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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docx

1、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6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河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2、审批类减免税,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要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地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批准的,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税、免税;不得无故拖延、积压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五条 减免税审核、审批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三)对于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以及未按

3、要求正常纳税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审核、审批人员对减免税事项实行终身负责制。 第六条 减免税实行分级审核、审批,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越权审核、审批减免税: (一)企业申请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比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但需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定州市、辛集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参照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七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造成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4、一)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 (二)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年度全年停产。 (三)社会负担重、涉及转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于每年7月份受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减免税款所属期间为上一年度。其它年度减免税申请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实确认不予受理。 第九条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事项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纳税人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济类型、经营范围、现有职工人数、企业上年及累计盈利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缴总表、是否欠缴职工工资或社会保险

5、费等情况。 2.企业申请减免情况。包括房产原值或占地面积、计税余值或应税土地面积以及应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申请减免税额等。 3.近三年享受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情况。 4.减免税理由和依据。 (二)《税收优惠申请审批(备案)表》。 (三)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重大损失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减免税资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条 减免税审批必须按照规定流程与时限完成: (一)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办税

6、服务厅咨询服务岗人员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时,资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齐全的,要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税收优惠及特定事项管理系统,并将申请资料1日内传递给管理分局(科)。管理人员进行案头审核,部门负责人签报县级地税机关。 (三)县级地税机关收到申请资料后,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由税政人员进行审核,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应由税政人员牵头实施,避免重复入户。实地核查后要出具调查报告,经县级地税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经过后,由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完毕后,制发文书,通知下级地税机关告知纳税人。不属于本级地税机关审批权限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局长签报上级地税机关。 (

7、四)设区市地税机关减免税审核审批程序与县级地税机关相同,其中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五)县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税收减免,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设区市地税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地税机关负责人批准能够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申报资料及各级审核、审批意见等必须留档备查,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核、审批工作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行,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合议等有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审批工作结束后,上级地税机关要对下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20%。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对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审批机关和人员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6月1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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