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工程技术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连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行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学院法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宫北路11号。 学院网址: 第三条 学院是由李田贵、吴满财、许顺亭三人出资举办的、省属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本科普通高校。法定代表人李田贵。全日制在校生8000余人。重要实行以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兼顾专科生学历教育,积极
2、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政策规定,依法设立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区域产业发展和社会建设服务,培养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能力,具有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创新办学理念、体制、机制和模式,建设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成员由出资者、学院院长、知名
3、学者专家、公司管理者、教职工代表等9人组成,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企管经验。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推选,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订学院章程,制定学院规章制度; (三)审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立;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财务预算和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董事会成员建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4、2/3以上董事会成员批准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院修改章程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应当做会议记录,并存档保管。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署名。董事对批准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献。 第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
5、授权有关人员签署有关文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董事、院长及学院管理的监督权。监事由举办者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1人由举办者拟定,教职工代表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院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行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院长执行法律、法规或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董事、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规定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五)学院
6、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人选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院长的任职条件,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十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行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后组织实行;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董事会决定后组织实行;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方案,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后
7、组织实行,对学院工作人员依法实行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平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十八条 学院设副院长3-5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常务副院长代其行使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工作机构,赋予各工作机构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和制度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重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
8、学方向和教育的公益性原则,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二)引导和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规定,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与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督促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
9、依法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素质的学生管理队伍。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辅导员总体上按师生比不低于l:200的比例配备,每个班级都配备1名班主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并在办学活动中自觉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立、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估教学、科学研究
10、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成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足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 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三)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学院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据工会
11、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学院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学生组织机构依据各自章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2、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运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
13、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五)爱惜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助困制度,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奉献的学生,按照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学院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可以根据校内申诉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鼓励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一线就业。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
14、广告备案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由学院法定代表人负责。未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发布。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院聘用的教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院聘用教师、职工与其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劳动协议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协议拟定。 第四十条 学院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15、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五险一金)。 第四十一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估、聘任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与专业学术团队。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四十三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学、科研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奉献的教职工,根据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规定予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职工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
16、工作成绩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工资、实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协议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重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毕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推
17、动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五十条 学院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人文精神培养,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五十一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与外界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 第五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2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35元,其中,举办者投入元。 第五十四条 学院现拥有土地805.
18、36亩,已建成校舍建筑面积26.66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6552.95万元,图书72万册。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六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按培养成本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并
19、公示。 学院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五十八条 学院办学积累重要用于增长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 第五十九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长额或者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一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
20、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三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六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因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
21、学的; (四)合作办学双方均批准终止办学的。 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顿在校学生。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 (二)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涉及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不规定取得合理回报,依法享受与公办学院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董事会建议、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并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