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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doc

1、贵州省城市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 颁布时间:1992-06-27 00:00发文单位: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等   (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取和使用城市规划管理费遵循“取之有度、用之得当、加强管理、做好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县、特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条 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经批准设置的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

2、筑物、构筑物、管线、道路及其它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或减交、免交)城市规划管理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规定做好服务工作;没有服务的,不得收费。   第五条 收费内容及标准   (一)城市规划管理费按建设项目投资总额计收。有设计总概算的(不含工艺、设备),按设计概算投资总额计算。其收取比例为:   1.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下的,按3‰计收(不足50元,按50元计收);   2.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

3、按2‰计收;   3.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1.5‰计收;   4.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按1.0‰计收;   5.5000万元以上的,按0.5‰计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先收0.5‰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其余部分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不包括临时建设工程设施)。   (三)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停止征地或建设,已交付的城市规划管理费不再退还。   (四)临时建设(工程、设施),按临时建设投资总额的5‰计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六条 铁路、邮电、通讯等工程、设施项目,按第五条收费标准

4、减半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不足50元的,按50元计收)。   第七条 以下项目免收城市规划管理费:   (一)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生产性、经营性的工程、设施);   (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集体宿舍及非生产性、经营性附属设施。   (三)民政部门的非经营性社会福利设施;   (四)医院医疗用房;   (五)环卫设施;   (六)公路、市政公用设施;   (七)公共绿地;   (八)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人员(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建住房;   (九)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对免收项目,只收取工本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收取20元;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收取10元。   第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费主要用于:   (一)开展规划管理业务经费不足的部分补贴;   (二)购置资料、图件、设备;   (三)印制证照、表册、卡片;   (四)规划管理干部技术业务培训和临时人员工资补贴;   (五)用于现场取证、诉讼和技术指导等。   第九条 县、特区、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从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2%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3%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取3%上缴所在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6、省辖   市从城市规划管理费总额中提取6%上缴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上缴省的城市规划管理费,由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代收代缴(每半年一次)。省和各地、州、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集中的城市规划管理费,必须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不得用作福利、奖金及其它支出。   城市规划管理费属预算外资金,应按省人民政府(1991黔府发9号文《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存入同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省、地、州、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或挪作它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费收支的检查监督。   第十条

7、 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收取规划管理费后,各地原来收取的证照费、踏勘费、审图费、放线费、验线费、工本费等一律不再收取。   第十二条 凡由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提供服务的建制镇(不含县城和市辖区内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1990)黔城乡通字第013号文收取规划建设管理费,不得再重复收取城市规划管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

8、好习惯。 B比率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不能测算出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C采用约当产量比例法,分配原材料费用与分配加工费用所用的完工率都是一致的。X C采用直接分配法分配辅助生产费用时,应考虑各辅助生产车间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情况。错 C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包括废品损失和停工损失。√ C成本报表是对外报告的会计报表。× C成本分析的首要程序是发现问题、分析原因。× C成本会计的对象是指成本核算。× C成本计算的辅助方法一般应与基本方法结合使用而不单独使用。√ C成本计算方法中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分步法。X D当车间生产多种产品时,“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借方余额,月末均直接记

9、入该产品的产品成本 中。× D定额法是为了简化成本计算而采用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F“废品损失”账户月末没有余额。√ F废品损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和入库后发现的不可修复废品的生产成本和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X F分步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各步骤之间要进行成本结转。(√) G各月末在产品数量变化不大的产品,可不计算月末在产品成本。错 G工资费用就是成本项目。(×) G归集在基本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最后均应分配计入产品成本中。对 J计算计时工资费用,应以考勤记录中的工作时间记录为依据。(√) J简化的分批法就是不计算在产品成本的分批法。(×) J简化分批法是不分批计算在产品成

10、本的方法。对 J加班加点工资既可能是直接计人费用,又可能是间接计人费用。√ J接生产工艺过程的特点,工业企业的生产可分为大量生产、成批生产和单件生产三种,X K可修复废品是指技术上可以修复使用的废品。错 K可修复废品是指经过修理可以使用,而不管修复费用在经济上是否合算的废品。X P品种法只适用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的企业。× Q企业的制造费用一定要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X Q企业职工的医药费、医务部门、职工浴室等部门职工的工资,均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X S生产车间耗用的材料,全部计入“直接材料”成本项目。X S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

11、是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W完工产品费用等于月初在产品费用加本月生产费用减月末在产品费用。对 Y“预提费用”可能出现借方余额,其性质属于资产,实际上是待摊费用。对 Y引起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的支出是费用性支出。X Y以应付票据去偿付购买材料的费用,是成本性支出。X Y原材料分工序一次投入与原材料在每道工序陆续投入,其完工率的计算方法是完全一致的。X Y运用连环替代法进行分析,即使随意改变各构成因素的替换顺序,各因素的影响结果加总后仍等于指标的总差异,因此更换各因索替换顺序,不会影响分析的结果。(×) Z在产品品种规格繁多的情况下,应该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对 Z直接生产费用就是直接计人费用。X Z逐步结转分步法也称为计列半成品分步法。√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制造费用”账户月末(可能有月末余额/可能有借方余额/可能有贷方余额/可能无月末余额)。 A按年度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适用于(季节性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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