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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市战略,大力发展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决定》(珠字[2008]4号)、《珠海市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若干配套政策》(珠办发[2008]2号)及《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的实施意见》(珠字[2010]12号)的精神,设立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

2、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诚实申报、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 第五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设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六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市文产办编制年度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二)将评审后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 (三)会同市财

3、政局上报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获市政府审批后,组织市文产办按照年度使用计划审核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助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及资金使用协议、发票等资料,并建立档案进行管理.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第三方对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按规定向绩效管理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 (五)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定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根据市政府审批的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被资助单位提供的资料,按项目进度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三)根据工作需要,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对专项

4、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八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向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如实提供资金申请资料,并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设专项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四)接受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章  资助对象、重点领域及资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资助对象: (一)在珠海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文化企业; (二)在珠海市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 (三

5、在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信息库中登记的文化企业; (四)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领域: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规划的重点发展领域,主要包括文化旅游业、互联网新兴文化、数字内容、创意设计、文化创意产品制造、影视等相关产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市级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或单位法人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的诉讼或仲裁的; (五)申请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申请资格未满

6、3年的; (六)其它不应由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四章  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等四种扶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 1、鼓励创新项目.每年遴选若干个(原则上不超过15个)投资额在200万以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重点文化项目,包括开展技术服务、交易推广、展览展示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及生产项目,文化创意产业重大高新科技进步项目,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7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50万元——100万元。优先考虑符合珠海市十三五文化创意产业规

7、划中列举的重点产业门类。 2、鼓励创业项目。每年遴选若干(原则上不超过15个)个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青年创业创客文化项目,以补贴等方式给予每个项目5万元-—10万元支持. 3、经市政府批准可对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文化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及项目修编予以补贴; 4、其他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平台、创意研发机构(孵化器)及政产学研基地等文化项目,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到位的前提下,每个项目补贴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且每个项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同企业的同类型项目补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二)贷

8、款贴息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被资助企业的贷款必须直接用于企业的项目(产品)的建设与生产等,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专项资金申请之日的前1年度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并凭银行还款证明实行一次性拨付。 (三)奖励 专项资金奖励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 专项资金园区及入园文化企业补贴按《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基地管理试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

9、预算管理、集中申报、统一审批”的方式.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内设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每年年初接受申请,按照市财政相关制度,每年8月前完成资金拨付.市文产办公开发布专项资金资助申报等相关文件,明确申请资助所需要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标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市文产办受理资助申请,并会同会计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认定机构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合法、合规的资格审查。按照评审规则,在文化创意产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并形成书面的专家评审意见书。以上

10、程序每年在5月前完成; (二)市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拟扶持的文化企业填报珠海市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和管理平台,并会同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资格审查,主要核查申报企业(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多头申报享受财政专项资金等本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现象,提出审定意见后去除专家评审意见书中没能通过审查的项目.以上程序于每年5月前完成; (三)市文产办组织召开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专家评定项目进行形式审核,原则上每年在6月底前完成; (四)市文产办将联席会议审定后的资助项目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

11、市文产办将本年度的资金资助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并由市财政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联合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以上程序每年7月前完成; (六)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资助计划,被资助单位与市文产办签署《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财政部门按照协议规定、资助项目的进度及财政国库支付相关程序拨付资金.以上程序每年8月前完成.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协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流程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

12、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在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或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市文产办报送年度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 第十七条  市文产办将对资助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专项检查,项目完成后,市文产办应及时对资助项目进行验收,并对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八条  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委托第三方对本年度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配合市文化体育旅游局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产办,除因项目承担单位破产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应将按本办法规定开支剩余的资助

13、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已开支的资助资金新形成的项目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有关违法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专项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上述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产办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

14、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性、业务性经费可按有关规定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珠海市政府于2011年11月29日颁布的《关于印发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行〔2011〕1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定实施规程 2。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15、 附件1 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评定实施规程 一、为促进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主要针对成长型企业; 二、扶持创新及创业项目优先考虑珠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中的重点发展门类; 三、创新项目的评选需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抽取市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资料及项目路演情况对上年度1月1日-本年度申报日期期间完成的申报项目及奖励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现场监督; 四、创业项目的评选需在市文化体育旅游局纪检部门的监督下,抽取

16、市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项目资料及项目路演情况对2017年度的申报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现场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企业代表现场监督; 五、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及企业需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市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有权对项目进行监督及验收。 附件2 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根据《珠海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二条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产业集聚。 对获得国家、省和市文化产业管理部门评定并授牌的本地文化产业园区或

17、基地,分别给予不超过100、50、20万元奖励。 (二)鼓励开发以珠海地方特色为题材的出版物和影视作品。 1、对以珠海历史人文为题材且已出版发行的出版物,给予原创开发者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对珠海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并取得发行许可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在国家、省、市级电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分别给予不超过30、20、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出口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予以奖励,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 对社会力量办的专业文化艺术团体、人才培

18、训中心、艺术创作基地、大型文化活动、商业演出经纪机构和文博艺术场馆等,按照其投资规模、社会影响和演出场次等综合情况进行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五)鼓励企业发展壮大。 1、对年纳税超过500万元的文化产业企业,按照实际缴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对年纳税超过30万,同比增长30%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六)鼓励创意设计人才培养。 对市文化产业协会评选出的年度十大文化创意产品,给予每个产品的设计者或设计团队最高不超过5 万元奖励。 第三条 申报 (一)申报获得评定奖项或资金资助类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获奖证书(牌匾)或资助证明材料

19、 (二)申报开发文化产品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自主知识产权或市场准入证明材料以及业务合同、财务报表、产品样本等材料;申报在珠海制作影视作品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业务合同、样本资料、财务报表等材料. (三)申报出口奖励的项目,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立项批准、业务合同、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外汇结汇单等出口证明材料。 (四)申报社会力量投资文化建设奖励的项目,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投资计划、演出合同、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等材料。 (五)申报鼓励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须提供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的纳税证明。 (六)申报鼓励创意设计人才培养的产品,需以公司名义进行申报,并提供产品上线证明及效益情况。 第四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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