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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销售返利.doc

1、关于销售返利(折让)红字发票的相关账务处理 购货方在税控系统打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表去国税局,国税给了一式二份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这样写着:购买方申请:对应兰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1、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打的对钩)。销售方收到通知单后,会寄回红字发票。购货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如何作帐务处理呢? 如果收到现金返利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注意:老规定) 购货方必须

2、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1)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A、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B、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3、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1)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

4、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

5、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1)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

6、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销售返利的税务规定的变化分析 生产厂家为激励商业企业(经销商),都会制定一些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销售积极性。返利是指生产厂家根据商业企业一定销售量或销售金额为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生产厂家和商业企业在销售返利上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上,对相关财税规定总是争议不断: 由于销售返利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一般是货物销售基本完了才兑现销售返利的,以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无

7、法和已销售货物对应成本。再会计上规定: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但是不能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生产厂家是可以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而商业企业无法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如果改为冲减已销售货物的成本,则会使该项库存商品出现负数;或冲减未销售货物的成本则违反的会计上真实性原则。 因此不能以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进行销售返利的账务处理。 在税务上,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所以

8、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销项税额也不冲减。再根据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其冲减的折扣额也要计算征收所得税。 这样只能由商业企业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给生产厂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样生产厂家不能冲减销项税额,而商业企业也应该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认为销售返利是属于生产厂家拿出销售利润来奖励商业企业的行为,因此没有理由将这个部分计算增值税来进行冲减销项税额。 生产厂家就觉得很吃亏,就不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改用以冲抵货款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这样变成生产厂家没有拿利润来奖励(实质上变成了生产厂家

9、减少以前的销售收入,商业企业减少应付货款)。来套用开具销售额折扣折让红字发票的方式来操作了。 根据上述商业情况的变化,国税函〔2006〕1279号就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个文件表面上是同意销售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却没有规定怎么开具,只是说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国税发[2006]156号

10、只规定了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行为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返利按照销货退回和开票有误的方式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可以按照的是销售折让方式。这样又回到我们上面讲的问题了。 难道是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产生了矛盾?但是他们都没有废止呀!! 我们仔细分析一下“销售折扣折让”的双方账务处理,我们就不难发现:“销售折扣折让”的账务处理的成本配比性很强而且成本对象很明确。而销售返利有滞后兑现的特点,无法和商业企业的库存商品进行成本配比也找不到成本对象。如果非要企业将这个返利配比到成本对象中是不能操作的,也是违反了所得税法关于成本费用

11、税前扣除的原则。为了简化企业的账务处理,于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允许企业将以前(年度)的销售返利计入现在销售货物的折让折扣额中,但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法和规定没有改变。 这样我们明白了:国税函〔2006〕1279号和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没有矛盾,而是遵从国税发〔1993〕154号等文的精神。也就是说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和开票有误三种情况,没有增加销售返利。销售返利只是按照已规定的方式来开具。 但是企业认为销售返利是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售返利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情况,认定是特殊的情况(以所谓特殊规

12、定大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可以直接单独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返利金额(负数)。由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是企业自己开具的,致使有些不符合规定开具和非法回扣和暗佣等行为漏洞发生。 为了堵住这样的漏洞,国税发(2007)18号(五)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对记账凭证复印件进行备案就是为了控制企业的账务处理,堵住不正确的账务处理和不符合规定开具等等漏洞,避免税款的流失。 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3、[2004]136号)根据: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

14、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 延伸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   1997-10-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以来,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出现了大量平销行为,即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

15、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据调查,在平销活动中,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生产企业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如有的对商业企业返还利润,有的向商业企业投资等。二是生产企业通过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已发现有些生产企业赠送实物或商业企业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以此来达到偷税的目的。目前,平销行为基本上发生在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之间,但有可能进一步在生产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与商业企业之间的经营活动中出现。平

16、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现就平销行为中有关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于采取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活动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增值税征管稽查,大力查处和严厉打击有关的偷税行为。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

17、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247号   2000-12-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0]349)收悉。现批复如下: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等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

18、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

19、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

20、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货退回和销售折让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179号 2005-6-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近期有部分基层税务机关请示,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销售折让等情况的,如何开具红字发票,以对所退回或折让的货物进行调账处理。经研究,现就以上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红字发票的开具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销货方和购买方发票都未作账务处理的,不得开具红字发票。销货方应向购货方收回发票联,将收回的发票联与其他联次的发票完整粘贴并注明“

21、作废”字样。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实际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二)销货方的发票已作账务处理,而购货方的发票未作账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在收回发票联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冲减销售的原始凭证,其余联次必须完整保存。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必须粘贴有购货方交回的发票联,以备核查。如属部分退货的,按实际销售额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属销售折让的,按折让后的货款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三)购货方发票已作账务处理,销货方发票不论是否入账,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有效证明包括:1.发票联复印件;2.加盖

22、有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的退货或折让原因书面说明;3.通过金融部门进行货款结算的,应提供银行收付款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有关资料;4.对委托他人运送货物的,必须提供运费发票复印件;5.如涉及增值税抵扣的发票,必须提供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未予抵扣或进项税额已予转出的证明。   以上资料必须完整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并妥善保存,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销货方冲减销售的财务核算凭证,发票联交购货方作为退回或折让货物的财务核算凭证。   使用计算机或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发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行为的,统一在小写前面加“-”和在大写前面加“退”字以表示为红字发票。有关开具要求,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以上(一)

23、二)、(三)条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由于红字发票对蓝字发票具有抵消作用,因而利用虚开的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或调节收入已成为当前违法分子常用的偷税手段之一。在最近的税务检查工作中,已发现有多起利用红字发票偷税的案件,各级国税机关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切实强化对红字发票的管理和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开具的红字发票,要求其必须做到条件具备,资料齐全,情况属实。对红字发票开具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者涉及偷税嫌疑等非正常情况的,要及时列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除了检查其红字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要求外,还应将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开具日期、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有关内容与购销双方的货物进(出)库单据、销货

24、和退货运费发票或折让合同(协议)书、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对发现有虚拟销售退货或销售折让,虚开红字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五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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