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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司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docx

1、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和经营业绩,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所在企业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业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为集

2、团公司直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依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办公会决定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六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属及控股各企业。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确定。集团公司管理的直管公司、控制子公司(二级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

3、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三级及以下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对应的二级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离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办理离任、转任、免职、辞职、离岗、退休时,应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二)任中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业领导人员所任职企业发生债务危机、严重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以及发生合并、分立、破产、解散、重组、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情况下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人力、纪检等部门共同组成

4、审计组实施。特殊情况下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机构协助完成。承办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条件应与企业规模相适应;(二)具备较完善的审计执业质量控制制度;(三)拥有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四)3年内未承担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五)与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不存有利害关系;(六)近3年未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七)能够适时调配较强的专业人员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审计监督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

5、效益情况;(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预算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八)其他关注的情况。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第四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企业领导

6、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充分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反映的情况和意见。第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期间一般为三年。不满三年的,审计整个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情况。审计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可以追溯以前年度。第十五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其所在企业范围内的事项为主,必要时,可以对其重要子公司进行延伸审计。第十六条实施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政府审计、绩效评价、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年报审计、企业内部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等内外部审计检查结果。第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下列资

7、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原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企业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一)审计期间内财务收支相关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财务、业务分析报告;(二)工作总结、述职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合同,考核指标下达及其检查结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档案资料;(三)企业上级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企业合并、分立等事项出具的有关报告;(四

8、)各种资产清查、盘点资料,债权、债务明细表;(五)重大事项的处理情况、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资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九条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第二十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审计立项。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根据领导班子成员办公会纪要或人力资源部的委托建议,进行审计立项,做出审计计划安排;(二)确定审计组。集团公司审计人员会同集团系统企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项目主

9、审一般由集团公司审计人员担任;(三)审前调查。在开始实施审计前,审计组首先开展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企业基本情况,对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任务、审计对象、范围和要求等进行确认;(四)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审前调查完成后,审计组按照有关要求,围绕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组织与分工、审计时间及其他审计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方案应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五)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人及原任职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六)召开审计进场会。审计组到达审计企业后,应召开审计见面会,明确工作要求及配合事项,对审

10、计的相关事项予以公告。(七)审计实施。审计组以对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检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科学、民主情况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并对其合规和效益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评价,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做出责任界定;(八)交换意见。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组根据审计结果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企业和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视作无不同意见。对被审计企业及被审计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并形成审计报告。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及被审计

11、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九)出具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将审计报告报送集团公司领导。审计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批示后,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组将原件留存、复印件送达被审计人、被审计企业、集团公司人力、纪检等部门;(十)下达审计整改意见。根据审计报告,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向被审计企业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应根据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审计部门,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督促被审计企业执行审计处理意见和决定情况;(十一)建立审计档案。审计结束后,审计组整理相关资料,建立审计档案。第五章审计评价与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在

1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对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性原则。要围绕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以审计出的可靠数据和客观事实为依据,客观的反映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业绩与问题。(二)公正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受外界影响,对被审计对象的工作成绩予以肯定,在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应承担何种经济责任时,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独立进行审计评价。(三)全面性原则。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

13、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的贡献,全面评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的成绩与不足。(四)发展性原则。对企业领导人员的业绩与经济责任评价,不但要充分考虑其任期企业的效益、管理情况,还要充分考虑企业领导人员本任期行为对企业今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三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

14、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

15、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作为年终对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情况要纳入考核企业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或所在企业拒绝、阻碍经济责任审计,或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16、的,审计组责令改正或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提请集团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毁弃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资料的,由集团公司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对于打击报复或者陷害检举人、证明人、资料提供人和审计人员的,集团公司应当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处分;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和泄漏国家机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二条承担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出具虚假不实的审计报告,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审计工作要求,避重就轻、回避问题或明知有重要事项不予指明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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