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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doc

1、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1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安徽建筑大学文件校字 116号 关于印发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学院(部)、各单位: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安徽建筑大学 8月18日安徽建筑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有原

2、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应经学校批准,方为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能够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能够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

3、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安徽建筑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校字 93号)进行缴费,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五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能够为3-6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能够为4-7年。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

4、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按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九条 学生能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它专业或者选修其它专业课程。学生能够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她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

5、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能够申请转学。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

6、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以退学的;(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六)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七)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分数的。第十五条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对学生所学专业予以适当调整。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六条 学生能够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休学:(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

7、上的;(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需暂时中断学业的;(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不超过两次。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出具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第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照安徽省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征入伍大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学 6号)规定执行。(一)在入伍离校前,应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和学校保卫处(人武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存档、备案,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8、(二)应征入伍的大学生离校至复学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退出现役学生在退伍后的一年内凭部队的退役证明书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在校生学籍手续。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其学籍。(四)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她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能够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五)应征入伍的大学生退役后,一般应回原学校原专业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安排转入学校其它相近专业复学。(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

9、途退役的,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复学学生视休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第二十二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五章 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第二十三条 学业警示包括学期警

10、示和年警示。(一)年第一学期实行学期警示。当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12且学期平均学分不满16,给予学期警示。(二)年第二学期实行年警示。当年取得的课程学分不满32且年平均学分不满40,给予年警示。若学生在同一年内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年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第二十四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审核并汇总受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由学院出具“学业警示通知书”。第二十五条 在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连续受到两次(包括一次年警示与一次学期警示,或两次年警示)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的;(二)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两年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

11、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二十六条 试读申请及管理(一)因连续受到两次或累计受到三次学业警示达到退学规定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署意见,经其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在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二)获准试读的学生,原则上需申请延长学制,并编入下一年级试读。(三)试读期内取得学分不满32的,视为试读不合格,给予直接退学处理。(四)试读合格的

12、,转入正常学习。其学期(年)平均学分按减去两学期(一年)计算。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提出或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取得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选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全部学分,且其它选修课程中累计未修满学分低于8学分的学生,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第三十

13、一条 毕业。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第三十二条 结业(一)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在校学习年限不满6年(四年制)或7年(五年制)的结业学生可在离校后一年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颁发结业证书。仅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

14、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所在单位审核,分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第三十三条 肄业。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它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发给相关辅修专业证书或证明。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普通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建筑大学 08月14日印发 打印:朱晶校对: 张玉波 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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