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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P原则与组织实施资料.pptx

1、GCPGCP原则与组织实施原则与组织实施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临床药理教研室临床药理教研室杜文力杜文力 GCP GCP的概念的概念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实施GCP的目的1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2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GCP适用范围1各期药物临床

2、临床试验(I、II、III、IV期);2人体生物利用度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世世界界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发发展展的的历历史史,大大致致分分为为三三个个时时期期:第第一一个个时时期期,2020世世纪纪初初至至6060年年代代,是是药药物物从从无无管管理理状状态态到到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体体系系逐逐步步形形成成时时期期;第第二二个个时时期期,2020世世纪纪7070年年代代至至8080年年代代,是是各各国国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规规范范化化和和法法制制化化管管理理逐逐步步形形成成时时期期;第第三三个个时时期期,2020世世纪纪9090年年代代至至

3、今今。是是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国国际际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统一标准逐步形成的时期。GCPGCP的产生的产生GCP的概念产生于70年代,主要源于:v滥用人类受试者v随意进行临床试验v不重视受试者的权益v发生严重不良事件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20世世纪纪70年年代代,世世界界各各国国已已十十分分重重视视药药品品上上市市前前的的临临床床试试验验和和要要求求生生产产者者提提供供药药品品安安全全性性及及有有效效性性的的证证据据,并并赋赋予予药药品品监监管管部部门门进进行行新新药药审审评评的的权权利利。通通过过实实施施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和和对对药药品品申申报报的的审审核核,世世界

4、界一一些些发发达达国国家家逐逐步步发发现现了了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中中方方法法科科学学性性、数数据据可可靠靠性性及及伦伦理理道道德德等等方方面所存在的各种问题。面所存在的各种问题。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这这些些问问题题,首首先先引引起起了了国国际际医医学学科科学学组组织织理理事事会会的的注注意意,并并于于1964年年7月月在在芬芬兰兰赫赫尔尔辛辛基基召召开开的的第第18届届世世界界医医学学大大会会上上通通过过了了对对医医生生进进行行人人体体医医学学研研究究的的指指导导性性建建议议赫赫尔尔辛辛基基宣宣言言。此此后后,在在1975年年,1983年年,1989年年进进行行了了多多次次修修订订

5、,其其中中详详细细规规定定了了涉涉及及人人体体试试验验必必须须遵遵循循的的原原则则。这这些些原原则则构构成成了了现现今今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核核心心内内容容的的基基础础,即即必必须须把把受受试试者者/患患者者利利益益放放在在首首位位,对对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的的全全过过程程进进行行严严格格的的质质量量控控制制,确确保保受受试试者者/患患者者的的利益受到保护。利益受到保护。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组织如韩国(1987)、北欧(1989)、日本(1989)、加拿大(1989)、澳大利亚(1991)、欧共体(1991)等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6、。这些管理规范虽原则一致,但具体细节则不尽相同。但这些规范的颁布和实施,使世界药物临床试验进入了一个规范化管理的时期。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各国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定了适用于各成员国的WHO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指导原则,并于1993年颁布。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由由于于各各国国的的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规规范范不不尽尽相相同同,当当一一个个制制药药公公司司耗耗费费大大量量人人力力、物物力力资资源源,完完成成了了药药物物临临床床前前和和各各期期临临床床研研究究,获获得得上上市市后后,如如希希望望在在另另一一个个国国家家上上市市或或生生产产,则则要要按按该该国国家家

7、的的管管理理要要求求,重重复复进进行行整整个个药药品品临临床床试试验验,从从而而造造成成大大量量人人力力、物物力力、动动物物资资源源及及经经费费和和时时间间的的浪浪费费。为为了了避避免免这这种种浪浪费费,由由美美国国FDAFDA、美美国国制制药药工工业业协协会会、欧欧洲洲委委员员会会、欧欧洲洲制制药药工工业业协协会会、日日本本厚厚生生省省和和日日本本制制药药工工业业协协会会这这六六个个成成员员发发起起的的“人人用用药药物物注注册册技技术术国国际际协协调调会会议议”(ICHICH)于于19911991年年在在比比利利时时的的布布鲁鲁塞塞尔尔召召开开了了第第一一次次大大会会,以以后后每每2 2年年

8、召召开开一一次次,共共同同制制定定关关于于人人用用药药品品注注册册技技术术各个方面的标准及指导原则。各个方面的标准及指导原则。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ICHICH一经发起,就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一经发起,就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响应。为分享注和积极响应。为分享ICHICH协调工作的成就,协调工作的成就,ICHICH鼓励非鼓励非ICHICH成员国接受并合理采用这些指成员国接受并合理采用这些指导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的临床实验,特别导原则。目前在世界各国的临床实验,特别是多国多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均以是多国多中心的药物临床试验,均以WHOWHO和和ICHICH的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为参照标准

9、,从的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为参照标准,从而使世界的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进入了而使世界的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化管理进入了国际统一标准的时期。国际统一标准的时期。GCPGCP的产生的产生 我我国国的的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起起步步较较晚晚,但但进进展展较较快快。1997年年,卫卫生生部部派派专专家家参参加加了了ICH大大会会,并并参参照照ICH的的GCP,经经7次次修修订订,于于1998年年3月月颁颁布布了了我我国国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规规范范(试试行行)。1998年年8月月,国国家家药药品品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局局(SDA)正正式式成成立立,为为加加强强药药品品监监督督管管理理力

10、力度度和和依依法法行行政政,重重新新制制定定颁颁布布了了既既能能与与国国际际接接轨轨又又符符合合我我国国国国情情的的新新药药审审批批办办法法和和药药物物临临床床试试验验管管理理规规范范(GCP)等等一一系系列列管管理理法法规规。20032003年年9 9月月1 1日日,经经修修订订的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正式实施。正式实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内容内容 共十三章七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四章试验方案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内容内容 第七章监

11、查员的职责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第十一章质量保证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定本规范。第二条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

12、、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第三条 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二章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

13、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

14、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章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二章第二章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

15、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

16、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

17、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尽早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其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

18、在试验的任何阶段有权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伦理委员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申办者在工作需要时,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可能发生的风险与不便,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的说明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其合法代表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五

19、)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

20、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四章试验方案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

21、在人种差异的可能;第四章试验方案(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第四章试验方案(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第四章试验方案(十

22、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第四章试验方案(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第四章试验方案(十九)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二十)试验结束后的医疗措施。(二十一)各方承担的职责和论文发表等规定。(二十二)参考文献。第

23、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

24、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

25、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

26、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

27、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三十七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第三十八条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第

28、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四十条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

29、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

30、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

31、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

32、的发现等。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

33、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第八章记录与报告(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第八章记录与报告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

34、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

35、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五十七条申办者负责

36、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

37、的检查。第十一章质量保证第六十一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第十一章质量保证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

38、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

39、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临床试验(Clinica

40、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第十三章附则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

41、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第十三章附则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研

42、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第十三章附则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第十三章附则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

43、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第十三章附则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

44、因果关系。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第十三章附则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

45、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第十三章附则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和SOPGCP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执行还需要体现在制度、规范和SOP上:1、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2、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试验设计技术要求规范 3、标准操作规程、标准操作规程-SOP1.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2.药物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3.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4.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培

46、训制度5.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6.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8.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其他相关的管理制度 一、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一、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准备准备阶段阶段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进行进行阶段阶段临床试验临床试验完成完成后后 1、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临床人员与医院药房及时沟通密切合作临床人员与医院药房及时沟通密切合作认真管理试验用药品认真管理试验用药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分发和使用药品严格按照试验方案分发和使用药品剩剩余余的的试试验验用用药药品品应应该该退退回回药药房房/申申办办者者/或销毁或销毁各个步骤均应记录并保存各个步骤均

47、应记录并保存2、药物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1)被试制剂被试制剂/参比制剂参比制剂 检验、清点与管理检验、清点与管理 记录剂型、剂量、单位、批号记录剂型、剂量、单位、批号 有效期和收发情况有效期和收发情况 药品分装与标签药品分装与标签 供给、运输与储存供给、运输与储存 2、药物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2)为受试者制定服药说明书(门诊)为受试者制定服药说明书(门诊)使每名受试者都理解此说明书使每名受试者都理解此说明书说明书阐明试验用药说明书阐明试验用药用法和剂量用法和剂量服药时间服药时间记录方式记录方式服药注意事项服药注意事项与研究者与研究者/发药者的联系方式发药者的联系方式要求受试者归还剩余试

48、验药品要求受试者归还剩余试验药品 2、药物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3)指定人员向受试者分发药品指定人员向受试者分发药品核对剂量核对剂量记录在案记录在案对对于于受受试试者者试试验验用用药药的的丢丢失失、散落、误用等情况应该说明散落、误用等情况应该说明2、药物管理制度、药物管理制度(4)保证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实验保证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所从事的实验具有仪器设备操作的各种具有仪器设备操作的各种SOP保持仪器设备稳定、定期维护和校准保持仪器设备稳定、定期维护和校准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实验环境不影响实验的结果实验环境不影响实验的结果 3、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药药物物、

49、医医疗疗器器械械临临床床研研究究者者/管管理理者者/申申办办者者资资质质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培培训训工工作作内内容容至至少少简简单单地地传传播播临临床床试试验验法法规规(如如GCP)加强申办者、研究者的伦理加强申办者、研究者的伦理/科学观念继续教育科学观念继续教育每项试验前均要进行培训每项试验前均要进行培训并变为如何实施临床试验方案的教育并变为如何实施临床试验方案的教育4、人员培训制度、人员培训制度临床试验准备和进行时临床试验准备和进行时临床试验完成后临床试验完成后 5、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申办者申办者/研究者之间的法律依据研究者之间的法律依据申办者申办者/研究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研究者

50、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申办者申办者/研究者在合同中写明各自的义务研究者在合同中写明各自的义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6 6、合同、合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写明为试验参与者写明为试验参与者(受试者受试者/研究者研究者)提提供的报酬供的报酬v报酬不能在受试者中产生不适当的诱导报酬不能在受试者中产生不适当的诱导v受试者的报酬必须写明在知情同意书中受试者的报酬必须写明在知情同意书中v伦理委员会必须对报酬进行审批伦理委员会必须对报酬进行审批v方法和条件应该明确规定方法和条件应该明确规定1.药物临床试验方案设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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