物料或货物,及清除残骸而获任何其它补偿。 第九条 人身财产及保险(续) 9.2 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建筑工程第三

46、者责任保险(续) (4) 如果发生任何事故而雇主或总承包商需进行索赔,但此等事故由于上述保险单内载明为不保事项而导致雇主得不到保险赔偿,该等损失须由总承包商负担。 9.3 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及施工机械设备赔偿保险 (1) 施工人员劳动保险 (a) 总承包商须独自承担其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 (b) 总承包商须负责和保障雇主免于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它法律等对总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的任何雇用人员的人身伤亡的任何赔偿责任,任何因此产生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开支均由总承包商承担。 (c) 总承包商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47、劳动法或当地政府机关规定或指示为其雇用人员或分包商或分包商的雇用人员等购买和维持各类保障该等人士的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其实行差别费率,按照施工承包合同价确定相应的费率。 (d) 上述(c)项的保险单须以雇主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共同被保险人名义购买。。 (e) 上述(c)项的保险赔偿限额必须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本地政府机关规定或制度。 (f) 有关保险须向雇主批准的保险公司购买,并把保险单及保险费收据副本提交雇主现场代表及雇主存档。 第九条 人身财产及保险(续) 9.3 施工人员劳动保险及施工机械设备赔偿保险 (续) (2)

48、施工机械及设备保险 总承包商须独自承担其在工地所有施工机械、设备或仪器等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毁,总承包商须自费提供保险。雇主不会负责任何有关的索赔、诉讼、费用及开支。 第十条 合同款支付 10.1 预付款 雇主将支付扣除分包项目暂定金额、备用金以外的当年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在总承包商交付履约担保后支付,预付款于首五期之进度款扣除。 10.2 工程进度款 (1) 总承包商须按工程实际进度向雇主申请付款,工程进度款申请书间隔时间不少于一个日历月,经雇主现场代表审核计算后发出付款证明,付款额为总承包商累积已完成工程(无质量问题者)减去保修金、相应

49、预付款及以前已付之款项。 (2) 保修金为工程款之百分之十。 总承包商需在每一次进度款申请书附上下列文件予雇主现场代表及工料测量师: (a) 根据合同规定恰当完工的工程量及价值、并分别列出以计日工作表内单价计算之金额(如有)及因按雇主现场代表指示作出改动之调整金额。 (b) 总承包商为配合合同工程的进行而恰当运抵工程现场或邻近地方的物料和货物的价值。 (3) 每个月总承包商申请工程进度款时,须向雇主现场代表出示他们付予指定的供应商和指定分包商上个月份的工程进度款的文件证明,若总承包商没根据有关合同条款发放工程进度

50、款给指定的供应商和指定分包商,则雇主有权暂停支付应付予总承包商的任何工程进度款,直至情况改善才予以发还。若情况拖延超过一个月,雇主有权直接付款予有关指定的供应商和指定分包商,有关款项将从合同总价或应付予总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总承包商不得异议。 (4) 从总承包商正式向雇主送达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雇主现场代表需向总承包商发出付款审核证明或拒付通知。 (5) 雇主须于有关付款审核证明发出后二十一个日历天内付款;总承包商于领款时须向雇主提供合法之发票。 第十条 合同款支付(续) 10.3 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 (1) 总承包商须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两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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